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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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喜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为人们提供娱乐和休闲设施的场所,如电影院、KTV、酒吧、游戏厅等。

由于该类场所人流量大、容易引起火灾,因此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了如下规定。

2. 设施设备2.1 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警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同时需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2 逃生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合适的逃生设施,包括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

同时,应定期对逃生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2.3 防火隔离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防火分区应用的要求,设置防火门、防火墙、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以降低火灾扩散的危险。

3. 管理措施3.1 消防培训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包括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客户的初次逃生方法等,从而提高员工和客户的消防意识。

3.2 演练实战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3 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电气设备使用、管道堆放等方面。

同时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4 消防审核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审核,以评估消防设施、逃生设施和防火隔离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及时修缮或更换消防设备。

4. 结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必须重视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员工和客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只有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公安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以下规定: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畅。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被任何物品堵塞或占用,标志清晰明确,易于辨认。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对员工进行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四、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灭火器具,放置在易于找到且容易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与场所的使用特点相匹配,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存放位置明显。

五、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随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六、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消防标志是否完整清晰等。

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功能和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消防设备和器材。

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八、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合理安排人员,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和记录,记录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情况,检查和维护情况,以及相关培训和演练的记录。

十、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1.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管理机构应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2.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消防设备操作等。

3.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消防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检测和维修。

4. 公共娱乐场所的员工应熟悉消防逃生通道和灭火器的位置,能够熟练操作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消防逃生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5.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演练内容应包括灭火器使用、逃生途径的熟悉等,以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6.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保存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设备维护记录等,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完备。

7. 公共娱乐场所应严格控制火源的使用,设立专门的烟草吸烟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吸烟区的通风良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8.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规定的容纳人数配备足够的疏散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应对疏散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在必要时进行维修和改善。

9.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同时,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以提高员工发现和报警火灾的能力。

10.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协同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剧场、酒吧、夜总会、KTV等。

三、基本要求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设施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2.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施,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包括烟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疏散通道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阻挡。

2.疏散通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并配备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

3.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应当设置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够阻止火势蔓延。

六、消防演练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消防演练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将演练情况记录保存备查。

3.消防演练后应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参与人员进行奖惩。

七、外部安全隐患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扩散。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消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对外墙进行防火处理,阻止外部火势进入。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以便员工和消费者了解。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包含但不限于酒店、餐饮场合、夜总会、影剧院、游乐场、舞厅等。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一节设施设备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合格的消防设备,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识等。

2.消防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更换工作。

第二节人员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消防设备的管理、应急疏散引导等工作。

2.每位员工都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本领。

第三节环境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保持场合内外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堆放杂物遮挡消防通道。

2.公共娱乐场合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理场合内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物品。

3.场合内禁止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场合内吸烟或携带明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一节火灾报警与应急疏散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本地消防队联系,实时报警。

2.一旦发生火灾,员工应第一时间向顾客发出警报,并依照预定的应急疏散计划引导顾客有序撤离。

3.全部员工应清楚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灭火救援。

第二节火灾扑救与逃命1.发现火情时,员工应立刻使用灭火器材进行初期扑救,并报告场合负责人和消防队。

2.若无法扑灭火灾,员工应立刻采取逃命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报告消防队进行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检查1.场合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强化自身对场合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公共娱乐场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节责任追究1.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共娱乐场合,相关责任人应立刻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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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时间:19990525
实施时间:19990525
文号:公安部令第39号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为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焦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
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的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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