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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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0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0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1.08
•【字号】京水务建〔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水务建〔2024〕3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

《通知》已经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水务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4年1月8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1—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第七条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第三章信用等级—2—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ﻫA 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6.02•【字号】京水计[1999]76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日京水计〔1999〕76号、京财农〔1999〕670号)各郊区区(县)水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经研究决定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是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市计委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的,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在原有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并按项目以合同方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原则:坚持先征后用,统筹安排,按规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京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水利工程建设是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事关发展全局,惠及民生福祉。

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保障,坚决打好水利工程建设攻坚战。

现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高防洪能力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2〕3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要求,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对于防灾减灾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和突出问题,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治理,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切实处理好水利工程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攻坚克难,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全力筹集建设资金,系统解决水务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凝聚力量、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全市“一盘棋”、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本市水利工程防洪能力和水资源收集利用能力。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京水务安〔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安〔2017〕77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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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革委会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确何首都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市水利工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各项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条件。

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把水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都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水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象管理企业那样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组织(四)各项水利工程设施,要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市或县(区)管理;群众自办或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社、队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一队、一社、一县(县)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队、社、县(区)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关系到两队、两社、两县(区)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上一级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管理,也可由受益单位联合管理。

特殊重要的工程,提高一级管理。

机井一般由大队统一管理。

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确定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五)各项水利工程,要根据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2、制定和贯彻执行本工程的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3、编制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报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4、掌握水文、气象情报预报,进行工程检查观测,积累、分析各种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和安全运用;5、开展科学试验,大搞技术革新;6、制定发展规划,综合利用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7、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8、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当地社、队搞好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规划,并积极为社、队培训水利技术力量;9、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工程遭受破坏;10、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七)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引水渠和灌区,都要按照统一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性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会,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各级民主管理组织,由专管机构和受益县(区)、社、队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共同组成。

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管机构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指示;协商解决灌排矛盾和其他水利纠纷;讨论通过本工程的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合专管机构组织实行。

(八)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专管机构,除配备必要的国家职工外,还要由受益社、队选派人员,参加工程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站专管人员的配备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42号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型水库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河道堤防和引水渠及大中型灌区除专管机构外,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由有关受益社、队配备河、渠的护堤(渠)员和灌区配水员或支渠长。

水利工程由那一级负责管理,所需管理人员由那一级负责配备。

各级水利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或更换。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

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

其它河道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河湖,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17号文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执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脚外一米为河道管理的重点。

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

三家店、玉渊潭等重要水利枢纽附近已经国家批准的管理范围,均由永定河引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水库库区由各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各建筑物周围、库区山场及坝下河滩,要根据有利于工程安全、工程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大型引水渠两旁,凡已由国家征购的土地,均属专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十)河道堤防、水库、引水渠道和各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任意打坝、修渠、围垦、放牧、挖窖、埋坟、建厂、盖房、堆料、种树、倾倒废渣、垃圾或房渣土。

河渠内现有的阻水建筑物、树木和堆积物,必须由所在单位订出清除计划,限期清除。

如确属建设需要,必须破堤、穿河、过渠、筑堰、挡坝、修建桥涵,架埋管线,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流域规划的其它工程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程序提出工程设计,经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开工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不得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

否则,水利专管机构有权禁止施工,或按违章建筑处理。

如需在河道或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时,必须经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批准,并按所指定的范围、深度、开采顺序和所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开采,不得随意乱挖。

否则,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有权禁止开采。

(十一)水库下游河道滩地的利用,必须由水利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由所在县(区)按照批准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开发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水库上游流域面积内的山区、丘陵,应按统一规划积极进行水土保持工作,不得随意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加大库区淤积。

(十二)新建水利工程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留尾工。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并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档案。

竣工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履行验收交接手续。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肪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

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专管机构要发动群众,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大搞技术革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快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

(十四)要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保护水利工程设施。

工程所在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重要的水利工程,要有专职保卫人员、民兵或部队防守。

对各种水利工程、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讯照明设备、防汛物资器材、汛铺、汛房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等,要认真保护,严禁挪用和毁坏,各类建筑物附近,严禁爆破、炸鱼、烧荒,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用水管理(十五)水库、闸坝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和兴利效益。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和闸坝,每年应根据原设计要求、工程情况、来水和供水情况,编制控制运用计划。

一般小型水库和闸坝,也要根据工程情况,对度汛、蓄水做出安排。

控制运用计划,由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编制。

由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水库专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直接指挥水库专管机构开闸放水或闭闸停水。

(十六)河、渠防洪,要统一调度,全面安排,上下游兼顾。

河道堤防要按保证标准安全行洪;分洪要有计划、有安排,尽量照顾下游河道堤防的防洪负担。

水库、闸坝、河道堤防还要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汛抢险措施。

(十七)以防洪、灌溉为主要任务的水库,应在保证防洪、灌溉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力发电等综合效益。

多年调节水库,要坚持以丰补歉的原则,合理解决水量供需矛盾。

(十八)供水单位要经常深入用水单位和受益社、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合理配水。

用水单位,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五七”干校等,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做到计划用水。

不准在输水河道和干渠私自开口引水和私设泵站随意提水;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用水。

用水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十九)灌区要实行“三定”(定亩数、定水量、定时间),做到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要组织受益社、队按照统一规划,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积极搞好渠道衬砌、田间配套、平整土地;改进灌溉方法,实行昼夜轮灌制度,消灭串灌漫灌,不断提高灌溉效率。

有地下水的地区,要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地上水和地下水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要发动受益社、队搞好排水,做到五沟相通,能灌能排,旱涝保丰收。

机井、扬水站要节约用水,努力扩大灌溉面积,节电、节油、降低成本。

(二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要保护水库、河湖、渠道水质清洁,防止水湖污染。

要及时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对于目前还不能综合利用并已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净化处理,使排出物不超过国家颁发的排放标准。

”“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产品,在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前,报经批准后,可以暂时停产,以便集中力量解决污染问题。

”今后新建工矿企事业单位,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废水、污水。

五、综合利用(二十一)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水养水”的方针,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林木、水电、水产、水力加工、砂石料开采,以及其他农副业生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行经济核算,尽快达到自给有余。

(二十二)对河道堤防、渠道两旁和水库、闸坝周围所有宜林地区,都要由水利专管机构统一规划、安排,发挥专管和群管两个积极性,依靠群众,尽快绿化。

林权属水利专管机构、间伐、更新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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