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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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1【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2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3财务部管核算、审计的副经理负责考核与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办公室建立《项目经理人才库》作为管理、培养和使用项目经理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经营管理模式公司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有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内部责任人承包、合作经营等管理模式。
本办法主要针对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管理模式制定,其他管理模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具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三、担任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3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四、担任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项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业绩项目或二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5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五、担任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项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业绩项目或三年及以上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并有7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六、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质。
第八条项目经理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4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九条项目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项目管理流程项目事中控制5后考核评价6第四章项目事前策划第十条项目经理的选派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领导办公室根据投标书承诺或业主有关要求、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及建造师的任职动态在《项目经理人才库》择优推选出3名候选人,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初选,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的组建施工项目部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
按照“谁实施,谁组建”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组建。
一、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一)、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组成。
(二)、原则上,施工项目部领导班子可设3~5人;投资规模小的取小值,投资规模大的取大值。
公司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可增设项目副经理1~2人。
二、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一)、机构设置:为推动公司标准化管理,施工项目部机构原则上统一设置工程技术处、质量安全处、材料设备处、财务处和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门,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需增设合同管理处。
(二)、项目管理层定员编制:2000万元及以下规模的项目不超过10人;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不超过15人;50007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不超过20人。
业主有要求或投标书有承诺的,按照业主要求或承诺办理。
(三)、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原则上在本公司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一般工作人员也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人力资源市场上选择。
(四)、公司为培养人才,公司可在项目用人计划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若干见习生。
第十二条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签订施工合同一、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市场部将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图纸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工程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水文气象、地质地貌、民风民俗等情况;(二)、项目现场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大型临时设施布置条件等情况;(三)、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市场价格、设备租赁等相关资源的市场信息。
(四)、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等。
四、按照中标通知书和业主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有关管理程序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现8场调查收集的有关项目的信息资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公司的资源进行编制。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部将成稿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在工程开工日25日之前报工程部初审、技术质安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
再按监理和业主的要求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评审一、项目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评审工作小组依据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现场调查报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成本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评审。
二、评审确定以下主要管理目标:并在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专用条款中明确。
(一)、经济效益目标:主要确定项目的预算成本。
1、经营效益(A)=(中标总额-预算成本)/中标总额)*100%;2、管理效益(B)=(预算成本-实际成本)/预算成本*100%;3、结算效益(C)=(结算金额-中标总额)/结算金额*100%。
4、预算成本的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具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执行。
(二)、质量管理目标(三)、安全管理目标(四)、总工期及主要节点工期目标三、由工程部管合同副经理负责合同评审的基础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时间由公司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主持,三总师及相关人员参加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论出具合9同评审报告。
四、项目完成各项目标的奖惩办法(一)经营效益(A)的奖惩当项目达到经营经营效益指标的80%即可兑现经营效益奖。
经营经营效益指标未达到80%的按项目规模大小扣罚金:1~1.5万元。
经营效益奖励金额=中标金额*A*k1A——经营效益指标;k1——经营效益奖励系数: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k1=3%;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k1=2%;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k1=1.5%。
(二)管理效益(B)的奖励当项目产生管理效益时可兑现管理效益奖。
管理效益奖励金额=预算成本*B* k2B——管理效益指标;k2——管理效益奖励系数: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k2=30%;2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的项目k2=20%;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k2=15%。
(三)结算效益(C)的奖励当项目100%达到经营效益指标并产生结算效益时可兑现结算效益奖。
结算效益奖励金额=结算金额*C* k3C——结算效益指标;k3——结算效益奖励系数=2%(四)奖励对象和分配办法项目经理分配80%;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20%。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由公司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10三总师参加,将合同评审结论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则按照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制承包协议书。
第五章项目事中监督控制第十六条会议制度控制1、每年召开一次生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
主要会议内容有:总结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署本年度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目标;为提高项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重要举措;出台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等。
2、每年召开四次生产调度会,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了解掌握各项目在本季度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成本及结算等执行情况;研究探讨各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布置各项目在下个季度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成本及结算等计划工作。
第十七条进度管理与控制一、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与分工,确保项目进度的有效控制。
项目进度管理的重点是科学地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并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落实。
二、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进度计划,工期紧张的工程项目根据需要还应编制周进度计划。
施工项目部应依据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三、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资源需求量及供应平衡表。
四、进度计划的实施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部应以施工任务书(或生产计划)的方式及时下达至作业组织,作业组织应结合实际对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作业人员,并明确具体施工任务、技术措施、质量要求等,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
五、进度计划的检查和调整(一)、进度计划的检查施工项目部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时间进度情况;资源使用及与进度的匹配情况;上次检查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根据进度计划检查情况,施工项目部应编制进度报告,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业主及监理等,进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资料、进度计划的实施问题及原因分析、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质量、安全和成本等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对未来计划进度的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