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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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sc和qs有什么区别

食品sc和qs有什么区别

食品SC和QS有什么区别1. 简介在食品行业,SC(Supplier Conformity)与QS(Quality and Safety)是两个常见的认证体系。

这两个体系旨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但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同。

本文将探讨食品SC和QS之间的区别。

2. 食品SC和QS的概述2.1 食品SC食品SC是一种供应商合规认证体系。

它着重于确保供应商满足特定的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产品安全和合规性等方面。

食品SC通常由购买方或品牌方主导,以确保其供应链上的食品供应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2 食品QS食品QS是一种食品质量与安全认证体系。

它关注食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等环节。

食品QS通常由食品生产企业自发进行申请和认证,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与安全标准。

3. 区别比较3.1 认证对象食品SC主要认证供应商,即在供应链上向购买方提供食品原材料或成品的企业。

它侧重于检查供应商是否符合购买方的要求,以确保所提供的食品能够满足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食品QS主要认证食品生产企业,即直接从原材料采购到食品生产、包装和销售的全过程。

它主要关注食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3.2 责任主体食品SC的认证过程通常由购买方或品牌方牵头。

他们会制定一系列的供应商要求,并通过审核评估来核实供应商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食品QS的认证则由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和组织。

他们需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措施,并经过第三方的审核与评估。

3.3 认证内容食品SC的认证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安全控制、合规性和合作伙伴关系等方面。

审核过程通常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评审,以确保供应商的运营和产品满足认证标准。

食品QS的认证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卫生条件、设备设施、质量控制和销售等方面。

审核过程通常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文件评审,以确保食品的全过程符合质量与安全要求。

qs质量安全和qs生产许可标识安全生产

qs质量安全和qs生产许可标识安全生产

qs质量安全和qs生产许可标识1、QS标志上,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有何不同?1 无区别,质量安来全是旧标志,在2010年自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旧版标志。

百2 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也加贴度QS标志了。

3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如包装袋、容器、塑料餐问具等,化妆品均需办理答QS生产许可证。

2、qs认证中的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有什么关系啊QS是食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3、化妆品上的QS标识上的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有什么区别吗?两者无区别,原义指质量安全,现在为生产许可。

就标志仍在有效期内。

QS,原义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专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属。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4、QS质量安全标志和QS生产许可标志有什么区别?可以的。

zd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专标志。

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安全)属包装物。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与qs有什么区别?1、区别简单说都是指的食品生产许可。

SC是QS的进化版。

以前的食品生产许可是用QS 表示,也就是“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拼音缩写,获证企业会在包装标签上印刷那个蓝色QS标志。

qs评分标准解读

qs评分标准解读

QS评分标准是中国针对食品安全实施的一种认证制度,意在指导和检验独立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卫生、食品包装贮存、环保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状况。

QS评分标准主要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A级、B级和C 级。

以下是各级别的评分标准解读:
1. A级别:企业管理制度好、库房系统严格、生产办法合规、检验检测家当到位、包装贮存方法科学、环保、设备维修保养好。

总分在90分以上。

2. B级别:企业管理制度较好,库房系统较严格,生产办法较为合规,检验检测家当较为到位,包装贮存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环保、设备维修保养较好。

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3. C级别:企业管理制度一般,库房系统不够严格,生产办法不够合规,检验检测家当不够到位,包装贮存方法不够科学,环保、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不够好。

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在评分过程中,QS认证机构会从多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检查评分。

其中包括生产环节、原材料采购、贮存库房、包装、
检验检测、售后服务、设施设备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严格遵循QS评分标准,不断改进优化,提升食品质量与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食品QS质量安全认证

食品QS质量安全认证

QS质量安全认证QS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 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由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

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QS标志不仅仅用于食品领域,目前,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都应加印(贴)QS标志,如化妆品等,所以,如果在这些商品上看到QS标志,也不足为怪。

食品分类(28大类)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编号规则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编号规则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编号规则(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QS为英文"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受理机关编号。

参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北京11?天津12**13?山西14**15?辽宁21?**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43?广东44?**45**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54?**西61?**62青海63?宁夏64?**65(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调味品:酱油0301?食醋0302?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0306肉制品:肉制品0401乳制品:乳制品0501饮料:饮料0601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饼干:饼干0801罐头:罐头0901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10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1301?果冻1302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酒类:葡萄酒及果酒1502?啤酒1503?黄酒1504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水果制品:蜜饯17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1801蛋制品:蛋制品1901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101食糖:糖0303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糕点:糕点食品2401豆制品:豆制品2501蜂产品:蜂产品2601。

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及生产许可(QS)介绍

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及生产许可(QS)介绍

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及生产许可(QS)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包装环保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生产商必须确保其食品包装在安全、环保的条件下生产。

本文将介绍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以及生产许可(QS)。

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食品包装不能只考虑其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商业利益,还需考虑到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

食品包装安全环保认证是指产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化学添加剂,以确保其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1.食品包装安全认证标准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标准是“GB 4806.1-GB 4806.9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中的塑料”和“GB 968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可使用的添加剂”。

根据这两个标准,食品包装必须通过加热试验、微生物组数试验、传染性病原菌试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等,确保所有成分均安全可靠。

2.食品包装环保认证标准食品包装环保认证标准主要指材料的可降解要求和化学成分的控制要求。

目前国际上被广泛应用的绿色环保认证标准包括法国NF环保认证、美国BPI认证、德国自愿纺织品标志认证和意大利OK Compost认证等,它们主要对食品包装进行了材料和环境要求的统一认证。

生产许可(QS)生产许可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加工行业的标准化,以最大程度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一般来说,申请生产许可需要经历严格的生产工艺审核和卫生标准检查。

1.QS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企业的资质证明、厂房和设备的证明、联系人员的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2)现场查核。

QS的现场检查主要针对企业的环境、设施、生产工艺、物流、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

(3)审核报告。

经过现场审核后,QS机构会向申请人发放审核报告,如果审核合格,则会进行许可证的发放。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过期后要进行重新申请。

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体检、环境监测以及食品安全检测,遵守安全质量标准并经常进行监测。

什么是QS

什么是QS

什么是QSQS是英文QUALITY SAFE TY即“质量安全”的缩写。

1月1日以后,未经检验合格并加贴QS标志的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一律不准再进入我国市场销售。

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推出的,据介绍,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国将全面启动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等10大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到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这是与国际接轨,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大势所趋。

有机食品是一种原生态的食品,在种植过程中不使用化肥等,从土壤到货品上架都必须严格按照有机食品认证要求,下面是判断有机食品的标准供参考1、原料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野生天然产品;2、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该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4、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无机食品:现在没有无机食品这一说法,目前中国市场上只有普通食品没有经过任何认证的,还有一种是无公害食品,还有绿色食品,再就是有机食品,这4种认证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对化肥和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也越来越严格,严格意义上讲有机食品是不能含有食品添加剂的。

QS认证解释

QS认证解释

qs编辑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

1规定历史编辑QS认证分两大类,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和工业生产许可。

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对QS的定义:QS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而其中第八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新旧版对比[1]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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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该制度包括: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目前,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分三批,共28类: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5类: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三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3类:酱腌菜、蛋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蜜饯、炒货食品、可可制品和焙炒咖啡。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伙伴网(2005-11-22)进入论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

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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