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日照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2009-11-19 公示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再次牵动市民的神经:对于昆明这个日照充分的城市来说,这个规定是否意味着市民的日照权利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证呢?相关专家分析,规定主要针对规划、设计单位,但通过规划和设计单位来统一执行相关的技术指标,市民的日照权利肯定能得到落实,因此这是一个表面上面向规划设计单位,实际上是影响全体市民、甚至是影响到昆明建设宜居城市这一大局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过这一技术上的规范,“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的规定,将得到更好的落实。
建楼前后都要分析日照变化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该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也就是说,新建建筑在规划审批前,对新建建筑及带给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要一目了然。
不只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要执行这一《暂行规定》,就是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也要参照该《暂行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还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后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暂行规定》的参数要求非常明确,包括规定了计算连续日照时间,时间间隔应不小于1分钟。
城中村改造也是为了提升日照指标西南林学院园林学院魏开云副教授认为,昆明市从规划上规范确保日照的相关指标,是进步和以人为本的表现。
魏开云说,我们在昆明不难看到日照差的住房,城中村的“握手楼”尤其突出,有些房间终年不见阳光。
其实,昆明的日照时间长,是有条件建设阳光充足的楼宇的,这需要有统一的规划审批制度、统一遵循的技术规范,例如楼间距、临街建筑、绿地距离等。
过去的无日照建筑,只有通过逐步的改造来达到日照指标。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是对昆明市公园绿地设计的一
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力求将昆明市公园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创建具有昆明地方特色和生态优势的公园绿地。
下面将从规划设计、绿化
建设和管理维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划设计:
1.综合考虑公园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满足市民休闲娱乐、文化交流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2.根据公园绿地的规模和功能,合理划分设计区域,确定各功能区的
位置和布局。
3.充分利用昆明的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和景观
元素,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绿地。
4.合理设置交通设施和游园路线,保证市民的便捷出行和游园体验。
二、绿化建设:
1.树种选择上,优先选择耐旱、抗寒、抗风、抗病虫害的本地植物,
以减少养护成本和生态风险。
2.合理布置植物,注重植物的层次感和景观效果,确保绿地的整体美
观和生态平衡。
3.合理配置水源和灌溉设施,确保植物的生长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注重公园内园路的铺设,尽量采用亲水铺装,营造舒适的步行环境。
5.有序地设置亭台楼阁、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娱乐空间。
三、管理维护:
1.制定绿地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定期开展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园绿地存在的问题,保持公园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状况。
4.定期开展绿化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绿地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
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云南省城市规划编制指导目录及技术指引-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对应层级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专项专类规划阶段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
两层次——邻里单元、街区
四、技术指引
1、区域性规划
• 城乡统筹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管制要素 •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 • 落实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云南省2017年城乡规划工作暨规划改革培训研讨会
云南省城市规划编制指导目录 及技术指引
(省规委会管理文件 )
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城乡规划局
承担单位: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南交通大学 英国都市联合·佑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授课人:张扬(高工、注册规划师)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2017.04
空间性规划编制组织任务表
省
空间规划
●
城市群(带)规划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特色要素规划编制组织任务表
省
历史文化特色要素
民族特色要素
山水特色要素
田园特色要素
产业特色要素
州(市)
○ ●
县(市、区)
○ ● ●
州(市) ● ● ● ● ●
县(市、区) ● ● ● ● ●
• 结构:总则、目录框架、技术指引
二、制定目的和体系
1、目的和依据
• 科学性、权威性、连续性和公开性 • 层级地位清晰,该做什么 • 内容作用衔接,该管什么 • 协调互补的规划体系 •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 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等一致连贯性 • 结合云南城市发展特点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7/3 15:55:11 点击量:1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4/7/3 15:58:4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第五条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一)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二)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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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2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3第四章建筑间距10第五章建筑退让17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25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29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8第九章特定区域40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49第十二章附则 (50)附录一名词解释51附录二计算规则56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61附录四特定区域表63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三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生态状况优良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为生态敏感区,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不在以上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的面湖、面向城区的山体,为生态、景观敏感区,应划定保护绿线。
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山体绿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非政策性居住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
非居住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4.用地面积大于3.0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特定区域外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的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医院、院校、科研单位、城市重点控制地段、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地段等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其面积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或地块开发最低规模要求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的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其土地使用性质及其所处的现状状况、地块形态、交通区位、土地价值、建设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城市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并符合表3-1规定。
对“城中村”、危旧房等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容积率指标在二环内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在二环外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仍按表3-1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地铁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二环外的一般站点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综合枢纽站点以及二环内的一般站点则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 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均须按表3-1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确定。
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
4.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5.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除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外,同时须符合上表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单地块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公顷的,其主要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不得突破表3-1规定,容积率指标上限在上表的基础上,还须按照表3-2进行折减计算。
表3-2 建设项目地块容积率折减率表第十三条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
对非居住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项目类型分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居住建筑地块需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除外)的,一律按居住建筑核定开发容量,并符合表3-1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计算:1.居住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宜为2.8-3.0米,最高不得超过5.4米。
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标准层层高超过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2米,最高不得超过6.6米。
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会议室等公共空间除外。
3.普通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8米,最高不得超过7.8米。
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空间除外。
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空间连续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地块内已有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已超出表3-1规定的,除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十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大于7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九条的日照规定。
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合法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能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获得冬至日有效时间内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有效时间内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能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能获得冬至日有效时间内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