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5.07.21•【文号】审法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5]27号2005年7月21日)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第三条审计署审计报告的审核审定,实行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和复核机构各司其职、总审计师统一把关、署领导分工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的程序:(一)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在研究审核审计组或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代拟审计署审计报告(含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一并送复核机构进行复核;(二)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由审计报告代拟部门作出相应的修改并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说明,送总审计师审核;(三)总审计师审核后,经分管副审计长审核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直接送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总审计师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视需要召集有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自审计报告代拟部门收到审计组或特派办审计报告至审计署正式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2号]104个国外贷援款项目2008年度公证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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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审 计 署 审计 结 果公 告 [0 9年 第 2号 ] 20
1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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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9.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9年第5号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审计署跟踪了解移送有关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现将近期了解到的查处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原董事长吴文军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4年,吴文军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5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忠民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06年至2007年,王忠民涉嫌违规操作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6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8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王忠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广州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孙雅娟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5年,孙雅娟涉嫌违规安排以亲属名义注册的公司参与经营广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的加油站,并收受钱款。
2016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广东省纪委调查。
2018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雅娟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四、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冲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7年,宋冲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
2017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
2018年12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宋冲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审法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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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3号】审计署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

套 资 金 到 位仅 为 4 % 从 投 资 完 成情 况 8
国实 体 经 济 、商 业 银 行 和 中 小 企 业 的 影
地方 各 级 政 府 在 贯 彻 中 央 部 署 的 同 看 . 南于 配 套 资 金未 到位 、 分 项 目前 期 部
响 . 融 衍 生 品业 务 情 况 . 外投 资 风 险 时 .都迅 速 制 定 了符 合 本 地 实 际 的促 进 准 备 不 充 分等 原 因 .有 些项 目不 能按 计 金 境 融 危 机影 响状 况 . 供 决 策 参 考 。 是科 建 立 了领 导 协 调 机 制 . 定 责 任 主 体 . 提 三 确 细
审 计 在 监 督检 查 中 央政 策 措 施 的 贯 前 工 作 的 重 中 之重 .切 实 加 强 了对 中 央 求 加 大 对 中 小企 业 、农 业 等 经 济 薄 弱 环 彻 落 实 情 况 中 . 尚未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但 政 策 措 施 贯 彻 落实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 审 节 的 金 融 支持 力 度 :农 业 部 迅 速 编 制 完 问 题 . 也 查 出 了一些 值 得 关 注 的 问 题 :
焦点 关 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审 计 署 审计 结 果公 告 [0 9年 第 3号 ] 20
审计署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
( O O九年五 月十八 日公告) s
按 照 党 中 央 、 务 院 的部 署 . 国审 导 意 见 .要求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中央 投 资 国 全 计 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把 促 进 经 济平 稳 较 快 发 展 作 为 当 项 目所 需 配 套 贷款 及 时 落 实 到位 .并 要 二、 审计发 现的主 要 问题 及整 改情 况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篇一: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基于风险控制角度摘要:随着审计公告制的实施,政府审计风险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因此,研究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问题对建设民主、廉洁的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的理论概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风险控制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与风险概述(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介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制度。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中的定义:“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利于审计结果为社会公众所及时知晓,无形中扩大了审计的影响力,对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审计机关而言,实行审计公告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审计公告对于提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扩大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审计公告也为审计机关带来了更多的压力,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双重监督检验着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审计公告的适当性和准确性。
因此,审计公告的实行,对审计风险是存在影响的。
如果公告得当,则对政府审计具有很大的良性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加大政府审计的风险,使审计风险更加显性化和扩大化。
目前,世界上己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审计制度。
按照体制的不同进行划分,各国的政府审计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是在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即政府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
立法型体制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中非常普遍,是现代政府审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7]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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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3年01月23日】字号:【大】【中】【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