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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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A.按30%选择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B.按50%选择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C.按100%选择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D.首选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答案】C2、(2021年真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售药品的陈列管理,关于药品陈列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A.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包装规格及储存温度要求分类陈列B.不得陈列毒性中药饮片、罂粟壳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C.需阴凉贮藏的药品不得陈列于冷藏柜中D.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答案】D3、药品经营企业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行政许可程序为A.按照许可事项变更办理B.按照登记事项变更办理C.按照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D.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答案】A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A.1B.3C.5D.7【答案】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A.本单位科研需要的品种B.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品种C.市场供不应求的品种D.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答案】 D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A.对制剂质量负全部责任B.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D.保证安全配制【答案】C7、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A.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B.请在医师或临床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C.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D.请按医师处方或说明书购买和使用【答案】A8、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A.1 年B.2年C.3年D.5 年【答案】D9、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的主体是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经营企业C.医疗机构D.医疗检验机构【答案】A10、(2016年真题)某外资企业生产的特定批次原料药存在风险,但基于数据以及全球临床安全数据库不良事件预告的回顾分析,该外资企业认为由所涉及批次的原料药制成的制剂,从医学安全角度,对患者产生的风险极低。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的知识点总结※黄金考点一: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完善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基本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健康领域发展更加协调,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普及,健康服务质量和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黄金考点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具有保障功能,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体系主体,医疗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发挥托底作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等是重要组成。

黄金考点三: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黄金考点四:药品质量特性和特殊性1.药品的质量特性: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2.药品的特殊性:专属性,两重性,质量的重要性,时限性。

黄金考点五:执业药师的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是什么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那么零售要点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零售药店分三级,经营种类各不同。

一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等。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一般是可以的。

零售药店的经营策略1市场营销战略的概念和分类1 1市场营销战略的概念市场营销战略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总设计和总规划,由相互联系的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目标市场的选择和营销目标的确定;第二部分是达成目标的营销策略的制订。

市场营销战略不是一种目标,而是一种具有一致性的市场营销方向,一旦建立,不可轻易改变,且应贯穿于企业一切市场营销活动中。

市场营销战略的目的在于动员企业资源在营销战术上先声夺人,并把企业的全部资源纳入统一的战略轨道,这有助于企业营销战术的效能在不受既定目标约束的情况下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1 2市场营销战略的分类市场营销战略可分为4类。

第一类为侧翼战略,指企业采取的避开行业领导者的领先市场,从侧翼发动“奇袭战”,占领市场空隙的策略;第二类为游击战略,指规模较小的企业采取的在市场上选择一块足以防御,而其他企业难以进攻或不愿进攻的市场部分的策略;第三类为防御战略,指行业领导者为捍卫自己的市场领先地位,采取的不断完善自我和阻止其他企业进攻,以保持其市场占有率的策略;第四类为进攻战略,指规模较大的企业通过分析行业领导者的力量状况,采取的选择行业领导者力量薄弱之处或在一条较短的战线上发动进攻的策略。

2市场营销战略的制订和实施2 1市场营销战略的制订211选定市场营销目标: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结合对营销环境的分析,去发现能充分发挥企业优势的有利机会。

《药品分级管理规范》

《药品分级管理规范》

《药品分级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避免药物的滥用,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2x]41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环节的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一)工作目标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进一步健全,合理用药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2、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提高;4、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1、以规范提高药物临床应用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2、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3、加大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力度;4、完善和落实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5、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医疗、药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准入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要对进入临床使用的新品种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过多过滥;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标准与规范落到实处。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九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其中关键项目为30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为15项。

六、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本《标准》中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七、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八、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3,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零售药店销售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零售药店销售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整理。

一、麻醉药品1.可卡因2.二氢埃托啡3.地芬诺酯4.芬太尼5.美沙酮6.吗啡7.阿片8.羟考酮9.哌替啶10.瑞芬太尼11.舒芬太尼12.布桂嗪13.可待因14.复方樟脑酊15.右丙氧芬16.双氢可待因17.乙基吗啡18.福尔可定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二、第一类精神药品1.丁丙诺啡2.氯胺酮3.马吲哚4.哌醋甲酯5.司可巴比妥6.三唑仑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三、终止妊娠药品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2.卡前列素3.卡前列甲酯4.米索前列醇5.天花粉蛋白6.芫花萜四、蛋白同化制剂1.4,6雄二烯-3-酮*2.雄烯二醇3.雄烯二酮*4.雄烯二醇异构体5.雄-4-烯-3α, 17β-二醇*6.雄-4-烯-3β, 17α-二醇*7.雄-5-烯-3α, 17α-二醇*8.雄-5-烯-3α, 17β-二醇*9.雄-5-烯-3b, 17a-二醇*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12.阿法雄烷二醇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14.雄烷二醇异构体15.倍他雄烷二醇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17.勃地酮(宝丹酮)18.1,4-雄二烯-3,17-二酮*19.卡普睾酮20.克仑特罗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22.达那唑23.脱氢氯甲基睾酮*24.雄-1-烯-3,17-二酮*25.雄烯二醇26.普拉雄酮*27.双氢睾酮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29.5α-雄烷-3β,17β-二醇*30.表双氢睾酮)31.乙烯雌醇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35.孕三烯酮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37.4-羟基睾酮38.4-羟基诺龙39. 3a-羟基-5a-雄烷-17-酮*40. 3b-羟基-5a-雄烷-17-酮*41.美雄诺龙42. 美睾酮43.美雄酮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45.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46.美替诺龙47.美雄醇48.甲睾酮49.米勃龙*50.诺龙51.19-去甲雄烯二醇*52. 19-去甲雄烯二酮*53. 去甲雄酮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55.诺司替勃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58.羟勃龙(氧宝龙)59. 氧雄龙(氧甲氢龙)60.羟甲睾酮61. 羟甲烯龙62.奎勃龙63. 司坦唑醇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65.1-睾酮66.睾酮67.四氢孕三烯酮68.群勃龙(追宝龙)69.折仑诺70.齐帕特罗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医药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的级别划分: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处方药管理的药品类兴奋剂品种、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

▪审批标准:一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区新开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监部门培训合格上岗。

上述企业同时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设在近郊乡(镇)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非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近郊乡(镇)不少于25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期间能保证提供药学咨询服务。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非中心城区用于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近郊乡(镇)不少于50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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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类别
1.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以下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

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一)麻醉药品:1.阿法罗定2.可卡因 3.罂粟壳浓缩物4.二氢埃托啡 5.地芬诺酯 6.芬太尼7.氢可酮8.美沙酮9.吗啡10.阿片11.羟考酮12.哌替啶13.罂粟壳14.瑞芬太尼15.舒芬太尼16.蔕巴因17.布桂嗪18.可待因19.复方樟脑酊20.右丙氧芬21.双氢可待因22.乙基吗啡23.福尔可定24.阿桔片25.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等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1.丁丙诺啡 2.γ-羟丁酸3.氯胺酮 4.马吲哚 5.哌醋甲酯6.司可巴比妥7..三唑仑等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二、终止妊娠药品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品种有:
1、米非司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2]274号《关于米非司酮
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含珠停、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利凡诺针剂、毓亭、息瘾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其他肽类激素(2007年兴奋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品种:
1雄烯二醇2雄烯二酮*3雄烯二醇(异构体)4雄-4-烯-3α,17β-二醇*5雄-4-烯-3β,17α-二醇*6雄-5-烯-3α,17α-二醇*7雄-5-烯-3α,17β-二醇*8雄-5-烯-3β,17α-二醇*9雄-4-烯二醇*10雄烯二酮异构体11阿法雄烷二醇12 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13 雄烷二醇异构体14 倍他雄烷二醇15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6勃地酮(宝丹酮)17.1,4-雄二烯-3,17-二酮*18卡普睾酮19克仑特罗20氯司替勃(氯斯太宝)21达那唑22脱氢氯甲基睾酮*23雄-1-烯-3,17-二酮*24(Δ)雄烯二醇25普拉雄酮*26脱氧甲基睾酮*27双氢睾酮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295α-雄烷-3β,17β-二醇*30表双氢睾酮31乙烯雌醇32氟甲睾酮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35孕三烯酮36.4-羟基睾酮37.4-羟基诺龙38.3α-羟基-5α-雄烷-17-酮*39.3β-羟基-5β-雄烷-17-酮*40美雄诺龙41美睾酮42美雄酮43.2α,17α-二甲基-5α-雄烷-3-酮-17β-醇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45甲基-1-睾酮* 46甲基去甲睾酮*47.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8美替诺龙49美雄醇50甲睾酮51米勃龙*52诺龙53. 19-去甲雄烯二醇*54.19-去甲雄烯二酮*55去甲雄酮56诺勃酮57诺司替勃58诺乙雄龙(乙基诺龙)59. 19-去甲本胆烷醇酮*60羟勃龙(氧宝龙)61氧雄龙(氧甲氢龙)62羟甲睾酮63羟甲烯龙64.[3,2-c]吡唑-5α-苯别胆烷-17β-4氢吡喃醇*55奎勃龙66司坦唑醇67司腾勃龙68.1-睾酮69睾酮70四氢孕三烯酮71替勃龙72群勃龙(追宝龙)73折仑诺74齐帕特罗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其他肽类激素品种
1.促皮质素
2.促红细胞产生素(EPO)
3.促性腺激素
4.生长激素
5.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6.生长因子素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带*为暂译名。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黄素单方制剂由各地具有麻醉药品经营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只供应各级医疗单位使用。

药品零售商店和个体诊所不得销售或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注:1.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五、放射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1989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六、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如:乙型肝炎疫苗、人用狂犬病纯化或地鼠、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等。

七、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
(一)毒性中药品种(27种)
砒石(红、白)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嵩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二)毒性西药品种(12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
注:
1、除亚砷酸注射液以外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2、毒性药品的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
2.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3.咖啡因*
4.安钠咖*
5.去甲伪麻黄碱*
6.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7.芬氟拉明*
8.格鲁米特*
9.喷他佐辛*10.戊巴比妥*11.阿普唑仑*12.巴比妥*13.溴西泮*14.氯氮卓(艹+卓)*15.氯硝西泮*16.地西泮*17.艾司唑仑*18.氯氟卓乙酯*19.氟西泮*20.劳拉西泮*21.甲丙氨酯*22.咪达唑仑*23.纳布啡及其注射剂*24.硝西泮*25.奥沙西泮*26.氨酚氢可酮片*27.匹莫林*28.苯巴比妥*29.替马西泮*30.曲马多*31.唑吡坦*32.扎来普隆*33.麦角胺咖啡因片*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九、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2007年兴奋剂目录)
(三)麻醉药品品种
82大麻和大麻酯83古柯碱84右吗拉胺85海洛因86芬太尼及其衍生物87氢吗啡酮88美沙酮89吗啡90羟考酮91羟吗啡酮92哌替啶
(四)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
93阿屈非尼94肾上腺素95安非拉酮96阿米苯唑97苯丙胺98安非他尼*99苄非他明100布基曼坦101布罗曼坦*102丁丙诺啡103卡非多104去甲伪麻黄碱105氯苄雷司106克罗丙胺107克罗乙胺108环唑酮109屈大麻酚110二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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