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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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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13【实施日期】201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5]32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具体要求,大力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加快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普法。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与职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预防劳资纠纷。

三、督促指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结合本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附件: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人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职务: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协商代表人数: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粤人社规〔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

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

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采取“容缺受理”、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劳社部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1、“九五”主要成就“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

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数有较大增加。

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实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05.08•【文号】人社厅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所管理国有企业做好内部薪酬分配工作。

请你们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提供可借鉴参考的原则、规范、流程和方法。

第三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要求,实现企业薪酬策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薪酬价位相适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粤劳社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和提出的计划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构建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和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计划目标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计划目标是:(一)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体制,优化就业结构,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保持就业局势的持续稳定。

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构建多层次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4万人,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2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48万以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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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6]86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
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8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省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各类型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对安排社会劳动力就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企业人工成本支出与构成状况、劳动力使用规模和结构情况、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政府准确
判断就业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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