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合集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在贯彻《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总结,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法院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综述 (1)一、项目背景 (1)二、用户分类及功能 (2)第二章系统操作详解 (3)一、诉前准备 (3)二、网上起诉和受理(申请人) (9)三、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 (18)四、撤诉(申请人) (19)五、网上应诉与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 (20)六、电子送达 (24)七、管辖权异议、管辖上诉、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 (25)八、材料递交 (27)九、网上举证质证 (29)十、网络庭审 (32)十一、联系法官 (36)十二、查看送达文书 (38)十三、申请执行 (39)十四、上诉 (40)十五、个人设置 (41)第一章综述一、项目背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文件中对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要求,北京法院基于“一库两平台”基础建设,设立互联网法院,主要包括当事人端互联网电子诉讼平台和法院专网法官办案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化、智能化、法治化、安全性要求,为满足互联网法院线上线下的个性化要求,实现了涉网案件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全程网络化。

在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升互联网审判质效、保障互联网行业发展,推动司法护网、司法治网、司法为民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网上办案的每个环节都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审理的模式。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1(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京高法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97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现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司法确认程序应坚持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和防范虚假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京高法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京高法发[2013]19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局、庭、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市高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第14(总3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以下简称参阅案例)的审定和运用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参阅案例的条件第一条参阅案例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市各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第二条参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参阅价值参阅案例是指案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透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2、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3、隐私保护措施4、技术保障要求5、监督管理机制6、责任追究制度11 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111 明确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

112 确定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形,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

12 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121 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公布时间节点,确保及时性。

122 设立裁判文书的审核流程,由专门人员对拟公布的文书进行审查。

123 明确公布的平台和渠道,统一在指定的权威互联网平台发布。

13 隐私保护措施131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进行技术处理,采用隐名或模糊化处理方式。

132 建立当事人申请隐私保护的机制,当事人认为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4 技术保障要求141 确保公布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裁判文书被篡改或非法获取。

142 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技术故障。

143 优化检索和查询功能,方便公众准确、快速地获取所需裁判文书。

15 监督管理机制151 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岗位,对裁判文书的公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52 建立公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监督和举报。

16 责任追究制度161 对于未按照规定公布裁判文书或违反隐私保护措施的相关人员,明确具体的责任形式和处罚标准。

162 对因裁判文书公布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1 定期评估与改进211 定期对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

21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

22 培训与宣传221 对参与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实施细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高法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19年12月2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
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技术处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匿名处理系以“张××”、“王××”等替代上述人员的姓名;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1”、“张×2”等形式替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其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应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第五章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七日内,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和校对,报送专门管理机构审查并在互联网公布;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应当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第十六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主管院领导在三日内完成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事由及审批意见应由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对文书命名、文书格式等内容的形式审查,并按类型将文书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高级法院信息技术处负责在七日内将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的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六章补正、撤销
第十九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一般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及时做出补正裁定,应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公布上网。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前发现笔误,已经作了补正裁定并送达的,直接按程序公布补正完善后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

中、基层法院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本院专门管理机构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高级法院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审查决定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进行撤销操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法官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于裁判文书错别字、病句等瑕疵较多,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文书不一致、不按时提交裁判文书、审查不及时、审查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不公布上网审批表》和《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由部门进行登记,在案卷正卷中保存,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按月将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量、质量及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向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二十九条高级法院有裁判文书公布任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各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并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的检查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各级人民以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公布情况进行检查、排名、通报,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或部门督促其整改;考核情况记入绩效考核成绩,作为“双先法院”评选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本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 /fg/detail526592.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