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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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各省年度 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 区农 民民主议事 、 法》 。 r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 以往年度项 目实施情况 , )为
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更好地 资金控制额度。 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 财政
中央财 政补助 资金可用 于中央补
民主决策通过。
( ) 二 因地制宜的原则 。 根据 当地水
小型农田水平 专项资金“ J 『 以奖代补” 机制 , (1 6- 0 5年 ) , 21 - 2 1 ) ' )- 》 坚持 水源 、 干工 骨 通过“ 民力公助” 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 程 和田问工程配套建设 , 水利措施要与 设专项资金的方式,x-, ,] j 型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措施相结合 ,确保工程建成后 , J 充
部、 水利部结合一年来《 办法》 的实施 情 助项 目的论 证审 在 、 划编制 、 规 工程设 资源条件 、 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 况, 对其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计 , 技术 咨询和信息 服务支 出 , 但最 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 和形式 , 订后的《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 比例不 超过 中央 补助 资金 总额 的 3 % 做 到经济上合 理 , 技术上可行 , 杜绝重 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 理办法( 试行)印发 ( 》 其中 中央 提取安排 比例 不超过 1 , 复投 资和形象工程。 %) 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0 5 1 ) 2 0 ] 号 的精 神 , 中央财 政设 立 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 、小型农 田水利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
( ) 三 村组集体。
第七条
包括:
告》 进行审查, 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办水保[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作业费;(四)日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用。

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

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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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

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

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五)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

主要包括:(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省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一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中央财政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省的资金补助额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不纳入因素法测算范围。

由中央财政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适当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第十四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文件等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原则。

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

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

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

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根据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报送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批复下达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简称治理区)。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国家规划编制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五年实施规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五年实施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

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切实增加投入。

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一)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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