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部分名词解释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以结汇。
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由厉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托收:由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承兑交单: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的信用证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让渡给被许可方,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指降低或取消贸易壁垒和限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
2. 关税(Tariff):指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收,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和提供国家财政收入。
3.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指国家通过设立关税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本国产业。
4.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它限制进口货物的手段,如配额、进口限制和准入要求等。
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应当对本国和外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歧视外国商品和服务。
6.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对待某一国家最有利待遇的给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旦给予某一国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同样给予最惠国待遇。
7. 限制性贸易政策(Restrictive Trade Policies):指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旨在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9. 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指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
10.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指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等。
以上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非常重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5、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6、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8、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0、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班轮运输:是利用定期班船来进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际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是损害合同的结果如果严重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实际履行:是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履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完全不同,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议付和背书转让的功能。
6、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8、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
9、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以政府有关机构或由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班轮运输又被称之为“四固定运输”,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2.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
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
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
3.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
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4.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
货物
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
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
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6.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7.电子提单通过电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达的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据。
8.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
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 CFR价格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9.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
外的部分损失。
10.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或约定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从
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当把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
11.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让给保险
人,而向保险人请求按实际全损赔付。
委付是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的前提条件。
12.票据作为国际支付工具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具有特定格式、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资金证券。
13.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14.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
章以及交付票据。
15.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
16.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并将此意思记载在票据上的行
为。
17.商业汇付又叫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
款人的支付方式,又称为买方直接付款方式。
18.信汇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
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9.票汇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0.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
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
21.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
给进口商;进口商审核汇票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时付款赎单。
22.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将远期汇票向进口
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汇票无误后,承兑汇票,代收行交单;汇票经承兑后仍由代收行掌握,到期时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23.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在
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
24.国际保付代理是保理商与国际贸易中的卖方达成的,由卖方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则为其提
供融资、信用风险担保、账目管理及账款收取的一种安排。
25.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26.非关税措施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
27.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稳定的
一种制度。
28.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渠道中,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销售的行为。
29.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出口国的补贴所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的行为。
30.区域贸易协定指所有双边、区域和诸边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形
式。
31.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
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32.国际投资是指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
一种经济活动。
33.官方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国家或政府的国际投资。
一般以政府对另一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方式进行,
往往是一些长期低息的贷款,援建工程项目。
34.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放到所投资的企业及公司上,并给所投资的企业以直接、长期、有
效影响的国际投资。
35.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其资本的影响间接地作用于投资对象的投资。
36.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
一个重要分支。
37.外国投资法简称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
险,投资者与本国特定保险机构达成协议,其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的一种保险体制。
39.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
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40.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
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41.国际服务贸易:
(1)跨境交付:从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邮政、电讯、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金融、信息和视听等。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service customer)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公司到国外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例如专家教授到国外讲学、作技术咨询指导,文化艺术从业者到国外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