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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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妇女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经费。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乳腺保健、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性传播疾病防治、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等。

第八条青春期保健:提供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营养指导、性教育等服务。

第九条婚姻期保健:提供婚姻期健康教育、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孕前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提供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服务。

第十一条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激素替代疗法、骨质疏松防治等服务。

第十二条老年期保健:提供老年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卫生保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乳腺保健:提供乳腺健康检查、乳腺疾病筛查、乳腺疾病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提供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六条性传播疾病防治:提供性传播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录颁布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措施第三章保健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颁布时间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的通知。

正文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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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一、定期组织宣教,使社会、家庭、个人了解更年期妇女的生理、社会特点,帮助更年期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

二、对更年期患者进行咨询时要有耐心,详细解释更年期出现的一系列症状,使其明白更年期是一个生理过程,解除顾虑,保持精神愉快。

三、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饮食,适当锻炼,做到劳逸结合。

四、定期对更年期妇女进行乳腺及妇科检查,及早发现宫颈癌、子宫肌瘤、乳腺癌等疾病,及早治疗。

五、必要时对更年期妇女进行系统内科检查,
六、在介绍病情时,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名誉,为患者隐私保密。

七、对本地区的更年期妇女做妇女保健期随访记录。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精品。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1993.11.26•【文号】卫妇发[1993]第11号•【施行日期】1993.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更年期女性人口数量逐年上升。

更年期是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

为了提高更年期女性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我院决定设立更年期保健门诊,为该群体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1. 提供更年期相关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 提高更年期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完善的更年期保健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1. 门诊设置- 诊室:设立独立的更年期保健诊室,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舒适的就诊环境。

- 人员配置:选拔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2. 诊疗服务- 更年期综合征的诊疗:为患者提供全面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干预等。

- 健康教育:向患者普及更年期相关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 健康评估:定期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3. 健康管理- 建立更年期女性健康档案,实现全程化管理。

- 定期开展更年期女性健康讲座,提高其健康素养。

- 与社区合作,开展更年期女性关爱活动,提高社会对更年期女性健康的关注。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素养。

2. 完善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3. 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更年期保健服务的覆盖面。

4. 建立健全更年期保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成门诊设置,选拔和培训医护人员,制定诊疗流程和健康管理方案。

2. 第二阶段(4-6个月):开展诊疗服务,进行更年期女性健康评估,建立健康档案。

3. 第三阶段(7-12个月):持续优化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预期效果1. 更年期女性得到专业、全面的医疗服务,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 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和并发症发生率降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2、积级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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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9中考英语(衡水市)goforit版unit1短语总结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一、定期组织宣教,使社会、家庭、个人了解更年期妇女的生理、社会特点,帮助更年期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

二、对更年期患者进行咨询时要有耐心,详细解释更年期出现的一系列症状,使其明白更年期是一个生理过程,解除顾虑,保持精神愉快。

三、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饮食,适当锻炼,做到劳逸结合。

四、定期对更年期妇女进行乳腺及妇科检查,及早发现宫颈癌、子宫肌瘤、乳腺癌等疾病,及早治疗。

五、必要时对更年期妇女进行系统内科检查,
六、在介绍病情时,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名誉,为患者隐私保密。

七、对本地区的更年期妇女做妇女保健期随访记录。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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