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汇总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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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引言合同法是商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研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问题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然而,在实践中,口头合同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口头合同有可能存在证据缺失或误解的问题,因此不应该被认可。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如果口头合同无效,将对经济交易造成不便。
针对这个问题,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成立合同的。
但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合作社章程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才有效。
此外,为了避免口头合同纠纷的产生,当涉及重要商务交易时,还是建议各方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将合同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的履行发生问题或者当事人不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一方违约,或者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解除。
其中,一方违约是最常见的解除条件,但是违约方和受害方都需要注意,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先行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催告程序。
其次,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解除、诉讼解除和仲裁解除。
协商解除是合同解除中最灵活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行解除合同。
诉讼解除是指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除合同,通常是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
仲裁解除是指通过仲裁程序解除合同,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除方式,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避免日后纠纷。
以下是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合同履行期限问题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行。
此时,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或协商一致,延长履行期限或重新商定履行方式。
如果延期履行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问题有时候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表达不清晰,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双方也可以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协议,以明确条款内容。
三、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解决违约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履行方式、延长履行期限等;二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解决违约问题时,建议双方保持沟通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合同变更问题有时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务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变更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和条款。
在签订变更协议时,需要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五、合同解除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此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当就解除事项进行认真协商,并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避免一方以解除合同为由,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
在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风险与防范策略

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 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等情形。
02
合同解除风险分析
当事人违约风险
故意违约
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 引发解除风险。
过失违约
定期进行合同履行评估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合同顺 利履行。
强化与对方的沟通与协作
保持与合同相对方的良好沟通,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降低解除风险。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1 2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合同解除风险事件,制定应急处 理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方因素导致解除风险
第三方违约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如 供应商破产、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方侵权
第三方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如知 识产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严重 影响合同履行。
法律程序不当引发风险
解除程序不当
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解除程序,如未提前通知对方、未达成解除协议等,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
案例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
防范策略
关注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及时发现情势变更情形。
在合同中约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如协商、变更或解 除合同等。
情势变更发生后,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05
风险防范实践建议
完善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强化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合同解除的风险与防范策略
• 合同解除概述 • 合同解除风险分析 • 风险防范策略制定 • 典型案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胡凌霄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看似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适用过程,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文章从这些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由来及定义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且生效之后,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为公平和效率计,法律赋予该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经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即告成立,合同立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归于消灭的权利。
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上越来越追求高效和节约成本的趋向有极大的关系,其本意是在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极度的负担的情形时,以快速和高效的方式将合同终止,使当事人从病态的合同中摆脱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从罗马法起源以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产生的合意导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不仅一直是合同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一直是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有约必守和合同神圣原则,它以牺牲交易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也保障经济的效率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样的一种博弈与社会发展的脚步有着根深蒂固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结,它的基础或说效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就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对方同意或承认,而在何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呢,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看:该条比较集中的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重大违约以及兜底性条款,即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存在的问题1.1交付期限:甲方认为乙方交付产品/服务的期限过长,影响甲方业务运营。
1.2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1.3付款方式:甲方认为乙方的付款方式过于繁琐,影响双方资金流转。
1.4保密条款:双方认为原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够完善,需进一步加强。
二、建议及解决方案2.1交付期限:乙方同意在合理范围内缩短交付期限,确保甲方业务不受影响。
2.2质量标准:乙方承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双方可另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标准及验收流程。
2.3付款方式:双方同意优化付款方式,简化流程,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2.4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加强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
三、其他事项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原合同履行完毕。
3.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如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1.1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1.2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二、和概述2.1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2概述:本协议旨在解决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清晰的结构和逻辑四、法律合规4.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明确的签署方和签署日期5.1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签署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领域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我国劳动合同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高。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解决建议: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严格执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明确等问题。
这导致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给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解决建议: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劳动合同续签难在我国,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焦点之一。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到期前,故意不办理续签手续,或者在续签过程中降低劳动者待遇,损害劳动者权益。
解决建议:完善劳动合同续签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办理续签手续,并对续签过程中的待遇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补偿问题在劳动合同解除和补偿方面,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这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无法获得应得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
解决建议: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除和补偿制度的宣传和监督,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义务和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处理困难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复杂、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和约束,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存在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问题及相关的解决建议。
1. 合同缺乏明确的条款:有些合同在起草过程中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导致双方在实施合同时产生分歧。
为解决这个问题,起草合同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条款应该具备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可以在合同起草之初明确标示各条款的具体含义,以避免日后产生歧义。
2. 合同违约:在一些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即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出现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赔偿方式,以降低违约风险。
3. 合同解除和终止:一些合同可能会存在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例如借款合同中借方无法按时还款等。
在此情况下,建议合同中要明确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提前通知期限和方式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合同修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发现需要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
为了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修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双方需达成书面协议并获得法律支持。
合同修订时还可以明确规定任一方对不同条款的修改权利和限制。
5. 合同保密性问题:一些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合同应该明确约定信息的保密义务。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6. 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履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
为了监督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监督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约定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文件、报告等,以及约定如何处理履行质量问题。
在撰写合同中,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具体,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尽量避免授权、保密、违约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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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一、问题提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是在合并吸收原有的《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技术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体现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衔接。
合同法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维护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的交易体系。
同时,合同法设立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合同解除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不尽合理、完备之处。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解除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等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
之所以会存在如此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没有很好的解决前后立法连续性的问题和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同时还因为对新引进的一些法律制度没能很好的本土化,以致于造成立法、司法消化不良现象的必然产生。
在此将主要就现实问题,以我国现行《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等容逐个予以评述,同时分析现有合同解除的利弊所在,提出完善我国合同解除的建议,以期和共同学习,在审判实践中能从容应对各种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就此问题形成共识和裁判的一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问题和建议。
(一)、合同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其容看,在列举规定部分特定的事由外,增加了包容性条款,从而为《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统一归入该规予以调整提供了可能性。
《合同法》所特别列举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不可抗力和除明确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场合要构成合同解除权,其衡量的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在其他两种特殊情形,则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标准。
⑴关于不可抗力条款。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该条款的规定用词更为严谨、科学,但它没有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围作出规定。
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一款规定,不可抗力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围。
”该法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围由法定围和约定围两部分组成,并进一步将法定围界定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
1999年颁布的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表述,其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既未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才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是一旦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
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除权的第一种情形。
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
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己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⑵关于预期违约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明确表示”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对方传达某种信息。
该种信息的容由于和债务的不履行相关,我们可以将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表示主观愿望,也就是表示其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意思:另一类是述客观事实,比如表示自己客观上完全欠缺履行能力,或者通知对方标的物己经灭失。
前者构成典型的履行拒绝;后者则应当不构成,因为履行能力尚有重新取得的可能性,若此时允许债权人直接解除合同,则对债务人过于严苛。
不过此种情形应当可以使得债权人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
②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行为表明”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当事人一方通过其行为显示出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意思”,比如双方就某一书法作品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以该书法作品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虽然尚未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但是该行为己经显示出不履行第一个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思;另一种是其行为使得债务客观上难以履行,比如买卖合同案例中的书法作品己被出卖人不小心烧毁,致使合同标的物灭失,此种情形下,虽然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并不见得不愿意履行,但是客观上他己经不能履行。
前一种情形应认定为期前拒绝履行,对于后一种情形,除非是当事人故意所为,应该认定为不能履行,与拒绝履行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①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中,当事人不履行的均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才能够产生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义务除主要义务以外,还包括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
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一般来说,并不会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
如果对拒绝履行的程度不加区分,任由债权人在发生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不但对债务人过于严苛,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也是不利的。
对合同主要义务围的界定,可以通过合同性质,社会一般观念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判定。
②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属。
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时,如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行使这些权利就不构成拒绝履行。
的拒绝履行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具有正当性,因此,因这些权利而引起的拒绝履行,不属于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的独特制度,我国在《合同法》中将其引入,作为我国合同解除权的重要发生事由。
这一规定受到一些学者的强烈批评,“美国的预期违约与大陆债法中的‘给付拒绝’和‘不安抗辩权’有异曲同工的效果,我国《合同法》同时引进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套制度,使法律叠床架屋耗费人智,似有消化不良之嫌”。
合同法中引进的预期违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第一,同一违约行为的救济措施矛盾。
同一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的是可以合同解除,合同法第108 条规定的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并不包括合同解除,两款规定并不相协调一致。
第二,混淆明示预期违约与默视预期违约的界限,极易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按照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理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明示预期违约,对此情形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属无争议;而对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英美法系一般都将其视为默视预期违约,而在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第一个救济措施并不应是有权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并通知被预见方在一定期限提供履约担保,迫使被预见方表明态度,从而决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但行为并不能准确无误地表明行为者的主观意思。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区别明示预期违约与默视预期违约的不同之处,而是将两种情形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同时具有合同解除权,往往会出现一方主对方行为己构成预期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却加以否认的情形,极易引起纠纷,同时也极易导致解除权的滥用。
第三,关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要件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规定构成预期违约必须“无不正当理由”并且这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而按照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理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并且不履行的意思表示须对合同当事人作出,否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第四,尚有一些应当明确而未明确的问题。
如现行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但对债权人可否中止自己的履行未于明确;对于债权人自己也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如何处理,未予以明确;对于合同法第119条关于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预期违约可否适用,未于明确等。
第五,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把本属于不同法系的两种制度同时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但未能解决好它们之间的协调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情形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会存在重合的现象。
但却规定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同样的预期违约行为或情形,按照第68条规定当事人只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而按照第94条则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同时,而按照第69条的规定,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的字面上,却没有这种要求,二者出现了分歧。
⑶关于迟延履行条款。
合同在生效后,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给对方一个准备时间,所以,都要规定一个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就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时,虽然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对于权利人来讲往往丧失期限利益,有时甚至使合同目的实现不了。
但由于迟延履行后,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并不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规定,在两种情况的迟延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