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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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员工集体谈判协议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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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员工集体谈判协议书范文模板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公司,乙方为甲方员工的集体代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员工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集体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的稳定发展。

第二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资待遇1. 甲方应确保乙方员工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年限、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2. 甲方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定期调整员工工资。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应确保乙方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 甲方应保证乙方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2. 甲方应根据员工的需要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第十章集体谈判讲述介绍

第十章集体谈判讲述介绍
B 公司的集体谈判是美方按照惯例提出的。1986 年,第一次谈判非常不顺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职工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病假时扣发工资的基数、工会会费的拨交、女职工生育假的表述等四个方面。除女职工生育假期的文字表述涉及美国管理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外,其他三项都直接关系职工和工会的切身利益。工会和管理方进行了艰苦的谈判。谈判持续了4 年时间才在所有条款上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在每一条款通过后就签字实施。第一次集体合同在1991年正式签订。在此以后,公司每3 年续签并修订集体合同。谈判过程双方各自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并修改合同条款。在1999 年以前,每一次修订都要花较长的时间进行谈判。双方就一些条款往往有激烈的争议。工会主席描述说: “互相拍桌子,大声叫喊,都是常有的事情。”
2009年以前,对于员工提出的“涨工资”要求,富士康管理层一直认为“不可能”。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富士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楚楚,他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成本。” 制造业的利润大概只有4%左右,富士康70多万名员工即使每人增加100块钱,都将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数额。 2008年9月,深圳市总工会就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2009年下半年,富士康订单上升,急需增加工人,却因薪酬过低出现招工难。
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三、集体谈判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工人代表公约》、《集体谈判公约》 2、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三、集体谈判模式 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实行劳资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劳资协商和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解雇人数,还有其他有关职工权益的问题。劳资双方的代表,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雇主。仅就工资的劳资协商和谈判而言,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要由国家宏观层次上的劳资双方谈判决定,如新加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

名词解释 集体谈判

名词解释 集体谈判

名词解释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为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

集体谈判主要涉及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方面。

在集体谈判中,劳方和资方通常会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集体谈判的结果通常会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谈判是一种重要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在许多国家,集体谈判被视为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第九章:集体谈判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第九章:集体谈判
1、法律对雇主不当的行为的限制主要有:
• (1)、工人不因为从事合法的工会活动而遭解雇。 • (2)、在工会组建过程中,雇主不能单方面改变雇
佣待遇和条件,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变更符合过去的做 法和传统,而与工会的组建没有任何关系。 • (3)、禁止雇主对组建工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或 承诺。 • (4)、禁止雇主暗中监视和破坏工会活动。 • (5)雇主不得改变选举单位雇员的构成,尤其不得 从选举单位之外雇佣其他雇员。 • (6)、雇主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影响工会自治权利 的活动。 • (7)、雇主不得为了避免工会化或试图摆脱已建立 的工会而关闭工厂或重新开业。
不得故意误导对方。 4.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作出
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的进程。 5. 管理方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
不当劳动行为及其补救
四、罢工权利。
对罢工的限制。 • 如在公共部门无条件禁止罢工。
一般来说:罢工权的行使要符合如下条件。 1. 必须是原集体协议已满期。 2. 工会已经履行“真诚”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
是那些对劳资双方利益直接产生冲突的问题,如: 工资、福利。 • 程序性问题 是有关谈判双方如何达成协议的规定。如申诉程序、 冲突解决程序、解雇程序。 • 劳动关系问题 是指那些与工会的职责、功能紧密相连,影响工会 力量和安全的问题,包括雇员是否有权加入工会。 工会参与决策,共同管理委员会的建立以及其他诸 如工会在工作场所的角色问题等。
集体谈判
第二节:谈判的法律调整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一、谈判资格。 • 西方:工会要取得法律认可的谈判代表资格。
二、不当劳动行为及其补救
(一)、不当劳动行为 • 不当行为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中或组建之后,
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 行为。 • 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资方也包括工会

第九章集体谈判

第九章集体谈判

有学者将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总结为以下 几个方面: 1、差别待遇
2、黄犬契约(yellow-dog contract)
3、拒绝集体谈判
4、控制干涉工会
不当劳动行为的补救: 1、责令停止 2、民事补救 3、补偿和恢复
关于诚信谈判问题
日本劳动法律要求雇主在谈判时,必须严格 履行真诚谈判的义务。真诚谈判原则包括: 雇主提供情报、提出反提案、不直接与个别 工会会员谈判。
作为谈判资方的代表,美国雇主组织的形式主要 有:一、谈判性协会;二、实施性协会;三、磋 商性协会。
企业集体谈判的程序所涉及的问题:
1、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 2、谈判义务和常设机构问题; 3、谈判准备问题; 4、谈判进程问题; 5、谈判代表权力问题。
企业集体谈判的种类
1、工资谈判 2、工时谈判 3、休息休假谈判 4、劳动安全卫生谈判 5、保险福利谈判 6、工作生活质量谈判
第十四条: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 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 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 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集体谈判的立法目的:
1、培育民主。
2、在劳动关系中建立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 平衡、制约机制。
在集体谈判中,谈判力量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双 方承受罢工成本的相对能力。 资方是否同意罢工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 一、如果资方同意工会的要求,那么资方在长期经 营中是否仍然能赢利? 二、假如罢工发生,资方在短期内是否还能够继续 开展经营。
在什么条件下资方最有能力承受一次罢工? 下列因素是非常重要的:
工会要挑选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代表工会谈判。 挑选谈判委员会要考虑的因素: 1、挑选谈判委员会人员在一个地方具有政治意义 2、谈判委员会成员要代表地方工会不同会员的利益 3、谈判委员会需要有谈判专家和法律专家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

&&&第八章集体谈判&第一节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集体谈判的含义: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

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

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结构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

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进程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集体谈判的技巧: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

除上述内容以外,集体谈判还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内容。比如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集体合同规定》当中,就增加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和裁员等内容。实际上只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约定的相关内容都可以进行谈判,当然,所谈判的问题一般不超出劳动条件及劳动关系问题的范畴。
与普通合同不同,在集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上,签约双方的法律责任是不对等的。集体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但集体合同又不是一般的双务合同:在集体合同的实体条款方面,企业雇主方承担的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因为,集体合同实质条款主要是规定企业雇主方的义务,所以,企业雇主方违反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而对于劳方的责任,一般实行有条件的免责。如工会由于正当争议行为对雇主造成损害,雇主不得以劳动者和工会不履行债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在程序性条款方面,比如和平义务、争议处理等,双方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
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管理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借助工人团体的力量,弥补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运做过程中的弱势状况,使双方力量获得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实力。以集体谈判的方式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是对雇主单方面垄断专权的一种制约,劳动者一方以团体的方式介入劳动关系事务,对于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提升。 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成为调整劳动1
(四)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在产业或行业层面,对集体合同所涵盖的产业或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均有效力,不论其是否是工会会员;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集体合同为个人劳动合同提供了基本标准、基本依据。

劳动关系学之集体谈判复习资料

劳动关系学之集体谈判复习资料

集体谈判的地位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制度。

也是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谈判的主体管理层:为股东利益说话工会:代表组织起来的工人(前提: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政府:试图在两者之间代表“共同利益”寻找平衡集体谈判的实施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

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

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

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

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

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

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

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

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查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

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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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集体谈判(一)集体谈判的涵义和功能1、识记:集体谈判的涵义;集体谈判是工会与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工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它包含了谋略、运气、能力、压力、让步、冲突等多种因素集体谈判的功能: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2、领会: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的主要功能以及集体谈判是如何执行这些功能的1)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

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和确定双方均衡效用,并使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有效交易方式。

通过不断谈判,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

同时,集体谈判也是一种分配机制,是企业内部调节劳资分配和就业交易行为,是雇佣双方相互确定交易对象、内容以及交易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

交易主体是雇主和工会,交易内容是工资、就业、利润率、保障福利水平等2)通过谈判形成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

政府作用是把集体谈判看作行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管理方行使权力的规则,因而在集体协议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工会与管理方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惩戒、不满申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等。

这样,虽然管理职能仍由管理方行使,但工会作为雇员代表,与管理方共享了企业的最高管理权3)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度,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决策功能承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雇员的其他代表组织可以与雇主一起,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

这一功能强调了工会和企业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雇佣双方应通过集体谈判联合起来,使冲突制度化,用共同的利益协调存在的分歧。

并且承认,那些努力为企业工作的员工,应该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尤其当这些决策对他们会产生某种影响时,更应当赋予工会代表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二)集体谈判的结构1、识记: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

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2、领会:集体谈判的结构。

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结构通常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谈判结构。

正式谈判结构是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设立、并受到集体协议覆盖的实际谈判单位。

非正式谈判结构通常则反映了正式谈判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一个谈判单位的解决办法与其他谈判单位解决办法之间相互关联的趋势。

最常见的正式谈判结构有以下六种:1)雇主—单机构--单工会2)单雇主—多机构—单工会3)单雇主—单机构—多工会4)单雇主—多机构—多工会5)多雇主—多机构—单工会6)多雇主—多机构—多工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三)集体谈判的进程1、识记:(1)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已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2)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得,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资源。

(3)4P原则;即政策(policy)、预测(predi ct),准备(preparation)、陈述(presentation),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已的立场和基本主张(4)2C原则;即控制(control)、协调(coordination)。

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5)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2、领会:集体谈判的技巧谈判技巧的获得,不仅要通过对对手在谈判桌上的行为进行准确分析,还要对谈判力量、对方的价值取向以及期望值做出正确判断,心确定对方可能做出的让步限度。

这三类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工会方的谈判力量弱而管理方的力量强,那么工人就会降低期望值而且改变强硬态度,同时管理方则会提高期望值,在谈判中采取强硬态度,不愿接受妥协。

另外,这些因素的变化也与经济状况和经济形势紧密相联,在企业层次上进行的谈判,一般比较关注工人的不满和节约成本,雇佣更多熟练工人,发展酱、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等问题。

对一个具体谈判结果的影响,从根本上说,有赖于谈判者及其所代表的群体对形势的把握和选择。

3、运用:根据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分析说明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集体谈判的结果领会:谈判力量的含义及组成要素。

由于罢工在某种程度上能给对方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我们可以把谈判力量区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来源,把相互关联的力量区分为:退出力量、罢工力量和岗位力量(五)不当劳动行为及其救济1、识记:不法劳动行为的概念。

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工会组建过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2、领会:(1)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的情形;(2)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的主要措施。

主要是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1)行政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一般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发现雇主存在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

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应在法庭登记,如果雇主不执行,可被处心藐视法庭罪2)民事救济:劳动委员可以基于民法“全面救济”理论,采用恢复原判、赔偿损失等多种保护措施,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全面救济。

如果雇员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不公正解雇,劳动委员会可以判令雇主恢复工人职位,并赔偿其损失----通常为雇员失去的工资与其在别处工作所得收入之间的差价。

3、运用:我国法律对不当劳动行为及其救济的有关规定我国规定法律对以下行为予以限制:1)实行差别待遇;2)拒绝集体谈判;3)控制干涉工会我国法律对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我国《工会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1)关于妨碍职工行使结社权和阻挠工会建会工作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或以精简机构为名撤并工会的现象,2001年《工会法》新增了对侵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诚信谈判的责任1、识记:诚信谈判责任的含义。

诚信谈判的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2、领会:诚信谈判责任的内容:1)双方会面并开始谈判;2)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3)任何一方不得隐匿、扣留和歪曲信息,也不得故意误导对方;4)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者做出简单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进程,通常被称为“表面谈判”战略;5)雇主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3、运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有关谈判中的诚信谈判责任问题(七)罢工及其争议处理1、识记:(1)罢工的法律含义及分类。

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

罢工的分类:1)依争议手段的先后不同,可分为攻击性罢工和防御性罢工;2)依罢工发起组织的不同,可分为工会罢工和非工会罢工;3)依罢工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协约罢工、同情罢工和示威罢工;4)依工策略不同,可分为间隔罢工、巡回罢工、象征性罢工和迟滞罢工在;5)依罢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总罢工、全面罢工和部分罢工。

(2)罢工的功能1)罢工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2)罢工是迫使雇主让步的压力手段;3)罢工是工人自由表达不满的方式2、领会:(1)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规定在公共部门无条件禁止罢工,法律严禁在公用事业部门举行巡回罢工和怠工。

一般来说,罢工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原集体协议期限届满;2)工会已经履行了“真诚”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的义务;3)必须通知劳动行政部门;4)投票表决;5)提前通知。

对罢工行为的限制:能常,罢工工人只能对雇主的经营场所设置纠察,对不属于雇主所有的任何私人经营场,必须得到允许才能设置纠察线,即使这些经营场所是为公众所使用的(如购物中心的停车场)。

罢工工人不得阻挡这些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也不得威胁、损害任何人通过纠察线。

罢工期间罢工工人能否对与雇主继续经营的其他企业实施纠察,只有在这个企业被怀疑为雇主的“积极同盟者”,并充当雇主的生产替代者,或作为其代表时,对它实施的纠察才是合法的。

同情罢工是为了支持已经罢工的工人而举行的罢工,通常被认为是非法的。

(2)罢工的原则:1)“社会适当”原则;2)“均衡性”原则(3)罢工原因分析工业化国家对罢工原因的分析,主要有两种解释:1)罢工是一种“错误”,由于“错误”导致的罢工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1》由于误解引发的罢工;2》为确认雇主的真实让步能力而引发的罢工;3》由于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罢工;4》不切实际的期望引发的罢工;5》谈判自身的复杂性引发的罢工。

2)罢工是“集体的声音”,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1》工人的不满程度;2》管理方的让步程度;3》工人辞职离职的意愿和罢工自身的可行性;4》社会影响力的大小(4)罢工的处理和解决1)斡旋、调解和实情调查;1)利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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