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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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500100)/(1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股权转让流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二.个人股权转让税收 1.个人股权转让征税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发生股权回购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告股权回购应该主要是指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业务,应该按照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在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于本公告,主要原因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案例:股权回购式的股权激励】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占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 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 法! 案例例: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 100)×5%=30(万元)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1200×17%=204(万元);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 30)。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

无形资产评估练习及答案

无形资产评估练习及答案 1、术语解释 (1)无形资产(2)商誉 2、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320万元,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1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价值为400万元,该企业所属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10%,适用本金化率为10%,其商誉的评估值为()万元。 a、800 b、400 c、2000 d、2400 (2)某甲(承租人)1999年1月和某乙(房主)签定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原租金为200元 / 月,每半年的第1个月初支付一次,租期为5年,某甲于2000年1月(尚未支付房租)转让该房屋的租赁权,经调查同类房屋2000年1月的市场租金为250元 / 月,折现率为10%。该租赁权的转让费接近()元。 a、1900 b、2000 c、2400 d、12000 (3)下列公式能够成立的是() a、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b、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c、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d、销售收入分成率 = 1 - 销售利润分成率 (4)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16万元,该企业各单项资产之和为60万元,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此为适用本金化率计算出的商誉价值为()万元 a、10 b、20 c、30 d、40 (5)某企业5年前获得一项专利,法定寿命为10年,现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经过专家估算,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其重置成本为120万元,尚可使用3年,则该项专利的评估价值为()万元 a、45 b、50 c、60 d、72 (6)用成本法评估某项专利技术,已知在开发该专利的过程中耗费材料费用20万元,工资费用30万元,管理费用5万元,专用设备费10万元,营销费用5万元,咨询鉴定费5万元,其直接成本为()万元 a、75 b、50 c、65 d、20 (7)下列阐述中正确的为() a、商誉是能够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的 b、商标可以转让其使用权,但不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c、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 d、商誉是产品的标志 (8)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投资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无形资产() a、可以确指 b、附着于有形资产 c、技术成熟度高 d、可带来超额利润 (9)某企业两年前引进一项专有技术,重置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该技术产品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000件,现在准备将40%的生产能力转让出去,由于竞争对手的增加,使得该企业减少收益的现值为30万元。该技术转让的最低收费额接近()万元 a、70 b、59 c、30 d、101

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书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二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以股权重组的形式收购一家亏损企业,然后将原公司股权捐赠给被收购的公司。 从以上两种筹划方案来看,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核心是通过捐赠,将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所得,方案一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方案二利用企业弥补亏损的权利,达到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案例 例: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500100)/(1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

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转让及其应交营业税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是转让其使用权,二是转让其所有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纳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一、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0

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

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无形资产的外购、研发、处置、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涉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方面立足于现行财税法规进行梳理归纳给出税务处理解答,另一方面结合财会处理、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等实例给出税收筹划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税务处理;转让定价; 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材料、能源和资本,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这一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的要素,引领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时至今日,经济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以智力成果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日益蓬勃,更是成为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大标志。 在我国,随着新《公司法》将无形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提高到70%,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的企业不断出现,同时无形资产的类型也在被不断的创新。由于针对无形资产的税收立法并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各种不一致之处,在众多无形资产涉税处理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摩擦甚多。 本文旨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背景下,以我国立法现状为前提,对企业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简要归纳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无形资产涉税现状 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类型 无形资产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紧密相连的,虽然对其价值的认识大体相同,但对其定义的界定却并未统一。 在会计领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税法领域,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新实施条例)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定义关系到一项资产应否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单从财务与税务上讲,这个标准便影响着一项资产的摊销年限、加计扣除、征收类型、税收优惠、应纳税核定等一系列问题。但从上文可见,无形资产在各规定中并无统一法律定义。举例而言,比较会计准则与税法全文可发现,会计准则由于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便将税法视作无形资产罗列的商誉排除在外。 除此以外,摆在企业与税务部门面前更大的难题在于,未经财税法规确认的,譬如《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列举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能否作为财税法规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进行操作。 笔者认为,对此应持肯定态度,原因如下:首先,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技术大环境的突破,无形资产形态从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逐渐拓宽至关系型无形资产。其次,在资产评估领域,顾客名单、经销网络等早已经常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其开发建设费用与市场价值也具有可计量性,同时并未突破财税法规中无形资产定义的范围。综上,对于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甚至其他营销性无形资产,都应予以财税法规意义上的确认。 近年来,我国立法亦注意到了无形资产的新增类型,并由相关文件确认了“营销型无形

无形资产入股协议书

篇一:《技术入股协议书(修正版)》 技术入股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广州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智力出资的形式入股广州X X X有限公司(下称博斯特公司或公司)研发中心中心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遂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研发中心(该中心财务独立核算\为保持公司快速发展,设立事业部进行产品开发及引资工作,完善后可申请注册有限公司,负责整体品牌运作和市场营销。 第二条乙方公司现有的资产及设备有

1、乙方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现有经营场地 300平方米,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固定资产100万元。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甲方的管理、技术、流程设计的总价值人民币为万元,甲方技术入股后拥有公司研发中心百分之的股份,余下%的股份由乙方占有。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期股股权为五年,五年后 甲方享有8折优惠,换购新股权)其技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 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

直接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直接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操作路径 公司A持有项目土地,收购方通过收购公司A的股权进而通过公司A持有项目土地。 有些情况下,公司A的股权转让存在限制(例如出让合同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的限制等),则可以在公司A的股东层面进行股权转让,即收购方收购公司A的股东的全部股权。 税务处理 通过直接收购股权取得项目土地是最为常见的获取土地方式之一。对于转让方,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对于受让方,需要承担印花税。 提请注意,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广西、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曾出现过针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因此,该等模式下的土地增值税风险仍然无法完全排除。 税务筹划 在直接收购股权模式下,主要的税筹安排是拆分股权转让款,即交易价款=股权转让款+收购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 (让溢价部分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 在该模式下,主要包括几个节点: (i)在支付对价前,构建项目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该等债务的性质可为股东借款、前期工作费用、咨询费用等; (ii)受让方向转让方先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一般而言为平价转让,避免溢价导致的额外税费); (iii)受让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即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实际为股权转让款的溢价部分);

(iv)项目公司取得借款后,专项用于偿还对转让方的借款本息或前期工作费用、咨询费用等,以达到转让方取得全部转让款的目的。 在该模式下,需要注意交易对价的监管、付款进度、支付方式以及担保措施。 同时,转让方通过股东借款合同、前期工作咨询合同等取得的溢价部分仍然可能存在所得税等税费。 (由于每个人的基础不一样,可能同学看不懂,欢迎探讨,谢谢)

工业企业出售的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工业企业出售的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以前购入土地准备修建厂房。现在我公司平基后准备出售,请问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为纯粹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营业税税目的“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因此,若企业转让的平基土地为在建项目,转让时也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CUPM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以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范本对CUPM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CUPM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OECD95准则中有说明:应用CUPM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2) 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3) 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4) 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CUPM应用的举例:某集团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无品牌哥伦比亚咖啡豆,其关联交易为受控交易,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在相同的时间发生,且生产销售的咖啡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基本原理 1.什么是转让定价 假设某集团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在境内,适用税率是25%;B公司在境外,适用税率是15%。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价格由集团统一控制,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可以人为控制,即为转移定价。 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境外以200美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在整个交付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是集团内部的交易,B公司和第三方客户是集团外部的交易,集团总共取得的收入是200美元,此时就会涉及A公司和B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问题。如果A公司生产产品的成本为80美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前提下,集团总共取得的利润是120美元(200美元-80美元=120美元)。 鉴于利润是固定的,而集团内的各个实体(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税负差,该集团制订出三个利润分配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三个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一,交易定价为10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0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是20美元(100美元-80美元=2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100美元(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0美元(20美元×25%+100美元×15%=20美元)。 方案二,交易定价为12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2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40美元(120美元-80美元=40美元),B公司的利润为80美

元(200美元-120美元=8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2美元(40美元×25%+80美元×15%=22美元)。 方案三,交易定价为15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5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70美元(150美元-80美元=7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50美元(200美元-150美元=5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5美元(70美元×25%+50美元×15%=25美元)。 综观三种方案,之所以出现上述税负差异,就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交易定价的变化。对于集团来说,采用方案一获得的利润最高,采用方案三的利润最低,所以其很自然地会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一。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人为控制交易定价,导致利润在A公司和B 公式之间进行转移。一旦企业出现这样的行为,中国的税务机关就会进行关注,甚至进行检查,对企业实行反避税措施。 由此可以得出,所谓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地操纵定价,导致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为的变化和分割等。 2.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定义是中性的,无所谓违法或者合法。就像菜刀只是一个工具,可能被用在有益方面(如炒菜、做饭),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无法直接定义为有益厨具还是犯罪工具。转让定价也是一样,企业定出交易价格后,税务机关可能站在自身角度进行重新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重新调整企业的纳税行为,这被称为“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主要涉及两个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国税总局调整转让定价的依据。 图2 独立交易原则

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书模板

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书模板 Template of intangible assets transfer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书模板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 为:年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xxx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A 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

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方案 名称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无形资产转让主要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两种方式。 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账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应当注销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已计提减值准备),并于实现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一]A企业在对外转让某项专有技术时,经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10万元,价款已收存银行。该项专有技术的账面余值为12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应交纳相关税费为8 000元。则A企业转让该项专有技术所得的收益为2.2万元[10万元-(12万元-5万元+0.8万元)=2.2万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 000 贷:无形资产——专有技术120 000 应交税费8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2 000 [例二]B企业在对外转让某项专利权时,经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70 000元,价款已收存银行。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值为90 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 000元,应交纳相关税费为5 500元。则该企业转让该项专利权损失为500元[70 000元-(90 000元-25 000元

第五章 无形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 1、某企业发生有关无形资产的经济业务如下: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1)从技术市场购入一项专利权,买价300 000元,注册费、律师费等12 000元,价款均以存款支付,该项专利权购入后立即投入使用。 (2)接受甲公司以某项商标权向本企业投资,双方协调确认价值150 000元,该项商标权已投入使用。 (3)企业自行研制专利权取得成功并已申请取得专利权,本月发生研究试验90 000元,其中领用库存原材料50 000元,应付人员工资为30 000元,以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000元。另以存款支付专利登记费20 000元,律师费用40 000元。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有12万元,该项专利已投入使用。 (4)企业出租商标权取得收入40 000元存入银行,以存款支付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10 000元,并按5%的营业税计算结转应交营业税。 (5)企业接受科研机构损赠的一项无形资产,损赠机构提供凭据确认的价值70 000元,确定未来应交所得税23 1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15 000元。 2、A企业将一项专利所有权转给B企业,取得专利转让收入600000元,该专利原价480000元,累计已摊销80000元,应交营业税5%,①作取得转让收入、结转专利成本和计算营业税额会计分录。②假如仅转让专利使用权,应付工资80000,以存款支付资料费20000元,作结转专利成本会计分录。 3、A企业2008年1月1日从B企业购人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和有关费用共计80000元。该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为8年,假定A企业于年末一次计提全年无形资产摊销。2011年1月1日,A企业将上项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给C企业,取得转让收入70000元(已存人银行),该项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1)编制A企业购人专利权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项专利权的年摊销额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与该项专利权转让有关的会计分录井计算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净损益。

交易净利润法(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政策之交易净利润法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其中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利率等。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不同于一般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所依据的是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即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大。所以就有许多企业在对转让定价处理不好时,就会一不小心逃税漏税。 这里举一个关于交易净利润法的案例,2014年7月,北京市国税局顺利完成对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工作,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1.1亿元。该案件是北京市国税局迄今为止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 转让定价后期跟踪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施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该案件是对2012年查结案件的后期跟踪管理,前期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6300万元。后期跟踪管理期间,调查人员重新了解该企业的主要关联交易及承担的功能风险,发现其与前期调整期间并无实质性变化。该企业存在疑点的主要关联交易仍为从其境外母公司采购核心零部件和按其销售收入3%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该企业后期跟踪期间的利润水平较前期调整也并无太大变化,仍保持着较低的获利水平。而且,该企业并无自行调整的意向。 调查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立案调整。调整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按照该企业在采购环节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同,将该企业包含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在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划分,采用两套可比公司的数据对企业跟踪年度不同类型的交易分别调整,通过多次协商,税企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所以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必须要仔细详细地对方案进行分析,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 在判断交易双方关联定价是否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得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活动)、风险和拥有及运用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并考虑行业中的关键价值因素,以此作为基础来选择最为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经济分析。经济分析通常采用对标(benchmarking)的方式进行,以判断在类似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否与所对照的非关联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标有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两种。从某种程度来说,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科学,更像是一门艺术。如何阐明交易双方定价安排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如何让交易双方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接受是关键。 一般交易净利润法使用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进行功能分析,确定可比数据。税务部门首先要分析受审核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并决定它是否拥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然后进行第二步,找出可比的交易或可比的公司,最好是找出该关联企业与其他非受控企业进行的交易进行比较,只有当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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