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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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8 | 文章来源:(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包括住宅区、公寓楼、酒店等各类居民住宅楼。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的目标是: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使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防火从业人员专人负责,层层设置责任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所有的防火设施都应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应当通过居民大会、物业公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机构来进行。

第二章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和机构第七条每栋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火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防火管理人员,其职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四)组织制定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逃生和疏散预案;(五)组织对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防火管理人员,并与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共同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设施和装备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自动报警系统;(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四)防烟排烟装置;(五)消防器材和消防器具。

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和正常运行状态,防火设施的配备位置应当合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为确保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 管理机构与职责1.1 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防火管理工作。

机构应包括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防火管理办公室等。

1.2 明确防火管理职责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明确各级职责,包括楼长、单元长、楼层长等,负责本楼、单元、楼层的安全管理。

2. 防火宣传教育2.1 防火知识宣传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防火意识。

2.2 防火演练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居民火灾应对能力。

3. 火灾预防3.1 火灾危险源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火灾危险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占用消防设施。

3.2 电器设备管理居民应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器设备,防止老化。

3.3 火源管理居民应遵守火源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居民住宅楼内吸烟、使用明火。

4. 火灾应急处理4.1 火灾报警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向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4.2 火灾扑救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居民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报告消防部门。

4.3 人员疏散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居民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5. 防火设施与管理5.1 消防设施配置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2 消防设施检查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其他是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为确保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 管理机构与职责1.1 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防火管理工作。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

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二)制订防火制度;(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七)不得卧床吸烟;(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楼房防火管理制度

楼房防火管理制度

楼房防火管理制度一、引言为有效防止楼房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楼房防火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楼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防范火灾风险,确保楼房的安全运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楼房,包括商业综合楼、写字楼、住宅楼、工业厂房等。

三、防火管理责任1.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明确防火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火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落实到位。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楼房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

3.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租户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楼房消防设施管理1.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要求,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等设施。

2.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五、楼房火灾风险评估1.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楼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2. 对于高风险楼房,应加强防火巡查频率,强化消防设施管理,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六、楼房火灾应急预案1.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编制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楼房内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七、楼房内部火灾隐患排查1. 楼房所有者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楼房内部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清理和整改火灾隐患。

2. 对于经常发生火灾的部位或场所,应加强巡查频率,确保隐患消除。

八、楼房内部火灾防控措施1.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 对于楼房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等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电气安全。

住宅楼消防规定

住宅楼消防规定

住宅楼消防规定住宅楼消防规定为了保障住宅楼内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定势在必行。

下面就是一套住宅楼消防规定的基本内容,以供参考。

一、建筑设计及施工1. 住宅楼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通道、避难层、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2. 构筑物应有稳固的承重结构和防火墙,以确保火灾发生时尽量阻挡火势的蔓延。

3. 保证楼梯的畅通,不能被非法侵占或用作储物间。

二、消防设施及器材1. 每层楼宇应设有不少于两个消防器材存放点,存放并定期维护常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喷淋器、消防水带等。

2. 楼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并且每周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建筑物内应装备自动烟感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便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进行初期扑救。

4. 开放式楼道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以指引居民迅速疏散。

三、消防安全管理1. 住宅楼业主应派出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

2. 每一层楼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保证24小时值班。

3. 楼内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禁止在楼道、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5.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危险电器。

6. 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内吸烟,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

7. 禁止乱扔烟蒂、垃圾等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8. 住宅楼内居民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

四、应急处置1. 火灾发生时,居民应迅速报警,并有组织地进行疏散。

2. 下班进入住宅楼内时,居民应集中注意观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物管或相关部门报告。

3. 火灾发生时,禁止使用电梯,应尽可能使用楼梯疏散。

5. 新入住居民应参加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技能。

总之,住宅楼消防规定是为了保证住宅楼内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强化消防设施和器材,提高住宅楼的防火防灾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防火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供电系统应稳定可靠,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进行。

电线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私拉乱接、跑线搭挂。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燃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厨房和浴室等用火场所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使用燃气设备时,应注意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通道和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挂放物品,不得私自封堵或占用。

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门应安装固定指示标识,保持门窗畅通,不得私自封堵。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三章防控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适量的消防栓,位置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防烟系统,保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的侵扰。

第十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灭火器材,供住户使用。

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开展消防演练,增强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责任明确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防火责任制、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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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 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宣 传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防 火 安 全 知 识 !二 &制 订 防 火 制 度 !三&掌握辖区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防 火 情 况’并 协 调 有 关 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 &领 导 居 民 委 员 会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防 火 工 作 -
$二%遵 守 燃 气 安 全 使 用 规 定"经 常 检 查 灶 具"严 禁 擅 自 拆 !改 !装 燃 气 设 施 和 用 具 &
$三 %不 得 在 阳 台 上 堆 放 易 燃 物 品 和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四%不得将带有 火 种 的 杂 物 倒 入 垃 圾 道"严 禁 在 垃 圾 道 口烧垃圾& $五 %进 行 室 内 装 修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 ’()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 易燃物品& $七 %不 得 卧 床 吸 烟 & $八 %楼 梯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等 部 位 应 当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不 得 擅 自 封 闭 "不 得 堆 放 物 品 !存 放 自 行 车 * $九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严 防 损 坏 !丢 失 & $十 %教 育 儿 童 不 要 玩 火 & $十 一 %学 习 消 防 常 识 "掌 握 简 易 的 灭 火 方 法 "发 生 火 灾 及 时 报 警 "积 极 扑 救 & $十二%发现他人 违 章 用 火 用 电 或 有 损 坏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 止"并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
高层居民住宅楼 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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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 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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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防 火 管 理’保 障 居 民 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本 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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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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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的 管 理 "并 遵 守 下 列 防 火 事 项 #
$一 %遵 守 电 器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不 得 超 负 荷 用 电 "严 禁 安 装 不 合 规 格 的 保 险 丝 !片 &
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 时"其 防 火 安 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经 市 $市 辖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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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十 三 条 凡 违 反 本 规 则 的!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防 火 工 作’本 着 自 防 自 救 的 原 则 ’依 靠 群 众 ’实 行 综 合 治 理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 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由 市 !市 辖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监 督 实 施 *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公安部颁 布 的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管 理 规 则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停 止 执 行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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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五 "定 期 组 织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 !六 "督 促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 防 组 织%指 导 居 民 进 行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和 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 作&其职责是’ !一 "制 订 防 火 公 约 %督 促 居 民 遵 守 # !二 "对 居 民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防 火 安 全 教 育 # !三 "组 织 居 民 开 展 防 火 自 查 %督 促 居 民 整 改 火 险 隐 患 # !四 "定 期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汇 报 防 火 工 作 情 况 # !五 "组 织 居 民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协 助 维 持 火 场 秩 序 & 第七条 居 民 所 在 工 作 单 位%应 当 积 极 支 持 街 道 办 事 处 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房 产 管 理 部 门$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配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居 民 委 员 会 进 行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协 助 他 们 采 取 措 施 加 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维 修$保 养 和 更 换 由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负 责 &房 屋 产 权 不 属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可 委 托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代 管 代 修 %费 用 由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负 担 &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 管 道$仪 表$阀 门 等 进 行 检 查%发 现 损 坏 或 泄 漏 的%要 及 时 维 修 $更 换 &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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