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
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
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
制作本《合同实务》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实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
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
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
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
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
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合同与合同法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
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
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
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整理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工程(马克思主义工程)中,合同法也有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马工程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3. 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4.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5. 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6. 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承担合同义务。
2. 承诺:对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接受合同义务。
3. 合同的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2. 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3. 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4. 履行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解除和违约条款

合同解除和违约条款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解除现有合同和规范双方之间的权责义务方面达成合意。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合同解除1. 双方同意通过双方共同释放并签署本协议来解除双方先前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名称)。
解除后,原有合同和任何形式的衍生合同将自动失效。
2. 解除后,双方对原有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转移给本协议。
双方需停止执行原有合同所规定的所有和相关活动。
3. 双方确认并同意,原有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该合同解除当时已经发生的或正在进行中的交易、付款和义务履行等事项,原有合同对此仍然具有约束力。
4. 双方同意自愿解除原有合同,且不存在任何因此解除而导致的违规行为或违约责任。
同时,双方同意互不追究与原有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赔偿或其他法律后果。
二、违约条款1. 违约认定:若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未能或未完全履行其在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将构成违约。
2. 违约通知:对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通知应明确指出违约的事由和期限,并要求违约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纠正或补救。
3. 违约赔偿: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损失、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由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
4. 违约后果: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对方在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违约方应在解除本协议后的三天内将协议项下的所有材料和文件交还给对方。
5. 强制执行:如一方违约并未履行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对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对违约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解决争议1.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于签订本协议所在地的法律。
2. 若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相关争议到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并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
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课件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违约责任.ppt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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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教学方案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三)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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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教学方案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合同变更
广义合同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转让
狭义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化
协议变更
情事变更
法定变更
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 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成立后发生法定可变更 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 而对合同内容所作的变更。
•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 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二,须尽通知义务——合同法第96条第1款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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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教学方案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协议解除
2.
双方合意解除
合
同
解
除
★单方解除
的
类
型
裁决机关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指在满足情事变更制度适用条件时裁判机关得依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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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教学方案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律知识单选题和多选题(3篇)

第1篇1.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哪项条件?A. 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意愿B. 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内容C. 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效力D. 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履行答案:A解析: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意愿的条件。
合同意愿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建立合同关系的共同意愿。
2. 以下哪项属于合同的生效条件?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C. 合同形式合法D. 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履行原则?A. 实际履行原则B. 全面履行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C解析: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不属于合同履行原则。
4. 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哪项条件?A. 当事人之间有变更意愿B.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C. 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 变更内容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当事人之间有变更意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变更内容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
5.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以下哪项条件?A. 当事人之间有解除意愿B. 合同履行期限已满C.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D. 合同一方违约答案:AD解析: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当事人之间有解除意愿、合同一方违约的条件。
二、合同法律知识多选题1.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A. 合同当事人B. 合同标的C. 合同数量D. 合同履行地点E. 合同履行期限答案:ABCDE解析: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期限等。
2. 合同的效力有哪几种?A. 效力待定合同B. 有效合同C. 无效合同D. 可撤销合同E. 效力终止合同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效力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等几种。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本节知识点】1.合同转让的情形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①意定概括转让。
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②法定的概括转让。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裁判规则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
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不可抗⼒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章参与讨论。
其中,⼤部分⽂章引证和类⽐最多的,还是来⾃过去把“⾮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喻,它是每⼀个法律⼈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
⽽研习判例,也是法律⼈终⾝学习的功课。
作为⼤陆地区⾸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疑是法律⼈⼿边好⽤的⼯具书。
这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1 -合同变更篇⼀、单⽅变更1. 单⽅变更合同履⾏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在对⽅盖章的合同上,单⽅将合同履⾏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
2. 单⽅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当事⼈⼀⽅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意思表⽰,在对⽅当事⼈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索赔损失——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合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索赔损失权利。
⼆、书⾯形式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可以履⾏⾏为补正——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是否达成以履⾏⾏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判断。
5. 实际履⾏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合同实际履⾏虽存在⼀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未以书⾯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有法定或约定,默⽰才可视为当事⼈意思表⽰——尽管可推定⼀⽅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形式履⾏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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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壹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俩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壹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
此时有壹问题,即壹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壹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壹,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
另壹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且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且合同解除有其内于的机能和目的,和权利抛弃无涉。
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壹点。
可是,我觉得第壹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壹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仍有壹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壹旦存于,壹方享有解除权。
特别和大家强调壹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
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壹个协议,如果乙于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壹种写法。
另壹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
这俩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壹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壹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
另壹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
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
)对,这个区别主要于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于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壹种解除权。
给了你这种权利,可是这个合同仍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和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
《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壹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
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
于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壹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
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于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
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能够分作俩类,壹类是不可抗力,另壹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是壹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当然能够解除。
后来我们于讨论时感觉到这个抗力本身它对合同的影响于不同的情况下是不壹样的。
可能发生天灾人祸,可是且不意味着你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也可能只导致了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导致了感知不能履行,这样就要见不可抗力它对合同的影响究竟到了什么程度。
所有《合同法》用这个必须是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实现他的合同目的时候,就是影响是重大的,是他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时候发生合同的解除,才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这个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就是指当事人于订立合同的时候,所追求的目的以及从合同中获得的基本利益和目标不能得到实现。
比如买卖合同壹方向订约的目的或者对方支付的价款,另壹方为了获得对方标出的货物,如果支付的价款和标出的货物根本不能达到,那么就是说合同订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第二大类就是根本违约,所谓的根本违约也叫重大违约。
为什么我们要引用根本违约这个概念,我们的《经济合同法》于93年修改的以后规定的就是壹方违约,另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是非常不好的,因为违约它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比如说壹个案例,被告方购买马口铁,因为于这个开户行里,实际上被告已经很早就把钱汇入他的开户行里了,由于开户行的原因使被告的汇款晚到了原告的户头里三天,原告就提出来,因为你晚到了三天,我要解除合同。
于这三天之内这种标的它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的影响,也没有任何的波
动。
原告之所以要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他自己没有那么多的货物可交,他正好找到壹个借口。
我们过去《经济合同法》任何违约均能够解除合同,这样以来合同那怕是于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能够解除。
所以,它导致合同关系不稳定,也会使壹方非诚实守信的当事人能够利用这个轻微的违约来解除合同,滥用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力。
《合同法》引用了根本违约概念,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94条实际上应当把它见作是因为壹方违约导致另壹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我们注意壹下第四项它有壹个兜底性的条款,当事人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兜底条款就表明这个。
合同法实际上对根本违约的宽限就是以是否实现合同订约的目的。
前面所列举的从第二项到第四项均是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第二项讲的预期违约,包括了明示和默示的俩种形式。
于履行期届满前,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这是明示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叫做默示违约,这样均会使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94条第3款讲的是迟延履行,迟延违约怎样才能够推定为是壹种根本违约,这是壹个很复杂的问题。
我刚才讲的期限于合同里面它的意义于不同的情况下是很不相同的。
于刚才的案例里面,只是晚到了三天,我们不能说它构成根本违约。
可是于有些情况下,可能晚到壹天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说我要订购八月十五号的月饼,你八月十六号才交给我。
今天结婚订了壹桌酒席,你说明天来吃。
不就晚了壹天吗?这个时候我们不能说壹天、俩天不那么重要,可是于法律上我们必须要形成壹个判断标准。
这个判断标准产生催告
程序,通过壹个程序来解决这个程序,就是说壹旦迟延,然后催告要求你立即履行。
催告的同时也要给壹个合理的期限,继续履行。
换言之也就是给壹个宽限期,催告之后给了壹个宽限期仍没有于合理期限内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不管你是不是给我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就构成根本违约。
这个和大陆法系很多国家规定的不壹样,德国是采取期限代之催告,就是说只要合同到期了不要催告,这个我觉得这样判断可能不明确。
你说合同到期了,也许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马上的把货物送到,比如说于送货的途中出了车祸或者交通堵塞,几百km均走了就差几km赶不到了,你马上打电话说,别来了合同已经到期了,合同已经解除了,这个恐怕不行。
这样怎么办呢?合同规定二十号交付,我提出壹个要求催告,同时再给你五天的时间,如果于这五天内仍不能交付,那就对不起了,解除合同。
这里面需要讨论的是这个宽限期多长时间才算是合理的,我们强调必须是合理的,究竟多长要根据每壹个合同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不能由债权人和非违约方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