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婚姻法与家庭关系法的亲属继承

违反婚姻家庭法规定行为类型及后果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
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身体、精神等 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受害 人可以报警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施暴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遗弃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 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份额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遗嘱继承和遗赠相关规定
• 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方式立下遗嘱。 • 遗嘱内容:遗嘱应当明确具体,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等基本情况,以及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 遗嘱的效力: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遗赠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关规定。
涉外婚姻效力认定
在涉外婚姻中,如双方在不同国家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效力需根据各国法律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婚姻登记地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涉及重
婚、近亲结婚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身份认定
父母子女身份认定原则
05
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承担
婚姻法第三-四章

孙(外)子女之间是二亲等。
计 算 法
直 系 血 亲
2
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 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 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
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 血缘同源人即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
1、生育自己的称“父母”;自己生育的称“子女”等。 2、这种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因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从而具有永久 性或长期性。
(三)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夫妻以及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 子女、外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也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
性个 限别 定适 法用
间的扶养义务。
二、亲系
近 亲 属
二、亲系
总 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近亲属:我国法律采取列举式呈现
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成员。
义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收养、再婚)关系的人,范围广大:
2 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
广 义
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如
直系、旁系血亲+直系、旁系姻亲
二、亲系
如 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二、亲系
如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 叔伯姑与侄子女
婚姻家庭法-亲属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判断以下属何种亲属关系: 小姑子 女儿 大舅哥 大伯 爷爷 妻弟 外祖母 外孙 妻侄 姨母
P89案例2-1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 近的单位。 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 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 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 所指的旁系血亲。
亲属分类
配偶
以 发 生 原 因 为 准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Nhomakorabea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一)抚养义务 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 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生存,使子女得以 健康成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即使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一 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
李某(男)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1991 年生一子李健,李健出生后患小儿麻痹症, 无自理能力。李某夫妇因孩子的事经常吵架, 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李健由王某抚养,李某 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09年李某以李健 已成年为由停付抚养费。 问:李某是否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为 什么?怎样解决?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 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 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 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 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 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 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 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吗?为什么?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 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 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苏联 以及南斯拉夫的婚姻家庭法对亲属未作规定。 理论界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存在争议。我国早期婚姻 法学者一般持否定说。现在学界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配偶 既是血亲、姻亲产生的基础,也是亲属本体的独立的一个 类别。
2.血亲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 血亲是亲属的 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 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血缘的真伪(来源) (1)按血缘的真伪(来源)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属 。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 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 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按亲系, (2)按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来划分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例如:祖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父母、外祖父母分别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有着间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与亲属法的概念
刘熙《释名·释亲属》
“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 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亲属法,是指规定婚姻、血亲和监护 关系的法律。
❖ 狭义的亲属法,仅指规定血亲关系,而不规 定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
二、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 (一)罗马亲等计算法 ❖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
或往下数(不包括已身), 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 次类推。 ❖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 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 的旁系血亲。
系︶ 旁系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 等)
第三节 亲系、亲等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 (一)男系亲和女系亲----按性别不同 ❖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按血缘来源不同 ❖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亲疏远近不同 ❖ (四)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按辈分不同
亲 直系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连襟”趣话
大学法学通论课件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 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 、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 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 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 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 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 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本章导读
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 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 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 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 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 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 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 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 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 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3月17日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明文规定:“‘近亲 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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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 同时也属父系亲)。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属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亲属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本文将重点介绍亲属法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婚姻制度(1)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女双方符合一夫一妻制。
3. 结婚程序(1)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 婚姻无效和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夫妻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6. 夫妻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1. 继承制度(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继承的份额,由遗嘱人自行决定。
4.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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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系
亲系就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属 系统,也称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 列。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一)直系亲
1、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
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2)配偶的血亲 包括公婆、岳父母以及妻子或者丈夫的其他
血亲,如妻或者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甥 等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妻子的 姐妹的丈夫(俗称连襟)等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三)我国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调整的亲属范围是近亲属:主要是配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 亲一定程度受到法律的调整(在抚养和继 承方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近亲属仅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显然缩小了近亲属的范围。
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 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亲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3、妻亲:是指因婚姻而发生的妻方亲属。有 权利义务的仅仅限于妻之父母(岳父母)。
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的特点: 1、重宗亲,轻妻亲和外亲; 2、女子结婚以后亲等要减等计算;既一律
“降服”,因已经成为男家的宗亲。 3、配偶不单独分类。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第四章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含义 (一)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
的亲属 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
人际关系。 (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 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二、亲属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以宗法制为基础,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1、宗亲:就是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也叫 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属于宗亲的包括五世之内的男 性,也包括未出嫁的、已出嫁而被出归宗的女性以及嫁入本 宗的妇女。
2、外亲:是母方宗族的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广泛 的时候也只包括母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 母),母之兄弟姐妹(舅、从母)和母之兄弟姐妹的子女 (表兄弟姐妹)。
亲,前者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 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等;后者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无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二)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2)旁系姻亲 包括: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侄媳、侄女婿、伯母、姑父、 姨父、舅母、婶母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本 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 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权 利和义务的亲属。
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 设,因而可依法解除。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 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系亲。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五)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分按世代来划分, 以一世代为一辈分。
以亲属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分三类: 1、配偶:配偶指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 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姻亲: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
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血亲(1)自然血亲:
是基于人的出生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注意: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统 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两大 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四、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 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 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因此, 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 亲,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 不计亲等。
婚姻法第四章亲属制度(下)
(一)当代中国内地婚姻法中亲等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