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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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揭示损伤、疾病等事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的实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并明确检验的目的和要求。

收集资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临床病史等相关资料,以便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设备:确保影像学检查设备(如X线、CT、MRI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检验。

实施检验: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影像学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参数和数据。

分析结果: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疾病等进行判断。

出具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出具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熟练掌握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影像学图像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注意观察细节和特征,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案情经过等相关资料,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诊断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对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临床影像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度也在不断提高。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分支,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也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概述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研究重点、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1、下列关于瑞氏染色错误的是:A、是观察细胞内部结构、识别各种细胞最常用的血涂片染色法。

B、由酸性染料美蓝和碱性染料伊红组成C、对细胞的染色既有物理吸附作用,也有化学亲和作用D、新鲜配制的染料需放置一段时间才能使用E、染色后细胞核呈紫色或蓝色标准答案:b2、关于血红蛋白的组成,正确的是:A、亚铁血红素和原卟啉构成B、亚铁血红素和铁原子构成C、亚铁血红素和球蛋白构成D、亚铁血红素和清蛋白构成E、亚铁血红素和珠蛋白构成标准答案:e3、红细胞脆性实验的首选抗凝剂是:A、EDTAK2B、枸橼酸钠C、肝素D、草酸钠E、双草酸钠标准答案:c4、静脉采血时如止血带压迫时间过长可引起:A、白细胞分类异常B、血沉增快C、某些凝血因子活性增高D、红细胞计数偏低E、红细胞形态改变标准答案:c5、下列那项不是引起红细胞代偿性增高的原因:A、法乐四联症B、真性红细胞增多症C、慢性肺心病D、新生儿E、高山居民标准答案:b6、成熟红细胞平均寿命为:A、60天B、80天C、100天D、120天E、50天标准答案:d7、瑞氏染色时缓冲液的最适pH值为:A、6.0-6.4B、6.4-6.8C、6.8-7.2D、7.2-7.6E、7.35-7.45标准答案:b8、目视计数红细胞的稀释液何者效果最佳A、Hayem液B、甲醛枸橼酸盐稀释液C、生理盐水D、1%甲醛生理盐水E、蒸馏水标准答案:a9、瑞氏染色中缓冲液的最主要作用是:A、稀释染液以防着色过深B、不改变细胞所带电荷,促进染色进行C、增加细胞对染料的亲和力D、保证细胞受色时恒定最佳的pH条件E、稀释染液,便于控制染色时间标准答案:d10、目前国内推荐的成人毛细血管采用部位最常用的是A、耳垂B、手指C、拇指D、足跟标准答案:b11、肝素抗凝血不适用于A、红细胞计数B、血红蛋白测定C、血细胞计数D、白细胞分类计数标准答案:d12、肝素具有较强的抗凝能力,但过量应用可引起A、血小板凝集B、白细胞凝集C、以上均可D、以上均不可标准答案:c13、肝素抗凝剂的主要缺点是A、用量大B、影响血细胞体积C、在短时间内使用,搁置过久血液可再凝固D、易引起溶血标准答案:c14、关于抗凝剂肝素叙述,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是一种含有硫酸基团的粘多糖B、可存在于肥大细胞和嗜喊粒细胞的颗粒中C、可增强抗凝血酶的抑制物D、有限止血小板凝聚作用标准答案:c15、枸橼酸钠作为抗凝剂用于输血的主要优点是A、普及易得B、毒性低C、用量少D、价格低标准答案:b16、双草酸盐抗凝剂不适合用于A、血细胞计数B、红细胞平均常数C、红细胞比积D、血小板计数标准答案:d17、下列哪种使用方法不能起抗凝作用A、可以用31.3g/L枸橼酸钠溶液按1∶9B、用0.01mol/L草酸钠溶液与血液1∶9使用C、62.5u肝素可抗凝5ml血液D、5mgEDTA Na2可抗凝血5ml血液标准答案:b18、下列哪种抗凝剂的抗凝机理是正确的A、草酸盐可同血中钙离子形成可溶性整合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B、枸橼酸盐可与血液中钙离子生成一种沉淀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C、乙二胺四乙酸盐(EDTA)可与血中钙离子结合成鳌合物而阻止血液凝固D、肝素主要用通过加强抗凝血酶I而阻止血凝标准答案:c19、能与血液中的钙离子形成整合物,阻止血液凝固的抗凝剂是A、草酸钾B、肝素C、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枸橼酸钠D、枸橼酸钠标准答案:d20、关于改良Neubauer型血细胞计数板结构叙述,哪个是错误的A、每个大方格长、宽各为1mmB、中央大方格用双线分为25个中方格C、每中方格又再分为16个小方格D、每个小格均等于1/400mm2标准答案:d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即评定永久性劳动 能力丧失的程度。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评定原则:
① 取决于受检人致残性质或评残目的, 所援引伤残标准不一;但对于人体伤 害案件的伤残程度评定,国内尚无专 门的标准,所参照的标准也未统一。
② 残疾与外伤或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③ 创伤或疾病治愈后,病情趋于稳定, 达到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
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 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按人体 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伤 残,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 每级相差10%。
11个部位分别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 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 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 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 伤;外阴、阴道损伤。
注意:常粗略估计,受许多因素影 响,如致伤因素、损伤部位、损伤 程度、个体素质、有无并发症等;
如:伤后及时报案与否?是否迟发 性?
5.活体皮肤瘢痕检验 (1)瘢痕组织对机体的影响: ① 容貌损伤 ② 关节活动障碍 ③ 与皮下组织粘连,影响深部或邻近
脏器的功能 ④ 腔道的变形、狭窄 ⑤ 瘢痕区域表皮较薄,易于再次损伤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刑事诉讼法》105条、《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条、《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87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 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
包括:身边动作、移动动作、家务劳动
活体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① 委托后方能进行。
② 鉴定人应为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 专业人员;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基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通知

基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通知

《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1]20号)司法部办公厅、通、)司办通〔2011) 20 号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 -2003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if杨小萍。

SF/i J00103003-201 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I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 1 要求3. 1. 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损伤与赔偿
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
罪人以自己的 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 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
作 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
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word精品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word精品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岀。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 M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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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检验 (1)5 附则 (15)附录A (17)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要求检验时机4检验一般情况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50℃)或冷水(5℃-10℃°“昏迷-清醒-再昏迷”“|1”。

必要时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

松动程度分为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2mm)、Ⅲ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⑴上臂丛神经损伤(C5-C7),检查上臂外侧、前臂外侧及拇、示、中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肩外展障碍和屈肘功能障碍。

⑵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检查上臂内侧中、下部、前臂内侧及环、小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手指不能伸屈和手内在肌麻痹表现。

⑶°,而不是180°。

关节活动度数是关节从0°开始,活动范围的增加。

从 0 度开始伸展过度,为过伸, 用“+”号标记为过伸,用“-”标记为不能伸展到 0 度。

当一侧肢体损伤时,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同时测量健侧进行对照。

肢体长度的测量:(1)上肢全长度,测量从肩峰至桡骨茎突或中指指尖的距离;(2)下肢总长度,骨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至内踝下尖的距离;表面长度测量从脐至内踝下尖的距离。

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

(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

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

肢体周径的测量。

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 cm 处量其周径作对比。

(1)上肢周径测量,上臂可在肩峰下 15cm 平面测量;前臂可在尺骨鹰嘴下10cm平面测量。

(2)下肢周径测量,大腿可在髂前上棘下 20cm 平面测量或者髌骨上缘上 10-15cm 处;小腿可在胫骨结节下 15cm 平面测量, 或者髌骨下缘下 10-15cm 处。

(3)脊髓前角损害或马尾不同节段受损时,检查下肢相应的神经支配区肌肉的周径。

附则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

附录 A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颈部活动度:中立位: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颈部活动度为: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

腰部活动度: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

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

一般称之为90°;后伸:30°;侧屈:左、右各20~30°;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50°~17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后伸:40°~45°。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外展上举:160°~18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内收:20°~4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内旋:70°~9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外旋:60°~8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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