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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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 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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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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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 防火管理规则
!"##$年 "%月 "$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防 火 管 理’保 障 居 民 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本 规 则 *
$二%遵 守 燃 气 安 全 使 用 规 定"经 常 检 查 灶 具"严 禁 擅 自 拆 !改 !装 燃 气 设 施 和 用 具 &
$三 %不 得 在 阳 台 上 堆 放 易 燃 物 品 和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四%不得将带有 火 种 的 杂 物 倒 入 垃 圾 道"严 禁 在 垃 圾 道 口烧垃圾& $五 %进 行 室 内 装 修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 ’()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 易燃物品& $七 %不 得 卧 床 吸 烟 & $八 %楼 梯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等 部 位 应 当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不 得 擅 自 封 闭 "不 得 堆 放 物 品 !存 放 自 行 车 * $九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严 防 损 坏 !丢 失 & $十 %教 育 儿 童 不 要 玩 火 & $十 一 %学 习 消 防 常 识 "掌 握 简 易 的 灭 火 方 法 "发 生 火 灾 及 时 报 警 "积 极 扑 救 & $十二%发现他人 违 章 用 火 用 电 或 有 损 坏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 止"并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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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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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的 管 理 "并 遵 守 下 列 防 火 事 项 #
$一 %遵 守 电 器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不 得 超 负 荷 用 电 "严 禁 安 装 不 合 规 格 的 保 险 丝 !片 &
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 时"其 防 火 安 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经 市 $市 辖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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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十 三 条 凡 违 反 本 规 则 的!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 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宣 传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防 火 安 全 知 识 !二 &制 订 防 火 制 度 !三&掌握辖区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防 火 情 况’并 协 调 有 关 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 &领 导 居 民 委 员 会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防 火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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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五 "定 期 组 织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 !六 "督 促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 防 组 织%指 导 居 民 进 行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和 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 作&其职责是’ !一 "制 订 防 火 公 约 %督 促 居 民 遵 守 # !二 "对 居 民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防 火 安 全 教 育 # !三 "组 织 居 民 开 展 防 火 自 查 %督 促 居 民 整 改 火 险 隐 患 # !四 "定 期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汇 报 防 火 工 作 情 况 # !五 "组 织 居 民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协 助 维 持 火 场 秩 序 & 第七条 居 民 所 在 工 作 单 位%应 当 积 极 支 持 街 道 办 事 处 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房 产 管 理 部 门$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和 供 电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配 合 街 道 办 事 处 $居 民 委 员 会 进 行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协 助 他 们 采 取 措 施 加 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维 修$保 养 和 更 换 由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负 责 &房 屋 产 权 不 属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可 委 托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代 管 代 修 %费 用 由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负 担 &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 管 道$仪 表$阀 门 等 进 行 检 查%发 现 损 坏 或 泄 漏 的%要 及 时 维 修 $更 换 &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
第二条 高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防 火 工 作’本 着 自 防 自 救 的 原 则 ’依 靠 群 众 ’实 行 综 合 治 理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 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由 市 !市 辖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监 督 实 施 *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公安部颁 布 的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管 理 规 则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停 止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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