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管理33号
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管理规定

-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各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现场指导,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规定矿井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指导作业,并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表,每个班次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必须带班下井作业;矿井副矿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在完成各项规定及任务的同时,按公司办公室安排进行带班下井作业;采、掘、修要保证每班必须有班、队长带班下井作业,且和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否则严禁入井作业,机、运、通每天必须有班长下井维修、试验、检查且安排好各自分管的其它班次的工作;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工作面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在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通、排放瓦斯、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时段,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现场办公,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实行公司、矿井两级跟班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排出跟班表,现场进行作业指导,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2、明确带班下井人员的职责带班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长、班队长是矿、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带班下井人员协助班队长做好现场的安全工作,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凡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下井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班队长责任的同时,更要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3、带班下井人员入井管理规定由安监处负责,健全完善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在井下作业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和职责权限,四点班与零点班比例零点班与四点班占总数的50%;带班下井要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交接班记录簿由当班值班矿长负责保管;带班下井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带班下井作业信息表,由公司安监处负责将带班下井人员的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凳记,并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一份;各采掘、辅助班队带班作业的班队长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要参加当班班前、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带班下井档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表,明确带班作业的重点及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并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处;建立带班下井台帐和填写带班下井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帐,台帐要求统一格式,加封面注明台帐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月末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档;由安监处负责对当月各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情况汇总制表,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调度室各一份,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4、考核办法及要求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双考核;带班数量与质量由安监处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及安委会,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兑现,由安委会负责监督;加强监督考核;将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带班下井人员当月经济收入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公司安委会严格把关考核;由安监处建立奖惩制度;对无故不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奖惩制度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按管理权限给予批评、通报、追究责任;矿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身体、年龄等原因未完成带班下井规定次数的,均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并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公司办公室、安监处备案,可酌情减免,否则按未带班下井规定要求进行考核;对带班领导下井不负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以处罚;由安监处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月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矿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确保职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带班下井范围:矿长、副矿长技术、安全、生产、机电为带班下井人员;二、带班下井时间:1、矿级领导每月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必须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6天;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24天;技术副矿长不少于10天;并且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在井下交接班;2、公司有关科室领导每月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同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带班下井不少于4次;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三、带班下井的任务及权限: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当班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处罚权;有权在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组织工人消除事故隐患;抓好现场管理,确保人身安全,保证井下正常安全生产;四、带班下井的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4、强化落实“解决问题在井下”的现场工作机制;五、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矿井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带班下井的领导要把本班的安全情况,生产情况、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与接班的领导交待清楚,并详细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七、建立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勤簿,由公司安监处负责考核;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工作面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面的情况后方准离开;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三、对于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公司安委会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四、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五、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主管领导处理;六、在工作中,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原则,按照煤矿制定所布署的工作中心内容妥善安排生产,灵活大胆处理井下一切安全生产事项,对当班所安排处理的重要事项逐一交待清楚,让接班人员心中有数,便于安排生产;七、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1、带班领导升井后,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必须把当班工作面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作安排情况、当班井下发现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2、带班领导升井后,必须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3、由矿井安全副矿长负责整理、保存当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及相关登记簿;4、交接班记录簿及相关登记簿不得涂抹、修改,填写内容必须真实,严禁能虚作假;5、每月5日前由矿井安全副矿长将上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及相关登记簿报公司安监处存档备查;6、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
8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7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现决定废止以下两部规章:
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公布)。
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近年来,我省煤矿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已严重影响到我省煤炭产业安全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明23号),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煤矿事故总量,切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各煤矿企业必须从安全生产条件、“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
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一、基本要求1、各种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非法开采或证照过期、未按规定变更仍组织生产;严禁非法挂靠,超层越界,私挖滥采。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人井检身制度与出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所有煤矿必须配齐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专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有企业的任命文件。
严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身兼数职或在多矿兼职。
4、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生产需要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澎切演练。
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设立(辅助)矿山救护队,配齐救护装备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6、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格按核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擅自增加工作面,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_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_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2)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5)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6)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7)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5)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5)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5)按公式(2)计算: (15)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6)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7)按公式(5)计算: (17)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7)按公式(7)计算: (17)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8)按公式(8)计算: (1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一般规定 (20)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23)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24)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26)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33)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33)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33)按公式(2)计算: (33)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 (34)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 (35)按公式(5)计算: (35)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 (35)按公式(7)计算: (35)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 (36)按公式(8)计算: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
攀枝花煤矿2020年瓦斯治理计划(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水城县鸡场攀枝花煤矿2020年度“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方案编制单位:通防科编制人员:王龙军编制日期:2019年12月会审签字单一、矿井概况攀枝花煤矿为生产矿井,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1月颁发的攀枝花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C5200002010111120080119),矿区面积3.3726km2,准许开采标高+940m至+650m,井田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如表所示。
井田境界拐点坐标表(西安80坐标系)1.1 交通位置攀枝花煤矿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鸡场镇坪地村,矿井距六盘水市约84km,水城至盘县公路(S217省道,2级)从矿区穿过,距水(城)—柏(果)铁路发耳火车站约17km,距发耳电厂(4×600MW )14 km,交通运输便利。
1.2 地形地貌水城县鸡场攀枝花煤矿位于构造侵蚀而成的盆地凸起的杨梅树向斜盆地的南部,为中山及低中山地形,地形高差较大,区内最高标高为1820m,北盘江最低侵蚀基准面880m,相对高差940m左右。
煤系地层一般出露标高为900~1300m,煤矿南测为茅口灰岩形成的盆缘山峰,标高2000m 以上;上二叠统峨眉山玄武岩为同向单面山;煤系地层为较开阔的走向谷及缓坡地形;煤系上覆地层形成桌状山,山势陡峻,岩溶较多。
1.3 煤系地层、煤层及煤质井田内可采煤层14层,可采煤层中比较稳定的有3、5-3、7、10、12、15-1、16等7层,平均总厚13.38m,而不稳定的煤层有13、15-2、17、21、23-1、29-1、33等7层煤,平均总厚9.87m。
煤层特征见下表。
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情况一览表2)煤层煤层位于龙潭组上部,直接顶板为泥质粉砂岩,泥质胶结,力学强度中等,局部会发生顶板跨塌,直接底板为粉砂质泥岩,力学强度低,可能发生支柱下陷。
可采煤层中比较稳定的有3、5-3、7、10、12、15-1、16等7层,平均总厚13.38m,而不稳定的煤层有13、15-2、17、21、23-1、29-1、33等7层煤,平均总厚9.8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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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华荣矿业集团文件华矿普发〔2011〕33号关于印发《普定华荣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试行)》的通知集团所属各矿: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所属各矿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现将《普定华荣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普定华荣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煤矿安全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通知报送:投资公司安全生产部。
抄报: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各副总经理。
下发:安全生产部。
普定华荣矿业集团办公室2011年10月25日印发共印18份附件:普定华荣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管理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定华荣矿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单位。
第二章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第三条齐抓共管责任制突出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突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规(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分管副职对防突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计划、措施的落实。
总工程师制定的措施,必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并有记录可查。
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本办法和防突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保安。
第四条建井单位防突管理制度- 1 -在突出矿井承担施工任务的建井单位,必须配备专业防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建井单位在突出矿井系统内进行施工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该矿井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对建井单位落实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一)突出矿井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问题。
(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落实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矿井防突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防突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防突工作规(计)划编制制度(一)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工作3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防突工作必须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防突规(计)划必符合矿井的合法产能,遵循“四区配套三超前”(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配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的原则。
(三)防突规(计)划内容包括矿井生产条件简述、采掘接替- 2 -安排、保护层开采规(计)划、区域防突和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放量及打钻量、瓦斯抽采利用量等。
防突规(计)划中必须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完成时间;三是明确标准;四是明确考核制度。
(四)集团每年组织听取突出矿井防突工作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报,对防突规(计)划进行审核,突出矿井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落实。
第七条通风系统管理要求(一)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
双翼开采的突出采区,两翼必须各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
(二)突出采区必须做到专回专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生产期间,不得与专用回风巷道维修平行作业。
(三)外围通风系统未形成的,严禁施工回采巷道。
(四)严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五)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六)突出采区硐室调节风窗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
(七)突出区域煤巷及距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岩巷施工期间必须在进风侧设置防突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风量调节设施,- 3 -且必须保证回风畅通。
(八)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道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外口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瓦斯传感器。
第八条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牌板标准化(一)在开采过保护层、消突评价有效区内,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二)采用低位(高位)巷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应按要求施工地质前探钻孔。
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 4 -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
(四)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风巷靠近上隅角处设置醒目的抽排钻孔允许进尺牌、效检允许进尺牌。
第九条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一)预测(效检)钻孔施工完毕后,防突测试工认真填写终孔通知单;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完毕后,打钻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终孔报告单。
上述钻孔均由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班组长现场验收、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告单报防突部门审查、签字,预测(效检)钻孔终孔报告单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具体意见。
(二)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组织生产时应切实做到“三清楚、再布置”,即:清楚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避难硐室、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任务。
第十条强化审批管理制度(一)以下条款必须经集团审批1.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
2.新建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并报集团备案。
- 5 -3.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使用掘进机措施应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上述报告、设计、措施编制完成后,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集团审批。
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若遇到地质构造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地质构造探测管理(一)使用物探技术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根据物探仪器的解释精度和探测准确度确定有效探测距离。
(二)突出危险区域内实体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物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执行循环超前探测措施,每次有效探测距离内无异常时,保持不小于20m超前距,巷道轮廓线两侧控制范围不小于20m。
发现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总工程师汇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10m,地质构造区域20m范围内开掘巷道,必须执行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措施,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瓦斯地质基础资料数据库(一)突出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分煤层、分采区瓦斯地质图,并对瓦斯地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报集团安全生产技术部。
(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井下所有开采煤- 6 -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
垂深每增加50m取一组煤样,交有资质的部门化验突出参数(P、W、△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根据上述测试参数及收集的资料,建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台帐;突出参数测试台帐;煤样化验台帐;突出卡片、台账等。
(三)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煤层和采掘工作面遇到明显突出预兆(瓦斯涌出异常、严重夹、顶钻,喷孔、响煤炮等)时,应测定、收集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当参数达到《防突规定》中突出条件时,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请有资质科研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 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
(二)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必须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超前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炮掘施工时,任何一个工作面放炮,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组织贯通。
- 7 -(四)煤层倾角在20°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五)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使用综掘机作业。
第十四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煤柱小于10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施工期间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侧进行连续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当煤柱大于等于10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若评价达标,可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若评价指标超标,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执行针对性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选取原则和顺序:(一)突出矿井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各煤组、各煤层之间应优先开采非突出煤组、煤层,以稳定产能,支持突出煤层区域瓦斯治理。
(二)严格执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规定。
(三)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四)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条件顺序选择低位巷穿层钻孔、高位巷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治理煤巷掘进瓦斯,上述措施可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
同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施工本煤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瓦斯。
- 8 -采区准备工程中联络巷、车场等煤层巷道,可采用煤巷条带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五)突出区域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区域预抽的,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或高压水力压裂、水力割缝、水力冲孔等增透技术,提高瓦斯预抽效果。
(六)突出矿井在安排接替和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体现“掘、抽、采”平衡和“四区配套三超前”的原则,严格按照保护层开采量、岩巷预抽巷工程量、打钻抽采工程区域预抽达标量安排突出煤层工程、产量和矿井年度总产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