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08年修订)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

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

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

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

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

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五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

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

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

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

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

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

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

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

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

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

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

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

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

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

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

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

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OO元至

300O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

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

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

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

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

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出生证明办理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_浏览设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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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清空浏览器缓存。清空方法如下: 方法一:用火狐浏览器的用户,第一步点击工具栏中的“工具”→“清空最近历史记录” 第二步,选择如图勾选后,点击确定,清空缓存。 用ie在“工具”→“internet选项”中,删除历史记录,特别注意,清空时不要勾选“Cookies”; 用ie浏览器的用户,在“工具”→“internet选项”中,删除历史记录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08年修订)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 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 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 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正常开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订)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订)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3.30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0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

全员信息系统报表统计口径

全员信息系统报表统计口径 三、WIS信息管理 针对查询结果有三种操作: 1、退出:点击"退出"按钮,将会弹出退出管理的界面,选择退出原因并填写退出日期后点击"退出",就可将该对夫妻WIS管理信息进行注销(不是物理删除),但注销后的信息仍然可以查询到; 2、删除:点击"删除"按钮,将会把该对夫妻的WIS管理信息删除(只是做了删除标记),只有涉及到省重复卡片的才能进行删除,否则用"退出"功能进行注销,删除后的信息系统将查询不到; 登记岀生信息特殊情况: 1、如果全员已登记,WIS未登记的,在WIS登记出生,"是否加入全员"勾选框不要选中,只将出生信息登记到WIS中,然后通过全员与WIS绑定功能将全员信息与WIS信息进行绑定; 2、如果WIS有,但全员未建的,在全员中添加户成员,然后再与WIS绑定; 3、其他类人员的录入,不要进入WIS的,直接在全员"添加户成员"中进行添加; 4、单身抱养或单身生育子女的登记,先要在WIS管理中添加父亲或母亲信息,然后再逬行子女信息的登记。 (五)WIS报表 报表可以分级进行显示。 报表主要分固定报表和临时报表两种,只有表一、表二和表五三种报表即有临时报表又有固定报表,其它报表均只有固定报表: 1、报表统计口径: (1)表一(出生、新婚、死亡信息表): 主要统计某一时期内人口类型为"常住人口"、"流出人口"或"迁入人口" 的育龄人群(WIS管理信息中未删除、注销原因不是"重卡"的)生育信息、单亲生育信息或无父母的出生人口信息,新婚信息和死亡信息。 出生政策属性的统计口径: —孩按照夫妻双方年龄,只要生育时夫妻双方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婚龄的均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10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精神,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山西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儿童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基础,通过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十三五”期间,制订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具体目标是: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事业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二、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一)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

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山西省姓氏人口及排序及复姓

山西省姓氏人口及排序 根据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万人)统计,山西全省使用地汉字姓共有个,其中单字姓个,双字姓个. 按姓氏人口数统计:达万人以上地姓氏个,计有:王、张、李、刘、赵、杨、郭、陈、高、马、任、韩、孙、武、贾、郝、阎、冯、梁. 达万至万人地姓氏个,计有:宋、吴、白、薛、崔、周、曹、侯、田、杜、董、胡. 达万至万人地姓氏个,计有:牛、段、秦、郑、史、程、范、吕、徐、常、乔、许、贺、樊、朱、魏、石、姚、苏、孟、卫、申、黄、康. 以上个姓氏人口总计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万地%”. 按姓氏人口数统计,全省达万人以上地个姓氏中,就有个起源于山西. 万~万地姓氏有个,如:温、安、何、原、邢、袁、于、焦、裴、丁、岳、卢、成、尹、苗、罗、潘、孔、关、唐、祁、左、林、文、荆、米、边、萧、蒋、沈、殷、余、郜、仝、兰、鲁、阴、肖、江、智、平、逯、薄、要、邸等. 千~万人地姓氏有个,如元、烛、支、相、昝、暴、龙、闰、籍、逋、晃、弁、降、琚、清、康、元、仪、富、璩、骆、力、颉、缑、衡、眭、句、顼、骈、义、黑、俎等. 中国复姓大全 中国古代复姓大全 安陵安平安期安阳 白马百里柏侯鲍俎北宫北郭北门北山北唐奔水逼阳宾牟薄奚薄野 曹牟曹丘常涛长鱼车非成功成阳乘马叱卢丑门樗里穿封淳子 答禄达勃达步达奚淡台邓陵第五地连地伦东方东里东南东宫东门 东乡东丹东郭东陵东关东闾东阳东野东莱豆卢斗于都尉独孤端木 段干多子 尔朱 方雷丰将封人封父夫蒙夫馀浮丘傅余 干已高车高陵高堂高阳高辛皋落哥舒盖楼庚桑梗阳宫孙公羊公良 公孙公罔公西公冶公敛公梁公输公上公山公户公玉公仪公仲公坚 公伯公祖公乘公晰公族姑布古口古龙古孙谷梁谷浑瓜田关龙鲑阳 归海 函治韩馀罕井浩生浩星纥骨纥奚纥于贺拨贺兰贺楼赫连黑齿黑肱 侯冈呼延壶丘呼衍斛律胡非胡母胡毋皇甫皇父 兀官吉白即墨季瓜季连季孙茄众蒋丘金齿晋楚京城泾阳九百九方 睢鸠沮渠巨母

城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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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类属情况都要有准确的数字,以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2、数据更新实时性 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也反映在人口信息上,人口流动加剧,人口个体多种参数的变更,如职业改变、婚姻改变、教育程度改变等等,这些信息都要及时反映和掌握。而城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社会各行业进行全方位、方便、灵活、及时的采集信息,同时后台管理系统可快速、准确的对采集到信息进行分析、分类与统计处理。 3、信息采集全面性 通过社会采集到的信息其价值在于使用;而共享是信息增值的重要手段。城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例如:统计、计划、劳动保障、卫生医疗、教育、计生、铁路、民航、建筑业、煤矿、高速公路、汽车站等等。 城市实有人口根据从事行业类别大致可以分为: 城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是将城市实有人口信息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配合一整套管理机制构成的灵敏高效系统,是解决管理手段落后的现实与实际需要之间矛盾 长途汽车站 航空 房屋租赁 网吧 企业厂矿从 业人员 建筑施 工人员 教育 娱乐业 医疗卫生 劳动保障 铁路 旅馆业 实有人口信

的现代化解决方案。它用现代化手段及时准确的获取城市实有人口信息,并进行有效分类和统计备案,加强管理,从而有效的从源头为实现人口管理控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三、设计总目标与总原则 1、设计目标 将城市实有人口管理的人工记录、统计、传输的传统模式推进为以二代身份证和智能终端信息采集为手段的自动统计、汇总处理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成本,建立便捷、准确、安全、规范的现代化信息管理模式为本方案的设计总目标。 1)为城市实有人口采集提供一套有效的管理平台。 2)便于城市实有人口身份证明、统计、管理,参加社会各项合法组织活动。 3)加强城市实有人口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便于信息的建立与查寻比对,使其更加科学与规范,信息传输便捷。 4)提供办公自动化手段,使日常管理与阶段统计、报表自动化、条理化、科学化,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城市实有人口管理质量和水平,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5)上级管理部门与下级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网,便于实时管理与监控。 6)最终实现全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实有人口管理办公自动化,使社会秩序安定,井然有序,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 2、设计原则 1)安全性:对存档信息能永久保存,且未经授权,不能随意阅读、更改数据。采用可靠性的计算机、设备执行机构及信息采集设备,同时配备成熟的软件,保障安全运行;所有应用软件编制遵循规范标准;采用逻辑加密二代身份证卡,数据进行软件、硬件加密。 2)实用性:完全替代人工报表、统计和纸文信息传输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不精确,统计不准确,同时降低工作费用,解放人力物力。3)可维护性:系统数据可进行维护。硬件设备连接完全粗标准接口,易于维护;软件具有自我性。 4)先进性:采用先进人口信息采集设备与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水平。可实时查询、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2011年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山西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山西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山西省统计局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任务。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省常住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为35712111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32471242人相比,十年共增加3240869人,增长9.98%,年平均增长率为0.96%。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10330200户,家庭户人口为33484142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4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4人减少0.4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8338768人,占51.35%;女性人口为17373343人,占48.65%。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7.21下降为105.56。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6106011人,占17.10%;15-64岁人口为26900767人,占75.33%;65岁及以上人口为2705333人,占7.5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8.63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7.3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25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311439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561862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16115290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7804841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3422人上升为872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11587人上升为15733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38921人上升为4512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1779人下降为21855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762029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606706人,文盲率由4.22%下降为 2.13%,下降2.09个百分点。 六、人口地区分布 这次普查登记全省各市的人口分布如下: 太原市 4201591人 大同市 3318057人 阳泉市 1368502人 长治市 3334564人 晋城市 2279151人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 一、奖励对象分类 奖励对象共分4类 (一)农村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女方年满40周岁,且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 (三)一对夫妻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的。 二、奖励对象确认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只奖励农业人口的一方; 3、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了一个子女; 4、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亦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因其子女在未满1周岁时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 4、无子女育龄夫妻合法抱养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领证时限为其母亲年满20周岁至49周岁期间。 没有婚育史的单亲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不予确认为奖励对象。 (二)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的确认 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 2

4、女方年满40周岁; 5、夫妻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 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有关双女绝育户特殊情况的认定,主要以其是否绝育、绝育者为哪一方等情况确认。 (三)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确认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应从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和其后的生育政策为判定依据。前人可适用以后的条款,但后人不能适用以前的条款。例如,某夫妻1991年5月生育第一个子女,1992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件,只能依据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1999年修订 3

2020年关于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全文

2020年关于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全文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那么最新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20xx年最新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

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

计生局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7期)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运行情况 [2011]第7期 壶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7月23日 目录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运行情况通报(2011.6.16-2011.7.15)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运行情况通报 (2011年第7期) 截止2011年7月15日,壶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全县13个乡镇区基础信息核查、村级反馈执行及信息回录、省内流动人口信息处理、跨省流动人口信息处理、身份证号码审核、数据审核、重复人口信息、流向不明人员处理情况、直报系统信息直报、孕前优生咨询指导系统使用、证件打印系统使用等网络版运行情况做了全面汇总,现将各乡镇(区)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基础信息核查及操作人员上线操作情况 汇总全县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基本信息核查情况如下: 本期新增总人口573人;本期新增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98人,累计新增出生人口数6150人。本月新增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较多的乡镇为店上镇(30人)。附表1. 目前全县13个乡镇区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全县上线率为100%。

基础信息核查情况 表1 单位:人 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数 名称新增总人口 2011.6.16—7.15新增核查以来累计新增全市13738 3658 78731 全县573 98 6150 龙泉镇8261520 百尺镇365311 店上镇16030550 晋庄镇283556 树掌镇141346 集店乡9711601 黄山乡314457 东井岭140423 石坡乡143323 五龙山207211 鹅屋乡4013414 桥上乡156317 开发区229121 二、村级反馈执行及信息回录情况 2011年6月16日—2011年7月15日全县村级反馈执行率(“每月执行条件”汇总)为100%。13个乡镇区反馈执行率全部达到100%。 汇总2011年6月16日—2011年7月15日应服务信息回录情况,全县回录率98.15%,比上期(97.01%)提高了1.14个百分点。本期13个乡镇(区)反馈回录率全部达到90%以上。附表2。

2016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序言 本报告对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人口总数量,0-14岁人口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山西省人口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山西省人口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人口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山西省人口总数量占全国人口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山西省人口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山西省人口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人口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人口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山西省人口总数量同全国人口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0-14岁人口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占全国0-14岁人口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山西省0-14岁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0-14岁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最新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人口信息管 理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是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人口问题论文: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及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加快信息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迫切需要强化信息化基础。因此,必须要监测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之间的动态平衡,掌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加强均衡发展预测预警分析,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关键词:人口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理论依据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员频繁变迁,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有效管理及利用日益成为提高各种社会活动的功能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的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适应社会需求,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思路、运着机制,增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更是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全面发展的具体实践。 一、实施全员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的背景和理论依据及实际意义 首先,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信息时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加快,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人民群众的婚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使得原有的静态管理体制的弊端和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传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方式和工作手段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建设在不同领域的普及,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就是推动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为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其次,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制定的,而人口问题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想达到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理想均衡,实现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的转变,必须把人的体能、技能、智能三者的合理调配,置于可以接受的状态之下。这就对人口的有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管理涉及到人类的生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力的开发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以人为本,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分析人口的总体情况、构成、分布、人口素质等人口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各项业务指标的运行情况,正确判断未来影响人口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规律,可以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当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对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具有积极意义。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人口信息快速、动态采集机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能够改进工作手段,整合业务流程,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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