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概述

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概述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是各个国家制定贸易政策、征收关税、进行贸易管理和贸易统计所需要的。
为了减少贸易谈判中因术语不同而造成的困难和商品流通中因分类制度不同而重复描述、重复归类、重复编号所带来的费用,促成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比较,简化国际贸易单证和计算技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五十年代初,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在统一全球的贸易商品分类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商品分类的详尽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约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从1976年开始研究,经历了约7年时间,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于1983年6月24日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1988年在国际上开始实施。
除了原来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将陆续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外,原来没有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加拿大、美国等国也已经采用。
它是CCCN《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和SITC《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这两个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的最新发展,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超越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只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的局限,它以详尽、系统的分类大大地扩充了原有的分类体系,目的是为运输界的计费和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都提供一套可使用的分类制度,正如其名称所表达的那样,使各种分类制度都在这个新的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协调”起来。
事实证明,它已经在国际社会内越来越广泛的被重视和采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为了保持国际贸易秩序的相对稳定,海关合作理事会(现世界海关组织)在布鲁塞尔设有常设机构,负责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不断地对HS 进行审议,并每四、六年或五年对其修改一次,经第一、二、三、四次修改的HS分别于1992、1996、2002和2007年的1月1 日起实施。
商 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旨在规范商品的命名和编码方式,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商品的企业和组织。
首先,商品命名应该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商品名称应当包含商品的主要特征和用途,避免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词语或虚假的宣传语。
例如,如果一款产品是无糖的,那么商品名称应该明确表明它是无糖的,而不是使用“健康”或“低热量”等虚假的词语来吸引消费者。
其次,商品编码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编码规则。
商品编码应该由数字、字母或符号组成,以便于国内外企业和组织交流和合作。
同时,商品编码应该包含信息的层次,能够准确地反映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等信息。
最后,企业和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商品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企业和组织应该定期更新商品信息,及时反映商品变化,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地了解商品的信息和属性。
总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有助于规范商品命名和编码方式,提高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和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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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种管理商品与产品名称和编码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命名和编码体系,以便在国际贸易和供应链管理中进行准确的标识和跟踪。
该制度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贸易中心(ITC)共
同负责制定和推行。
其中,ISO负责制定商品编码标准(如条码、数字化代码等),而ITC则负责管理商品名称的统一和
协调(如商品的官方名称、俗称、国际通用名称等)。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编码标准:通过引入统一的商品编码标准,实现全球范围内商品的唯一编码,以便在供应链中进行准确的跟踪和识别。
常用的商品编码标准包括国际商品编码(GTIN)、统一产品
编码(UPC)等。
2. 商品名称协调:确保商品的正式名称、俗称和国际通用名称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不同地区或不同语言环境下对同一商品使用不同的名称,以免造成混淆和误解。
3. 国际标准化和推广:通过与ISO和ITC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将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推广到全球范围,以达到全球范围内商品命名和标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通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际贸易
和供应链管理中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误判和错误,提升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识别和信任度。
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国际竞争力。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的简称)。
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名目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名目的根底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名目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名目。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治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
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名目》(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rr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今—类体系。
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待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供给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HS于1988年1月1 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依据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根本构造《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22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清楚,不会发生穿插归类的状况,它在很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特地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章,《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章。
总规章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名目,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肯定规律的。
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编码是现今国际贸易和海关征税的一项必要制度,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则是各国在执行商品编码时的共同标准。
HS由世界海关组织组织编制,旨在为全球贸易提供统一的商品名称和编码标准,避免由于不同国家对同一商品命名不同、编码不同,导致的误解和混乱。
HS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68年,当时由世界海关组织召集了各国专家共同制定了该协调制度,旨在简化海关审批程序,为商品贸易创造一个稳定、可靠的国际贸易环境。
它是由6位数码组成的编码系统,其中的前两位数字代表章(chapter),第三至第四位数字代表组(heading),第五位数字代表类(subheading),最后一位数字代表品种(product)。
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备注、附录和解释文字,但HS编码通用于全球,已被许多国际组织接受和采用。
HS被普遍用于各国海关机构和贸易相关部门的国际贸易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宏观经济问题、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便于政府做出决策和制定政策。
另外,HS还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促进贸易的作用。
同一个HS编码代表的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统一的名称和特征,商家可以轻松辨认出该商品,并根据此购买、销售或运输产品。
HS编码也是很多产业的标准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海关税率和商业政策都与HS编码紧密相关,HS编码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合规性、商业议价和风险管理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涉及国际贸易、海关征税等方面的工作中,熟练地掌握和运用HS编码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HS编码是承载着贸易信息的载体,是国际贸易和海关征税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标准。
它的应用不光限于贸易、海关等政府部门,也包括了企业、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等。
只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地学习和应用HS编码,才能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和贸易流通体系的稳步发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 > 查阅84章品目条文,按笔记本电脑自动处理数据的特性,归入8471---->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 52章,手套属第61章---->按规则二(一),未制 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 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 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具体列名---->按规则二 (一)归入61169200 例题三(组合物): 由一个靠背、一个支架、一个坐板组成的铝制椅子散件,组装即可 使用---->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94章的商----->按规则二(二)应归 入94017900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 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 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 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 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 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 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三、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 因查阅类、章标题,牛尾毛应归入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查看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 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是再查阅第5章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 牛尾毛,故牛尾毛庄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
→牛尾毛 →参阅类、章标题名称属其他动物产品第5章 → 0511税目中未提到牛尾毛按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 →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牛尾毛 →故归入税号0503
3
用排他条款详列或例 举不得归入本类、章、 品目及子目的货品名 称,或不允许采用的 加工方式等,杜绝商 品错误归类现象的发 生。
二、注释
★注释运用的方式:
4
用定义形 式明确商 品法律归 类时的含 义。
5
6
改变货品 名称概念, 扩大或缩 小货品范 围。
解释类、 章及品目 和子目条 文中使用 的名词。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 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 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 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二、注释
★注释运用的方式:
1
2
详列货品 名称、加 工方式等, 用提示的 方法方便 归类。
列举典型货品 名称或允许加 工方式等,用 以说明货品含 义,以便用类 比的方法进行 商品归类。
一、商品名称 及编码表
例:商品马的编码 编码:0 1 0 1 位数:1 2 3 4 含义: 章 税目
1 5 一级 子目
0 6 二级 子目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
7
8
三级 四级
子目 子目
注:协调制度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 “—”“— —”“— — —”“— — — —”代表一级 子目、 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
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
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第1至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
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50章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
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
亦称“协调制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编制、并作为《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公约》的附件确定下来的一种商品分类目录。
它是在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部综合性的、多种用途的国际性商品分类目录。
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1)归类总规则,共有3条,阐明整个商品分类协调的总原则;(2)各类、章、项目和子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所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说明;(3)按系统次序排列的项目表(或称税目表)。
这种分类目录把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是空章)、5019项。
其商品分类有以下规律:大类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来分类的,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一类;章目划分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未确定,包括第二章至第83章除第64至66章外),第84章至第97章按货物用途或功能划分。
在每一章内,项目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物、植物、矿物性质来排列。
项目号列采用六位数编码。
这是一种结构性号列,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第五位数为一级子口号,第六位数为二级子口号。
如果税目号下不再分子目,则第五位、第六位数均以“0”表示。
例如1101.00表示“小麦或精粉”,1102.10表示黑麦精粉。
在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中最多可分为九项,即1至9项。
常以子目中的“9”表示“其他商品”;有时也用“…8”表示“其他商品”,而用“9”表示“零件”。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各类、章、税目和子目的注释以及项目表,都具有强制性。
任何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全部接纳该制度的内容,不能随意修改。
为了确保实施中和解释上的统一性,协调制度委员会还编制了一些补充文献供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参考。
这些补充文件包括:(1)协调制度注释:共4册,是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是协调制度不可缺少的补充。
它按照协调制度的类、章、项的顺序逐类、逐章、逐项进行解释,详细列出它们的范围,应当包括和不包括的主要商品,对有关商品从外形、性能、生产办法、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描述,并说明鉴明这些商品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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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章节名(说明:带有◇标志的,目前暂无具体内容)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01章活动物
02章肉及食用杂碎
0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0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05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0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0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0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0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10章◇谷物
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腊
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腊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17章◇糖及糖食
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21章◇杂现食品
22章◇饮料、酒及醋
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腊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29章◇有机化学品
30章◇药品
31章◇肥料
32章◇鞣料浸膏及燃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燃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腊、调制腊、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38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39章◇塑料及其制品
40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钱(蚕胶丝除外)制品
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蓝筐及柳条编结品
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蓝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50章◇蚕丝
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52章◇棉花
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54章◇化学纤维长丝
55章◇化学纤维短丝
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他制品
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乡品
59章◇浸渍、徐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65章◇帽类及其零件
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69章◇陶瓷产品
70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72章◇钢铁
73章◇钢铁制品
74章◇铜及其制品
75章◇镍及其制品
76章◇铝及其制品
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
78章◇铅及其制品
79章◇锌及其制品
80章◇锡及其制品
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82章◇贱金属、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89章◇船航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91章◇钟表及其零件
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96章◇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详细内容: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1,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干的产品,均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第1章活动物
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品目03.01、03.06或03.07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2)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3)品目95.08的动物
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注释:本章不包括:
(1)品目02.01至02.08或02.10的不适合供认食用的产品;
(2)动物的肠,膀胱、胃(品目05.04)或动物血(品目05.11、30.02);(3)品目02.09所列产品以外的动物脂肪(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