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公平正义

论述 “ 法 治是 治 国理政 的基本 方式 。 要推进 科 学立 法 、 严 格执 法 、 需要 当事人 申请 便可 以实施 ; 公证 权则 具有被 动性 , 需要 当事 人 公 正司法 、 全 民守法 , 坚持 法律 面前人 人平 等 , 保证 有法 必依 、 执 提起 申请,其主要内容是对当事双方的义务进行国家层 次的公 法 必严 、 违 法必 究 。 ” 公证 制度 是公 平正义 的具 体体 现 , 公证 制度 证 。 体 现 的公平 正义 是依 法 治国 的灵魂 ,是 以人 为本 理念 的具 体体 现, 是 我 国法 律制 度 的核心 所在 , 其实 现有赖 于 公正执 法理 念 。
作 者简 介 : 叶 玉康 , 云 南省 临沧市 云县 司法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6 2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3 8 - 0 2
党的十 五大 明确 了将 依法治 国, 建设社 会主 义法 治国家作 为 证 明服 务 。 治理 国家 的基 本方 略 。 党的十 八大 对依法 治 国 、 公 平正 义做 出了 第二, 二 者 的实施形 式和 内容 不 同。行 政权具 有主 动性 , 不
基础 , 是人 自我保 护意识 的需要 , 公证 正好满 足 了这 一需 求: 第二 性所 在 ; 公证 权 的使用 仍要 受 到司法 部 门的监 督 , 如 果 出现 了不
公 正的本 质 与信用 相契 合 , 只不 过公 证是 以 国家权 利 、 法律 形式 公 正的证 明 , 那 么 司法 权就 可 以对其 进行 驳 回 , 令其 进行 更 正再
公证权 是公证 机构进 行公证 活动 的一 种权利 , 这 是国家权 利 在 解 决冲突 纠纷 , 具有 强制性 ; 公证权 则 是针对 当事 双方 的 申请 的一种 体现 。从我 国具体 的实 践来看 , 公证 权属 于独 立 的“ 证 明 权” , 具有 法律 效力 , 公证 实现 受到法 律 的约束 。 内容进 行认 证 的活动 , 并不 涉及 当事 双方 的权利 与义 务关 系 。 其 次, 二 者 的结果 不 同。 司法 权 是指通 过法 律程 序对 当事 双方 的权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的思考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
我国公证工作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证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业务稳步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队伍已经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强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
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本文试图就如何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公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危害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指公证处或公证人员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违反规定、职业道德并有损公证行业全体利益、扰乱公证行业法律服务秩序的行为。
目前公证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在证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联络费”或隐性支付“介绍费”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业务;第二,为了吸引业务,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打价格战;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业务项目后,又随意抬高价格;第三,在宣传上抬高自己诋毁别人;甚至一个公证处内部人员之间也各自为伍,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其他公证员涉足;第四,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第五,在办证程序上随便简化,公证书不按照要素式的要求来出等等。
各国,无不把公证制度的信誉、公正、合法放在首位。
尽管各国的公证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允许公证机构间自由竞争这点是一致的。
不正当竞争对公证事业最大的损害就是使公证的公信力下降。
公证相关法规

公证相关法规(最新版)目录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二、公证的法律依据三、公证的类型与办理流程四、公证的效力与法律责任正文公证是指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涉及民事权益的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具有国家公信力;其次,公证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具有自愿性;再次,公证是对事实、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具有证明性;最后,公证可以赋予证明对象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性。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预防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4.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
二、公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公证的定义、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证程序规则》:根据《公证法》制定,对公证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的资格、执业、培训、考核等进行了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等对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公证的类型与办理流程公证类型主要包括民事公证、商事公证、涉外公证等。
办理公证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3.公证机关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公证书;4.公证书送达申请人,公证程序结束。
四、公证的效力与法律责任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等过程中的证据使用。
对公证书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从公证特征、公证业务、公证效力方面谈谈对公证职业的认识与看法

从公证特征、公证业务、公证效力方面谈谈对公证职业的认识与看法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
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一一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公证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机构监管下,行使职权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定原则,进行证明、调解和保管等一系列法律手续的制度。
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承担着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加速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推动,公证制度在改革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方面,公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加强了对司法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彩的服务;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逐渐走向专业高效化和信息化,提升公证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
一、公证制度改革趋势公证制度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逐步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制度得到了持续发展和改进。
改革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1、体制机制改革。
就地设立公证机构、公证员聘用制度、公证制度规范化和信息化。
如现在的全国公证协会承担着公证行业规范化、统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任务。
2、公证范围扩大。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各类争议的不断增多,公证范围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
如目前公证机构还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出具涉外文书的“涉外公证”。
3、公证服务化。
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服务意识,培养服务习惯,使公证行业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为人民社会提供高素质、高质量的公证服务。
二、公证制度发展新实践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实践,离不开公证员的努力,近年来的公证制度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新实践。
1、公证机构业务敏捷化业务敏捷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这种趋势被深入贯彻到公证机构的运营和建设中。
公证机构需要在业务速度和效率上提高,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让公证机关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营造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环境。
2、电子证书的逐步推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证机关的服务也首次开展了电子法律文书认证。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作者:贾旭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1公证效力概述1.1公证效力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
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司发函[1994]055号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司发函[1994]0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a7cb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28.png)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正文:----------------------------------------------------------------------------------------------------------------------------------------------------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1994年3月2日司发函[1994]055号)广东省司法厅:你厅粤司公〔1994〕2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因此,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机关的证明,均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1、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地位和作用

浅析公证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本文在阐诉了民事证据制度和公证制度等相关概念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公证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和公证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升华,以及能够产生的一些积极影响。
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民事证据制度和公证制度概述的证明对象、证明程度、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的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问题不仅有专章规定,而且在许多诉讼制度和具体程序的规定中,也有不少涉及证据的条文,所有这些有关证据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公证制度概述有重要地位。
公证制度属于以向社会专门提供信用服务的司法信用制度。
其中,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1.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本功能。
公证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公证是最先介入公民、法人的经济、民事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纠纷、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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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制度是若干个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由公证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改劳教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组成的。
司法制度的总体功能,在于从各个不同性质的司法角度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法人)的法律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我国司法制度的有序结合中,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B.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
司法制度对社会成员(法人)法律行为的调整和控制功能有三种:预防、制裁、矫正。
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预防;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制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矫正。
与预防、制裁、矫正这三种司法功能相对应的各种司法制度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整体链条。
在这个链条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是处在第一个环节上的。
也可以说,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的体系中,是处在首要位置上的。
C.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
从司法制度对法律关系调整的功能看,制裁、矫正是在法律关系激化以后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己的手段。
这种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来说,总莫如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他的根本职能就在于预防。
如果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形成以后,首先经过公证这一道环节的调整和过滤,就会将有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隐患消除在未然阶段,行为人就可以在行为过程中以极小的代价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不至于因行为过失而使矛盾激化,触犯法律,踏入被制裁的第二个环节。
由此可见,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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