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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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分级诊疗是指将医疗服务按照不同的层级进行划分,给予患者不同程度的医疗服务。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分级诊疗的政策和法规: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分级诊疗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为分级诊疗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分级诊疗的网络:分级诊疗需要建立起一套连接不同医疗机构的网络,使得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不同层级的医疗服务。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预约挂号系统,使得患者可以方便地选择想要就诊的医疗机构。

3.健全医疗资源配置:分级诊疗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每一个层级的医疗机构都能提供满足需求的医疗服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增加医疗资源投入、鼓励参与分级诊疗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4.加强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分级诊疗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各司其职,对于基层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基本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对于综合医院,需要提供更加复杂和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对于专科医院,需要提供高水平的特殊病种的诊疗服务。

5.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机构是分级诊疗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培训,提高其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6.健全医保制度支持:分级诊疗需要医保制度的支持,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对于参与分级诊疗的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鼓励更多的医疗机构参与其中。

7.加强宣传教育:分级诊疗需要患者从传统的就医方式中转变过来,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向他们介绍分级诊疗的好处和原则,引导他们主动选择适合自己病情的医疗机构。

8.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分级诊疗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杜绝蜻蜓医生、号贩子等非法行为的出现。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一、总则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医疗诊疗规范

医疗诊疗规范

医疗诊疗规范篇一:规范诊疗30条医院规范诊疗30条合理检查一、医师对疑难复杂患者的检查应有针对性、阶梯性,费用较低的检查能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他检查,可检查可不检查的,尽量不检查或少检查,以降低病人检查费用。

如患者确需进行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应与上级医师商定,经科主任批准,并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在二级医疗机构间、三级医疗机构间进行医学检验结果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

如需重新检查,医师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原因,并由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 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尽量为患者节省费用。

患者在-个住院周期内转科,转入科室医师必须充分考虑患者诊疗过程的连续性,以及检查项目的必要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应对转出科室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予以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合理用药四、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循“急3慢7”原则,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不得开具大处方。

对老年病、慢性病等特殊患者,经上级医师同意可适当延长用药时间,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

五、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所选药品必须与诊断相符,能口服用药时不注射用药,能肌肉注射时不静脉注射用药。

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等患者,医师必须首选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

处方必须经药师“四查十对”,审核合格后予以调剂,不合格处方,不得调剂发药。

六、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不得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抗菌药物必须以病原学检测结果为准。

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临床药师制度,配备规定数量专职临床药师,开展查房、会诊、疑难病症用药检测(基因、药物浓度检测)等临床药学工作。

八、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对经点评发现的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等不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技术方案

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技术方案

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技术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级诊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该方案旨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和推行。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级诊疗的基本原则: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复杂程度,将患者分为不同的诊疗等级,并按照不同的级别进行诊疗。

2. 分级诊疗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社区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提升、对患者就医流程的规范和优化、对医疗机构的分级认证和评价等。

3. 分级诊疗的实施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的分级诊疗指导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和统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能和质量。

4. 分级诊疗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完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对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还要求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医疗资源和人口需求,制定具体的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和推广。

同时,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远程医疗是指通过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传递。

在现代社会,远程医疗已经成为了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疫情期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远程医疗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以下是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的主要内容:一、远程医疗的定义和范围1.远程医疗的定义: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将医疗资源与患者连接起来,实现远程医疗服务。

2.远程医疗的范围:包括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监护等各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二、远程医疗的分类和分级1.远程医疗的分类: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将远程医疗划分为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手术等多个分类。

2.远程医疗的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将远程医疗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多个级别。

三、远程医疗的诊疗规范1.远程医疗的基本流程:远程医疗的基本流程包括患者预约、医生接诊、远程诊疗、病历记录、处方开具等环节。

2.远程医疗的技术要求:远程医疗的技术要求包括网络连接的稳定性、视频通话的清晰度、远程设备的可靠性等。

3.远程医疗的隐私保护:远程医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的隐私应得到有效保护,涉及隐私的信息传输应加密处理。

四、远程医疗的安全注意事项1.身份验证:在远程医疗过程中,要对患者和医生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医生给予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2.病例保密:医生应对患者的病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3.数据安全:远程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数据泄漏和丢失。

五、远程医疗的发展建议1.技术支持: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供更稳定、可靠的远程医疗技术支持。

2.法律法规:完善远程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远程医疗的管理和标准。

3.专业培训:加强医生在远程医疗方面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远程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之,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旨在规范和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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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

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

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

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范围的病人或在本院确诊,治疗有困难的病人转至上级医院就医;上级医院对病情得到控制后相对稳定的病人,可转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二)横向转诊即同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

综合医院可将病人转至同级专科医院治疗,专科医院亦可将出现其他症状的病人转至同级综合医院处置。

不同的专科医院之间也可进行上述转诊活动。

第九条为确保在基层就诊的患者能及时转往上级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与所在区域内的至少一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辖区内至少五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第十条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分类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病历共享实行转诊医院负责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下列情况可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一)患者在基层首诊后,如果有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三)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四)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五)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八)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机构处理无效的;
(九)市(州)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第三章远程医疗分类诊疗
第十二条远程医疗分类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发挥在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优势,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

第十三条急、危、重症病人分为下列等级:
《急诊病人病情分级试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急诊病人分为濒危病人、危重病人、急症病人、非急症病人四级,经分级后,濒危病人、危重病人进入红色区域救治,急症病人、非急症病人分别进入黄区和绿区治疗。

(一)一级为濒危病人,是指病情可能随时危及病人生命、需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等干预措施的病人。

这类病人应立即送入急诊抢救室,急诊科应合理分配人力和医疗资源抢救。

包括:气管插管病人、无呼吸或无脉搏病人、急性意识障碍病人、多器官功能衰竭、其他需要采取挽救生命干预措施的病人等。

(二)二级危重病人,是指病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展至一级、可能导致严重致残或导致生命危险、有严重影响自身舒适感主诉(如严重疼痛)的病人。

医疗机构应尽快安排接诊,并给与病人相应处置及治疗。

若病人就诊时呼吸循环状况尚稳定,但其症状的严重性需很早就引起重视、病人有可能发展为一级(如急性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复合伤、心绞痛等)的,急诊科应对此类病人提供平车和必要的监护设备。

(三)三级急症病人,是指在短时间内没有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征象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安排病人就诊。

对需要急诊处理缓解症状,或在留观和候诊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异常者,病情分级应考虑上调一级。

(四)四级非急症病人,是指没有急性发病症状、无或很少不适主诉,且临床判断需要很少急诊医疗资源的病人。

第十四条急、危、重症会诊要求:
(一)急、危、重症病人需要会诊的,受邀方应即时响应,组织相关专家指导救治。

(二)紧急情况下,邀请方可先电话告知受邀方要求急会诊,受邀方须在5分钟内响应邀请方。

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的抢救,需及时邀请多科专家急会诊,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受邀方的处理意见。

(三)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受邀方须在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完成会诊。

(四)急诊会诊时,邀请方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介绍病情,受邀方认真填写会诊记录。

(五)会诊后需转院治疗者,受邀方应开通绿色通道接诊并作好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准备。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疑难病症:
(一)发病原因或诊断不明确,难以确定有效的诊疗方案的患者。

(二)诊断基本明确,但施行常规治疗效果不佳,病情未能得到满意控制的患者,或病情较复杂,身体情况差,合并症多,治疗难度大的患者。

(三)诊断明确,病情较复杂,治疗有一定难度,患者及家属对诊治期望要求较高的患者或目前缺乏有效治疗条件或治疗过程中存在应高度重视问题(如心理障碍)的患者。

(四)病情或伤情危重凶险,预后不佳的患者。

(五)手术后或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的患者。

(六)新开展项目或诊疗措施有较大风险的患者。

第十七条疑难病人会诊要求:
(一)疑难病人会诊前,病人或其家属须办理会诊相关手续。

(二)对病情变化明显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或科室依靠自身力量组织抢救存在困难的,须在24 小时之内提出会诊需求。

受邀方须在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完成会诊。

(三)对疑难病例,需多科协助解决的,应提前1天通知受邀方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受邀方应组织相关专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四)疑难病例会诊应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医疗技术骨干、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专家参加。

(五)会诊须提出诊疗方案建议。

(六)会诊结束后,邀请方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充分告知会诊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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