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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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2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29项(承接并下放8项),合并2项。

调整管理方式35项(改为后置审批18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8项、暂停审批1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5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承接部门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区要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县(市)区、经济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后下放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信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1月19日颁布)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3二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4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市公安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6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7生产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8销售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9对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0对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1对规定场所、部位未设置技防设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查手续即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2对泄漏技防设施机密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3对技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4对技防设施检查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5对生产或者销售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6对图像信息的录入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未进行登记的买卖、散发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7对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8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9对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0对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1对未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3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项行政职权属于社会团体成立审批过程中内容24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5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6对养老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7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市民政局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辽民优函〔2006〕3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邢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经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项市级行政职权进行下放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取消、暂停行政职权16项。

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3项。

取消和暂停的行政职权,市级一律不得再继续实施。

其中,对于暂停的行政职权,确有需要时,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实施。

二、下放行政职权119项。

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6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4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市级不得再继续实施,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委托下放至县级的,市级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三、明确权属划分673项。

其中,行政许可77项、行政处罚426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监督57项、其他70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规范行权、正确履职。

四、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个月为下放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市级部门仍负责相关职权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接等工作,县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

水利旅游-详解

水利旅游-详解

水利旅游-详解目录• 1 什么是水利旅游• 2 水利旅游的优势什么是水利旅游水利旅游是指社会各界利用水利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及水文化景观开展的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总称(国家水利部水利管理司,1997)。

水利旅游的优势优势之一:水利旅游资源十分丰富。

这种资源是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结合,就自然资源而言,水利行业拥有众多的水库、水面流域等。

就人文资源而言,一般来说,有山有水的地方都有美丽的传说,都有不同程度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

这种文化积淀以人类社会为主角,为山水注人了人文的色彩,从而使山有了魂魄,水有了情韵,受到游人的喜爱。

优势之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位的确定。

一方面是以<水法)<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托的行政管理权力,即对水资源从空间水、地表水到地下水三位一体的管理权。

另一方面,水利部<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水利旅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又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旅游工作、进行旅游规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优势之三:不可替代性。

以水工建筑为主体的水利旅游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个性。

当前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产品的替代性很强,而水利旅游是集水工建筑和山水风光于一体的特色旅游,有着鲜明的行业特色,从而使水利旅游具有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个性。

旅游产品的不可替代性还表现在许多水利旅游的地方特色产品的不可复制性。

如江苏溧阳市的水利旅游区“天目湖”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赞誉过的“砂锅鱼头”名扬海内外。

据当地人介绍,“砂锅鱼头”要保持原昧,非得天目湖的水、天目湖的鱼。

具有不可复制性的天目湖自然成了旅游者向往的去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展水利旅游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强大优势。

不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氛围都为发展水利旅游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据世界旅游组织的调查表明:2020年,中国将成为最大的旅游目的地,也将成为世界十大客源国之一。

水利旅游将成为水利经济新的增长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东府〔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办理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

二、市各有关部门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浅谈如何做好水利旅游的服务和管理

浅谈如何做好水利旅游的服务和管理

浅谈如何做好水利旅游的服务和管理1 概述根据《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 300-2004)》,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自我国发展水利旅游事业以来,水利部先后制定了《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1997年)》、《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2004年)》、《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标准(2008年)》、《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2010年)》等相关标准及规范,对促进我国水利旅游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为适应水利旅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部分标准规范需进一步细化、一些新标准规范需被制定,以形成服务与管理的依据和抓手。

2 水利风景区标准规范体系现状如表1所示,水利风景区标准规范体系应涵盖水利风景区评价、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水利风景区开发、水利风景区运营、水利风景区管理、水利风景区社会责任和义务等各个方面和环节。

2.1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水利风景资源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开发利用条件评价、运营管理现状评价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2004年,水利部即发布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 300-2004)》,在水利旅游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及支撑性作用。

但若对相关评价角度及评价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可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实用价值。

2.2 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规范《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SL 471-2010)》从规划编制程序、规划任务、规划调研、规划期限与目标、规划原则和范围、规划布局、专项规划、风景区容量、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成果及要求等诸方面对水利风景区规划提出相应要求,内容较为全面和细致。

为适应水利旅游发展变化形势,需适当完善补充一些新的内容,如表1所示。

2.3 水利风景区运营规范水利风景区运营规范应包括“景区绿色运营导则、旅游设施质量标准、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特殊人群服务办法、景区层面投诉受理与处理办法、员工培训要求、景区标识系统标准、景区卫生环境标准、安全运营规范、社区参与硬性要求”等诸多方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水综合〔2022〕13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2年3月28日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四条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库旅游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

水库旅游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

水库旅游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水库是指由堤坝等工程构筑而成的人工水体,广泛应用于水利、发电、灌溉等领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旅游需求的增加,水库旅游与水上运动也逐渐成为大众喜爱的娱乐方式。

然而,水库旅游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水库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就水库旅游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展开论述。

一、水库旅游管理制度1.水库旅游管理责任主体水库旅游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水库管理机构、旅游部门和相关执法单位。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水库旅游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执法单位负责对水库旅游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

2.水库旅游许可证制度为了确保水库旅游的有序发展,应建立水库旅游许可证制度。

水库旅游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水库旅游许可证,才能向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设施条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3.水库旅游安全管理水库旅游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保障游客的安全,应加强水库旅游安全管理。

具体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救生员、设置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等。

此外,游客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不违反安全规定。

4.水库旅游环境保护水库旅游活动对水库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例如,严禁在水库周边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同时推行垃圾分类、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

二、水上运动管理制度1.水上运动活动的分级管理水上运动活动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不同级别,例如无风险活动、低风险活动和高风险活动。

各类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不同,以确保游客的安全。

2.水上运动设施和设备管理水上运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是水上运动安全的基础。

必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同时,明确水上运动器材的使用规范,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器材。

3.水上运动教练和参与者的要求水上运动教练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安全和专业的指导。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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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6]1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
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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