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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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第4号政府令印发。

一、制定背景连云港市境内河流水库众多,有流域性河道4条,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条,1513公里;大中型水库11座,小型水库141座;大中型水闸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称98年管理办法),在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98年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作为98年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均进行了多次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实施;其他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变化。

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

由于多年积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护中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较为突出。

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起草过程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邀请河海大学相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办法(建议稿)》。

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因《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所调整,市政府办于2019年4月份在全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计二十九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为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体制和分类管理,第三条第四款增加新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连政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村水利防涝抗灾体系建设,提高农田防洪、排涝、灌溉标准,充分发挥水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为目标,大力实施以区域性防洪除涝、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等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3年,全市计划投入10.59亿元,其中农田水利建设投资6.35亿元,农村重点水利工程投资4.24亿元。

完成农村水利建设土方5200万方,其中:疏浚县级河道37条225公里,土方574万方,疏浚乡级河道199条813公里,土方1215万方,整治491个行政村村庄河塘2869条(个),土方1552万方,圩堤加固39万方,治理中小河流130万方;配套改造塘坝、水库45座;新建、改造泵站198座;建设涵洞1923座、水闸295座、农桥579座;整治灌溉渠道553公里,衬砌灌溉渠道381公里。

三、工作重点(一)加快推进河道疏浚,提升农村排涝能力。

按照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拆坝建桥、方便群众的要求,实施农村河道疏浚。

2013年,疏浚县乡河道236条1038公里;开展流域面积50-2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整治土方130万方,集中整治蔷薇河流域的民主河、马河等。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小(2)型
39
上河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2.97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0
皇城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0.53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1
官庄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0.39米以下库区
小(1)型
9
芦窝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9.00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0
龙口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2.50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1
徐塘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48.7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2
双龙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58.85米以下库区
所有权为集体所有
小(2)型
43
朱州水库
东海县青湖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36.03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4
柘塘水库
东海县房山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18.67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8
后贤水库
东海县山左口乡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1.39米以下库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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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束——。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投入,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海洋与渔业、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明确具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已建各类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㈠河道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

沿海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延伸至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两千米。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校核洪水位25.61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1
大庄3号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2.72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2
姜林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5.39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3
狼窝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53.8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3
小山子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8.92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4
二龙山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65.20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5
潭湖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小(2)型
24
鲁庄水库
东海县山左口乡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60.8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25
河口水库
东海县双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64.77米以下库区
小(2)型
26
北沟水库
东海县双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84.33米以下库区
校核洪水位54.61米以下库区
小(2)型
72
演马场水库
赣榆区班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连云港市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环境的保护以及防洪抗旱等任务的完成,连云港市特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二、管理范围《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渠道、水闸等工程。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水利工程的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工程审批与验收连云港市将建立统一的水利工程审批和验收机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所有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提交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审核,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工程完工后,项目所有者应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建设与运维连云港市将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

招标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责任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需组织对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五、水资源管理连云港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

市水务部门将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并评估水资源的状况。

对于水资源缺乏的区域,将采取限制用水、提高水价等措施进行调控。

同时,市水务部门将积极推广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六、水环境保护连云港市将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建设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水环境状况较差的区域,市水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恢复与治理方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七、防洪抗旱连云港市将制定完善的防洪抗旱措施。

市水务部门将加强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在遭受洪水和旱情时,市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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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五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

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1。

新沫河:背水坡堤脚外20米.2.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5.东一站引河: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

乌龙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

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

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孙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

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范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范围1.大型涵闸、抽水站(1)临洪闸: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

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

闸下游10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3)蒋庄闸: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河南闸等闸管理范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1)沫南闸、沐北闸:.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

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5)猴嘴闸: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6)大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范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北河口(无河按已定范围)。

以上范围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南河口。

(14)孙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范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1.大型水库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 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

2。

中型水库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

小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四)灌区的管理范围1.10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2.10万亩以下至1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第九条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一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

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一向一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在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建证.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按时竣工。

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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