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

(三)公司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

(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

(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

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一体两翼模式。

3、“五龙治水”模式。

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国有资产监管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等一系列重大原则。这一举措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至此,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必将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向更新的目标迈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目标,政府不再单纯以行政命令干预企业的经营,而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新制度的需要,成为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变迁的主要动力。

第六节、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精神和立法重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

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指导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有四:

1、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2、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上述规定,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又与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相互衔接,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及其内容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 (一)账务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 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

企业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结构图

--WORD格式--可编辑-- 企业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体系表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的编排结构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结构图,如图所示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一览表,见表 A.1 。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 1 标准化 2 经济 3 安全 4 环境 5 质量 6 计量 7 电力建设 8 电力生产 9 信息化10 其他 1.1标准 2.1经济 3.1安全 4.1环境 5.1质量 6.1计量 7.1 电力建设 8.1 电力生产 9.1信息化10.1其他化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 1.2标准 2.2经济 3.2安全 4.2环境 5.2质量 6.2计量 7.2 电力建设 8.2 电力生产 9.2信息化10.2其他化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 1.3标准 2.3经济 3.3安全 4.3环境 5.3质量 6.3计量 7.3 电力建设 8.3 电力生产 9.3信息化10.3其他化行政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规章章章章章章7.4 电力建设8.4 电力生产9.4信息化10.4其他1.4标准 2.4经济 3.4安全 4.4环境 5.4质量 6.4计量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规范性文化规范化规范规范性规范性规范性规范性7.5 电力建设8.5 电力生产件件 性文件性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方针政策文方针政策文9.5信息化10.5其他1.5标准 2.5经济 3.5安全 4.5环境 5.5质量 6.5计量件件方针政策方针政策化方针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方针政文件文件 政策文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策文件 件 图 A.1 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文件结构图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请从提供的答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结果填列空格内,第一小题为1分,共50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10月1日 B、10月28日 C、10月30日 D、10月31日 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 C、国有资产统计管理机构 D、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 9、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 )职责。 A、投资人 B、经营人 C、管理人 D、出资人 1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 A、制度 B、规定 C、章程 D、办法 1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 )批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法习题及答案施磊

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A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2、B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3、A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4、A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5、B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6、A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7、A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8、B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9、A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0、C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1、D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2、C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3、D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C

服务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东湖醋园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一、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东湖醋园服务标准化是实现中心“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就其概念来说,东湖醋园服务标准体系是东湖醋园服务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以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为核心,包括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和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凡是中心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服务质量、服务管理、服务工作要求,都应该制定服务标准,并纳入服务标准体系。 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可以促进标准的组成达到完整有序,为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奠定良好基础。 二、国内、外服务标准概况 200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体育总局和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较大领域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山西省发布了《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确定在旅游服务中心、现代物流等八大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各地行旅游中心都在积极探索,但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服务标准化体系。 目前,国际上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有关政务服务标准方面的研究,1997年,美国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汇集联邦各机构制定的“服务标准”,出版了有史以来第一本政府服务标准手册--《顾客至上:服务美国民众的标准》;英国也在1997年确定了公共服务的九条新原则,国际标准组织和国际质量组织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 三、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标准体系表编制的依据 (暂缺) (二)服务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 本标准体系表全面体现一流服务、顾客利益至上的旅游服务本质。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标准的编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定进行。 本标准体系表全面反映东湖醋园旅游服务中 心行业的特点。立足10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根据市政府要求,全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具体负责推行单位是市技术监督局,我们公司是试点单位之一。 一、标准所含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 1、几个基本概念: 服务:GB/T24620-2009中将“服务”界定为:“服务提供者与顾客接触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其结果通常是无形的。” 服务业:是指“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是一个产业的概念。 标准:GB/T20000.1——2001中将标准定义为“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GB/T20000.1——2001将标准化义定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服务业组织:“向顾客提供服务的组织”。 二、服务标准化的意义: 1、形成服务业发展的制造环境; 2、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实现服务业的内涵式发展;

5、应对国际服务贸易竞争,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标准制定的意义: 1、有利于规范组织行为,实现科学管理; 2、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组织综合竞争力; 3、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组织管理效益; 4、有利于引领服务业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标准主要内容及使用说明: GB/T24421-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服务业组织,为服务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该国家标准包括四个部分:基本要求、标准体系、标准编写、标准实施及评价。 二、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初步思路: 首先第一步工作是:建立公司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明确标准化机构及各部门、各岗位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步工作:标准化体系建立。体系的结构、要求与管理应符合GB/24421.2的规定《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二部分:标准体系》。服务业组织的标准体系由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大子体系组成。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是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的基础,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是服务提供标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 2009-05-07 08:21:02 阅读: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

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GB/T 15496-2003(2003-09-15发布,2003-10-01实施)代替 GB/T 15496-1995 前言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是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代替GB/T 15496-1995《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本标准在修门"过程中考虑了与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时能够更好地与这些管理体系相结合。 本标准包括了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与GB/T 1549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的变化 将原标准名称《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更改为《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b) 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第4章将原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改为“企业标准化工 作的基本要求”,并增加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三条要求: ——第5章“企业标准体系”是原标准的第7章,增加了“图1 企业标准 体系组成形式”;在5.2中增加了标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第6章“机构、人员及培训”,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培训内容移到第6章中。删去了“企业标准化专兼职机构设置形式内容; ——增加了第8章“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规划、计划”,这是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相关内容调整而来; ——增加了第9章“企业标准化信息”一章,并增加了“标准的网络服务系统”等内容; ——删去原标准的附录A,并将其有关内容制定为单独的标准——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尔集团、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华南、陈渭、高清火、张庆华、宋丰华、刘晓刚、赵祖明、吴楠、杨敏强、贾自力、徐新忠。 本标准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 (104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1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1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0e4315048.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 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2.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 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可能以个人名义持有 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三、境外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 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3.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1.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2.评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评估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3.产权转让 (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前言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是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代替GB/T 15496-1995《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考虑了与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时能够更好地与这些管理体系相结合。 本标准包括了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与GB/T 1549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的变化 将原标准名称《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更改为《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b) 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第4章将原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改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增加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和“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三条要求: ——第5章“企业标准体系”是原标准的第7章,增加了“图1 企业标准体系组成形式”;在5.2中增加了标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第6章“机构、人员及培训”,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培训内容移到第6章中。删去了“企业标准化专兼职机构设置形式内容; ——增加了第8章“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规划、计划”,这是将原标准第12章中的相关内容调整而来; ——增加了第9章“企业标准化信息”一章,并增加了“标准的网络服务系统”等内容; ——删去原标准的附录A,并将其有关内容制定为单独的标准——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尔集团、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华南、陈渭、高清火、张庆华、宋丰华、刘晓刚、赵祖明、吴楠、杨敏强、贾自力、徐新忠。 本标准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该法。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在很多地方没有到位,最重要的是缺乏统一的、非常明确的出资人。在经济生活中,非金融类产业的国有企业也会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并非完全分明。该法虽然弥补了当前金融国资法缺位的空档,即“附则”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今后的金融国资立法留有了余地,但是缺乏专门的法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实质上,《国资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保护缺乏操作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1.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为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条例》明确指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资法》基本沿袭了《条例》规定,且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完全归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情况不一)。这是改革还未到位的暂时现象。本法的出台,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将目前改革尚未到位的少数政企不分的出资人机构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某地方或部门基于不同利益考虑授权其他部门在非特殊领域行使出资人职责,退回到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张起访 第一章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权属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技术规范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讲稿)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一、概述 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 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依据1.从标准化发展阶段看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a)第一阶段1949~1979年主要搞技术标准 b)第二阶段~1981年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1986年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c)第三阶段~2004.2. 体系 2.从企业标准化实践看,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 二、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 1.没有矛盾相辅相成 (1)GB/T15497前言考虑了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的要求(P226第7行) (2)GB/T15497第5章 5.1纳入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标准,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技术性文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5.4有关质量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应满足GB/T19001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 5.5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应满足GB/T28001和GB/T24001对技术性文件内容的要求。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 3.管理标准有质量方面的要求,还有能源、健康、职业安全、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所以,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标准仅仅是企业管理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 4.质量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标准 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质量手册——企业方针目标、企业标准化法规、企业 适用的国家法规 表格、报告、记录、单据——工作标准的一部分 三、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不可缺少的两项工作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性文件)做支撑,质量管理体系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企业适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