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合集下载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5篇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5篇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概述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事宜签订合同。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

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如下: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加付逾期利息;(2)甲方提供的劳务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劳务工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1. 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

2. 违约处理:甲乙双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

四、其他条款1.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劳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摘要: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违约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就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发展,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范围、应予限制的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以改进,使其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逐渐从“固定工”向“合同工”过渡,这也使得劳动合同制度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

但在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因为劳动合同违约金所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急剧上升,相关制度的缺失给争议的处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发展过程来看,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由最初的违约金制度发展来的。

所谓违约金制度,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预定性,即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是从属性,即违约金条款是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_1

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1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

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

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

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事业单位劳动协议2024年版违约金额度解读版

事业单位劳动协议2024年版违约金额度解读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劳动协议2024年版违约金额度解读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1.3 工作内容2. 违约金制度2.1 违约金定义2.2 违约金计算方式2.3 违约金缴纳期限3. 违约情形3.1 劳动者违约3.1.1 未履行合同义务3.1.2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3.1.3 擅自离职3.2 单位违约3.2.1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2.2 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3.2.3 未按约定提供福利待遇4. 违约金缴纳与退还4.1 劳动者违约金缴纳4.2 单位违约金缴纳4.3 违约金退还条件5. 违约责任5.1 劳动者违约责任5.2 单位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7.3 合同终止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10.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0.1 签订流程10.2 解除流程11. 福利待遇11.1 工资待遇11.2 社会保险11.3 公积金11.4 休假制度12. 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12.1 劳动保护措施12.2 职业病防治12.3 劳动强度和工时制度13. 培训和学习13.1 培训机会13.2 培训费用13.3 学习交流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3 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从事____工作,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违约金制度2.1 违约金定义违约金是指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

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是劳动合 同法至关重要 的 内容 , 它 的存在更 加有 效地约束缔约双方 ,促使义 务的履行与权利 的保障 。劳动 合 同即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订 立合 同, 建立 劳动关系 , 明确 双方的权利 和 义务。则劳动者应该 完成用人 单位 指定 的工作 ,服从用人 单位 的管 理, 遵 守其各项规章制 度; 与此 同时, 用人单位应 该按照约 定向劳动者 支付 工作报 酬, 提供各 项劳动条件及 保障等 。那 么, 合同违约金 , 是指” 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 律直接规 定的,在一方违 约后 向对方支 付 的一 定数 额的货 币或代表一 定价值 的财 务。” ①显然 , 违 约金 的存在 有效地 督促 了合 同的履行 , 因而具有担保债 务履行 的功 能, 同时 , 作 为违约救 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 在 一方违约后 , 其可 以及 时补偿 受害方 的损失 , 给 予违约方 以制裁 。由此 ,劳动合 同违 约金是指 劳动 者与用人单 位在劳 动 合同中约定的 , 因违 约而 由一方 向对方支付 的一定数额 的金 钱。 二、 劳动合 同违约 金制度 的特 征 ( 一) 适用主体 的单 一性 在 民事合 同中, 合 同双方的法律地位 是完全平等 的, 因而 合同约定 的违约金亦平等 的适用 于合同双 方。然而 , 劳动合 同具有社会 法属性 , 有着其特殊性 。从 形式 上说 , 劳 动关系的确立要 以双方真 实意 思表示 致为前提 , 也 即劳动者 自 愿 向用人单位 出卖其劳动 力, 而用人 单位使 用其劳动 力, 则要提供 相应的工作 条件并支付劳动者 工资 。因此 , 从表 象上看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订立的劳动合 同是平等 自由的, 双方 自愿达 成 的合意 。但是 , 从实质上 说, 这一切仅仅 只是表象上 的平等 。 用 人单 位掌握着社会资本 , 以追求超 额利润为根本 目的; 而劳动者 是以出卖 自 己的劳动 力为生存手段 。用人单 位巨大的社会经济 优势 , 使得 处于弱 势地位的劳动者迫 于生存需要 , 只 能默默接受对其 不利的条款 。劳动 合 同双方 当事人地位 的不平等使 得其 区别 于一般 的 民事 合同 。因此 , 在劳动合 同中, 适用违 约金条款的仅 是劳动者一方 。 ( 二) 适用范 围的有 限性 般 民事合 同中, 只要双 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约定违约金条款 , 出现 违约情形时 ,即可适用违 约金条款 。违 约金条款 的适 用在一定程度 上 促使 了合 同的全面履行 。而在 我 国的 《 劳动合 同法》 的规定中 , 采 取了 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方式 ,在劳动合 同中用人单位可 以设定违约金 的情 形只 有两种 : 一是劳动者违反 了服 务期约定 的, 二是 劳动者违反 了竞业 限制规 定的。且约定服务期 的前提是用人 单位对劳动 者进行 了专项技 术培 训并提 供相应培训费用 , 违 约金 的数额 亦不能超 过用 人单位 为其 提 供的培训费用。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 的对象 仅仅是负有保 密义务 的劳 动者 , 且在竞业限制期 内应按 月给 予劳动者 以经济补偿 。 ( 三) 保护劳动者利益 的倾斜 性 由于劳动 者与用 人单位实质上 的地 位悬殊 , 在签订 劳动合 同之 时,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 自己经济上 的显著优势 , 在 劳动合 同中加 入一些不 利条款 , 诸如工作未满 几年辞职 , 便要负担相应 的违约金 , 以此来拴住 劳动者 , 以免遭受频繁 的人才流失 。而劳动者又 往往因求职心 切、 一岗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摘要: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阶段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已经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对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混乱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笔者就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①所谓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由于劳动法中存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分,劳动合同一旦适用违约金,就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如果不管违约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依照约定给予赔偿对于依靠工资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实质的平等。

所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性质。

(1)担保属性。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完全属于补偿性质,对拟违约方而言没有通过违约获得额外利益,相反会对自己的信誉带来损害时,拟违约方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履行合同。

(2)补偿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期望主要为了得到便捷效率的损害赔偿,以避免事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及举证困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劳动合同实践中, 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主要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而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设定高额违约金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从而引发了诸多不和谐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提出到实施历时三年之久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其立法宗旨等问题从草案(一审)到四次审议中一直饱受争议,直至今年一月才正式实施。

新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宗旨, 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新法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尚未明确,又无可借鉴的判例,导致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往往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亟待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完善。

关键词:违约服务期竞业限制倾斜保护Abstract:Since there’s no provision about the stipulation and payment of the default penalty in our country’s "Labor law" , it always causes disput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The employer often makes use of this legislation leak to stipulate high quota penalty ,which can limit the employees’freedom to choose job .This phenomena is one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huge sum of labor dispute cases.It lasted three years from the statement of Labor Contract Law to its validity be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about its legislative objective and other dispute which existed from the first trial to last trial of this law . Ultimately , Labor Contract Law officially implements from January of this year .Its aim is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safeguard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This law set that the default penalty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bor contract because of the special training which stipulates a service term and the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for the commercial secret. Therefor , it plays an influential role to prevent the employers to abuse the penalty provision and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freedom to choose professions.But because the new law’s provisions are not very clear on some details and there’s no legal precedent to ref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isputes in concrete cases . It always relies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subside these disputes and urgently awaits the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local laws to complete itself .Keyword:Breach of Contract service term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orientated protection目录内容提要 (1)ABSTRACT: (2)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的出台背景 (4)二、对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5)(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5)1、关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专项培训 (6)2、关于约定服务期的期限问题 (8)3、关于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9)(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10)1、竞业限制条款中“倾斜性保护” (10)2、关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问题 (11)三、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违约金作为救济违约的一种制度措施,为一般民事合同立法所普遍确认。

但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一直处于一种法律上空白的状态,相关劳动立法并未明文涉及,而实务中违约金几乎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必备条款。

因而,对违约金约定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各地方司法裁判无法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极易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

在这种趋势之下,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应然诞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由于新法刚颁布不久,具体案例中的一些问题尚未凸显出来,再加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本文着重从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法理基础,立法的应然性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的出台背景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做法加以肯定。

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的新招职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化,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关系这一领域出现了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问题:农民工问题、用人单位拖欠巨额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等。

制定于十多年前《劳动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一些条款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漏洞。

违约金这一在劳动合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劳动法》中却找不到相关规定,只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但仍未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以及适用范围做明确规定,以至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相应出台了涉及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例及规定,但观点各不一致。

山东、辽宁等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任意适用违约金,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可以适用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对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

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具体劳动争议的裁判则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各地方仍实行的劳动合同条例若存在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则应适用新法。

总体来说,尽管受到地方法规的一定程度的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上享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自由,而事实上高额违约金也确确实实普遍存在于劳动合同中。

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迫于就业、竞争压力等方面的因素只能无奈接受,择业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

因此,制定具有统一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数额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是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力自由流通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需的。

二、对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的具体分析针对实践中违约金条款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的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两种情形以及其适用的范围、数额以及相关限制等。

(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针对现实劳动合同中泛滥的违约金条款,新法限制性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为前提的服务期中才可约定违约金,大大缩小了可约定违约金情形的范围。

然而,关于此条学术界以及司法裁判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如专业技术培训具体包括哪些培训,有何限制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有无限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归责原则等等,其实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整个的立法过程——从草案到四次审议后通过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1、关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专项培训首先,有必要对服务期存在的理论基础加以明确:由于《劳动法合同法》第37 条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对其最低服务期进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而言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尤其是那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核心劳动者,如果恣意辞职,用人单位基于培训投资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而,约定服务期成为广泛的制约核心劳动者肆意跳槽的,平衡双方利益的一种手段。

最后,基于上述理论,立法者们仅将各类企业培训中具有人力资本投资性质的专项技术培训列为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1]其次,此处服务期的法律性质与一般劳动合同期限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 但在此期限内双方皆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专项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 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