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四条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检验鉴定委托书;(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一)鉴定材料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的;(三)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或不配合检查,无法对愈后功能状态进行评估的;(四)死亡案件中的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检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除外);(五)其他导致检验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揭示损伤、疾病等事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的实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并明确检验的目的和要求。
收集资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临床病史等相关资料,以便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设备:确保影像学检查设备(如X线、CT、MRI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检验。
实施检验: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影像学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参数和数据。
分析结果: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疾病等进行判断。
出具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出具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熟练掌握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影像学图像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注意观察细节和特征,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案情经过等相关资料,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诊断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对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临床影像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度也在不断提高。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分支,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也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概述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研究重点、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材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材料在司法制度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为法律解决各类案件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证据。
为保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在中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首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医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法医鉴定只能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资格的法医人员进行。
法医人员须具备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医师资格,经过临床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才能申请参加法医资格考试,取得法医专业资格证书。
此外,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法医鉴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鉴定水平。
其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了鉴定程序和方法。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受理、鉴定活动、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等环节,确保了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鉴定方法则是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实证检验和鉴定。
同时,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鉴定工作要进行多人联鉴或专家评审,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结论的影响。
此外,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保存。
鉴定报告是法医鉴定的重要成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公正性。
因此,在鉴定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法医人员必须准确、全面地陈述鉴定工作的结果和依据,同时也要阐明鉴定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条件。
鉴定报告要由法医人员签名盖章,并送交司法机关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鉴定材料和报告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最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还规定了法医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法医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操守,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它包括以下内容,律师咨询网来为大家解析: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获取有效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正确认识和准确操作法医学鉴定流程,遵循标准操作规范,对于准确、公正地确定案件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法医学鉴定流程及标准操作规范进行讨论。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法医鉴定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及标准进行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接受与准备当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需要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案发现场照片、检验物品等。
2.鉴定范围与目的确定法医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例如,在尸体检验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死亡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在损伤鉴定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损伤的形成原因、性质和程度等。
3.现场勘查与采集物证法医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前,会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案发现场的环境和情况。
同时,还会对可能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采集、保护和封存,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鉴定方法与实验操作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员会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和实验操作。
例如,通过病理切片观察、荧光显微镜检测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通过DNA检测、酶免疫检测等进行血迹鉴定。
5.鉴定结论与意见书撰写完成实验操作后,鉴定人员会根据实验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及书面的意见书。
鉴定结论应准确、明确,符合科学和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意见分歧,需要明确表达。
二、标准操作规范为保证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医鉴定人员需遵守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素质与道德标准法医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守职业道德。
他们应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质疑,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进步,我们医学上的⼀些鉴定⼿法也越来越⾼明。
因为⼀些需要我们可能会⾯临在⼀些案件中对⼀些伤亡⼈⼠或者其它进⾏⼀个临床鉴定,下⾯店铺⼩编为⼤家说明⼀下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标准适⽤(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标准进⾏;其他⼈⾝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执⾏<⼈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的通知》(浙⾼法(2004)264号)的要求进⾏。
(2)⼈体损伤误⼯、护理、营养时限的评定,应参照GA/T1193-2014《⼈⾝损害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护理依赖评定⽅法的,需评定护理依赖,应按《⼈⾝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评定。
(4)涉及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及参与度评定,应参照《⼈⾝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附录A,伤残评定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除外。
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医临床鉴定(Clinicalforensicidentification),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体伤、残以及其他⽣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门学科。
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式、⼯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程度评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式推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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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检验 (1)5 附则 (15)附录A (17)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1要求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
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 个月进行。
4检验4.1一般情况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
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4.1.3营养状态: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4.2体表检查4.2.1擦伤:检查擦伤发生的部位、形态、大小、颜色,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
若残留有表皮碎屑或游离皮瓣时,可以根据游离缘为力的起始端以及附着缘为终止端的特点,推断暴力作用方向。
4.2.2挫伤:检查挫伤的部位、形态、大小,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
因常与擦伤并存,检查有无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
4.2.3创:法医临床检验时一般创均已经过清创缝合,为缝合创(尚未拆线)。
检查创的部位、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局部有无肿胀等。
注意区分钝器创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4.2.4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
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颅脑检查4.3.1一般检查4.3.1.1 头皮检查: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 意识状态: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
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
意识障碍有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 精神状态: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 语调与语态: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2脑神经检查4.3.2.1 嗅神经:检查前先确定被鉴定人鼻孔是否通畅、有无鼻黏膜病变。
检查时嘱被鉴定人闭目,先压闭一侧鼻孔,用不同气味(酒精、氨水、无气味水等)置于另一鼻孔下,让被鉴定人辨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4.3.2.2 视神经: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
(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3.2.3 动眼、滑车、展神经:共同支配眼球运动,合称眼球运动神经。
检查眼裂外观、眼球运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4.3.2.4 三叉神经:是混合性神经。
感觉神经纤维分布于面部皮肤、眼、鼻、口腔黏膜,运动神经纤维支配咀嚼肌、颞肌和翼状内外肌。
(1)面部感觉,嘱被鉴定人闭眼,检查并对比双侧及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4.3.2.5 面神经:主要支配面部表情肌和舌前2/3味觉功能。
(1)运动功能,先观察静态时双侧额纹、眼裂、鼻唇沟和口角是否对称,然后嘱被鉴定人作皱额、闭眼、露齿、微笑、鼓腮或吹哨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4.3.2.6 位听神经:(1)听力检查(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2)前庭功能检查(见《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
4.3.2.7 舌咽、迷走神经:两者在解剖与功能上关系密切,常同时受损。
(1)运动,检查被鉴定人有无发音嘶哑、带鼻音或完全失音,有无呛咳、吞咽困难,注意被鉴定人张口发“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软腭和咽后壁,观察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