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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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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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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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明确12月起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范围

两部门发通知明确12月起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范围
老 金 相 对 偏低 的人 员 等倾 斜 。具 体实 施 方 案 将 由各 省 、 、 人 民政 府 根 据 本地 实 际 区 市 情况研究制订, 报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 财 政 部 审 批 后实 施 。 成 品油价税 费改革方 案征求意见 稿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交通运输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1 2月 5日公布 了 《 成 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 。此 》 次燃 油 税 费 改 革 主要 包 括 :取 消 公 路 养路 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 、 航道养护费 、 公路运输管理费 、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水路 运输管理费 、水运 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 费 ; 品油 消 费税 单 位税 额 安 排 。 成 汽油 消 费 税单位税额 由每升 02元提 高到 l元 , . 柴 油由每升 01 .元提高到 0 . , 8元 其它成品油
财经动态 II A C A F R TON N N ILI O MA I F N
中央 财 政 新增 安 排 1 . 元支 持 云 南 2亿 地震 灾 区 灾 后重 建 财 政部 I 月 1 1 9日宣 布 ,为 支持 云 南 盈江 、 雄等地震灾区, 楚 尤其 是 少 数 民族 聚 居 的贫 困地 区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尽 快恢 复正 常生 产 生 活 秩序 , 中央 财政 近 日进 一步 加 大支持力度 ,新增安排 1 亿元资金用 于 2 支持 灾后恢复重建据财政部 介绍 ,这 1 . 2 亿元中 , 亿元 为综合财力补助 , 1 由云南省 统筹安排用于教育 、 医疗卫生 、 基础设施 等 方 面恢 复 重 建 支 出 。 前 , 此 中央 财 政 已安 排 53 . 5亿元 , 云南 盈 江 、 雄等 地 震 灾 区农 对 楚 村 倒塌 或 严 重 损 坏房 屋 重 建平 均每 户 给 予 1 万元 补助 ,并 用 于 受 灾 困难 群众 临 时 生 活救助 、学校校舍恢 复重建 、公路桥梁修 日经 国家 批 准正 式 颁 布 实施 。新 调 整 的方 案. 22 将 00年全 国铁路 营业里程规划 目标 由1 0万公 里 调 整 为 l 2万公 里 以上 ,其 中 客运 专 线 由 1 . 公 里 调整 为 1 2万 . 公里 , 6万 电化率由 5 %调整为 6 %, 0 0 主要繁忙干线 实现客货分线 ,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 、 结构清 晰、 功能完善 、 衔接顺畅 的铁路 网络 , 运输 能 力满 足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 发 展需 要 ,主 要 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 国际先进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四 、关 于 调 整 税 目税 率
( ) 调 整 小 汽 车 税 目税率 。 一
取 消 小 汽 车税 目下 的 小 轿 车 、越 野 车 、小 客 车 子 目。 在 小 汽 车 税 目下 分 设 乘 用 车 、 中轻 型商 用 客 车 子 目。适 用 税 率 分
别为 :
1 乘 用 车 。 ( )气 缸 容 量 ( 气 量 ,下 同 )在 1 . 1 排 . 5升 ( ) 以 下 的 ,税 率 为 3 ( )气 缸 容 量 在 1 含 %; 2 . 以上 至 20升 5升 . ( ) 的 , 税 率 为 5 ; ( ) 气 缸 容 量 在 20升 以 上 至 25升 ( ) 的 ,税 率 为 9 ; ( )气 缸 容 量 在 25升 以 上 至 30升 含 % 3 . . 含 % 4 . . (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 缸 容 量 在 30升 以上 至 40升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缸 容量 在 40升 以上 的 ,税 率 含 2 5 . . 含 5 6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本 通 知 的 规定 申 报缴 纳消 费税 。 以 三、关于取消税 目
取 消 护 肤 护 发 品 税 目 ,将 原 属 于 护 肤 护 发 品 征 税 范 围 的 高 档 护肤 类 化 妆 品列 入 化 妆 品税 目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 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策的通 知
财税 [0 6 3号 2 0 ]3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适 应社 会 经 济 形 势 的 客 观 发 展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消 费 税 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消 费 税 税 目 、税 率 及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调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6.07
•【文号】国税函[2002]514号
•【施行日期】200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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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出口,退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514号
【发文日期】2002-06-07
【实施时间】2002-06-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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