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1992-05-18实施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爱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ﻫ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ﻫ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ﻫ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ﻫ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同意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爱护治理的相关规定。
ﻫ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ﻫ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GB15562.1-1995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ﻫ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ﻫ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ﻫ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ﻫ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ﻫ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ﻫ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ﻫ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ﻫ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ﻫ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ﻫ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ﻫ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ﻫ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ﻫ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ﻫ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ﻫ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汲取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ﻫ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ﻫ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ﻫCJ 3082-1999 污水排入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ﻫ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3术语及定义ﻫ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3.1ﻫ钢铁工业于本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
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详情如下:《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1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
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

COD(化学需氧量)的含义及其排放标准ﻫCOD( 化学需氧量)经常伴随着环保、污染这些词汇出现, 大家大概都能猜到,COD是个和污染有关的词汇,那么,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正像人们熟知的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World TradeOrganization的缩写一样, COD 也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缩写,即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翻译过来就是化学需氧量。
那么化学需氧量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常用的化学需氧量( 即CODcr), 是指在强酸并加热的条件下, 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mg/l来表示。
化学需氧量反映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
水中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
水被有机物污染是很普遍的,因此, 化学需氧量也作为有机物相对含量的指标之一,但只能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机物污染, 不能反映多环芳烃、PCB等的污染状况。
CODcr 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
CODcr 数值越小, 说明水被污染的越轻。
水样的化学需氧量, 可由于加入的氧化剂的种类及浓度,反应溶液的酸度、反应温度和时间, 以及催化剂的有无而获得不同的结果。
因此, 化学需氧量亦是一个条件性指标,必须严格按操作步骤进行。
ﻫ《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 89》是国家规定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标准。
标准中定义化学需氧量是在一定条件下, 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重铬酸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
原理是:在水样中加入已知量的重铬酸钾溶液, 并在强酸介质下以银盐作催化剂,经沸腾回流后, 以试亚铁灵为指示剂,用硫酸亚铁铵滴定水样中未被还原的重铬酸钾由消耗的硫酸亚铁铵的量换算成消耗氧的质量浓度。
在酸性重铬酸钾条件下, 芳烃及吡啶难以被氧化,其氧化率较低。
在硫酸银催化作用下, 直链脂肪族化合物可有效地被氧化。
我们也经常听到或看到CODcr是多少, 和CODcr严重超标的话。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28.191:669.1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 标准分类: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
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
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 标准值2.1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规定。
2.2 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2.3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3(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的规定。
2.4 本标准表3 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后执行。
3 其它规定3.1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3.2 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氰化物最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3.3 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3.4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3.5 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九月 1目次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52.1 钢铁工业发展概况52.2 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2.3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83 制订本标准的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8 3.1 法规政策依据..83.2 技术依据.23.3 编制原则.34 铁合金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及昀佳控制技术.5 4.1 铁合金生产工艺及产生的污染物54.2 污染物的特点与昀佳控制技术..75 国内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1 国内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2 国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11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116.1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116.2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126.3 操作控制要求..146.4 环境监测要求15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157.1 技术可行性分析..157.2 经济可行性分析..157.3 管理可行性分析..1518 达标可行性分析.159 本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及国外标准的比较..169.1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比较..169.2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16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16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1710.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分析.1710.3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分析.1710.4 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1711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711.1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1811.2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812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1812.1 管理措施建议.1812.2 技术措施建议1912.3 其他建议..192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编制说明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钢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3]517号文《关于下达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向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下达了制订《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按钢铁联合企业的工序流程,分为采选标准、烧结标准、炼铁标准、铁合金标准、炼钢标准、轧钢标准、联合企业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等七个分项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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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1992-05-1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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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4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代替GB 4911--85废水部分及GB 8978--88钢铁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3.1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业,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 烧结:烧结和球团;
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
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 连铸:连铸厂(车间);
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 排入GB 3838中3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GB 3838中4、5类水域,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长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5 GB 3838中1、2类水域和3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注: 1) 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 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注: 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注: 1) 由于农业灌溉需要, 允许多排放的水量, 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 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3) 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缺水区。
4) 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 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
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据)。
4 监测4.1 采样法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标志。
4.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 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
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5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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