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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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餐饮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餐饮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模板《餐饮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餐厅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餐厅所有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收银员等。

第三条餐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热情服务、规范操作。

第四条餐厅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餐厅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六条餐厅员工应穿着整洁、统一的餐厅工作服装,不得穿着拖鞋、露脚趾拖鞋等不符合规定的服饰。

第七条餐厅员工应遵守服务礼仪,禁止大声喧哗、粗言秽语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餐厅员工应对客人友好热情,不得对客人态度恶劣、无礼。

第九条餐厅员工应按规定使用餐厅设备,不得擅自挪用、损坏设备。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条餐厅员工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不得擅自调换或削减食材,不得将过期食材使用给客人。

第十一条餐厅员工应对用餐环境进行清洁卫生,保持餐厅整洁。

第十二条餐厅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和火灾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客人和自身安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餐厅员工应按规定完成工作,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将给予奖励,如奖金、表彰等。

第十四条餐厅员工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餐厅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且配合餐厅管理人员进行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据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之前已经订立合同的员工,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餐厅管理部门所有。

餐饮规章制度与员工管理条例模板

餐饮规章制度与员工管理条例模板

餐饮规章制度与员工管理条例模板1. 规章制度1.1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所有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并且严禁迟到和早退。

•员工应提前请假并经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归岗的员工将视为违规行为。

1.2 安全生产制度•员工在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发现任何安全问题或事故都应立即上报,并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和调查。

1.3 仪容仪表规范•员工应穿戴整洁,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符合职业规范的服装。

•需要佩带工作证件和身份证,以便公司进行核对身份。

1.4 团队合作和行为准则•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严禁在工作场所进行搞笑、恶作剧等妨碍工作秩序的行为。

•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聚餐、聊天、上网、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2. 员工管理条例2.1 招聘与录用•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资质的应聘者,经过面试与考核后,可被录用为公司员工。

•严禁招聘和录用未满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

2.2 员工考核•全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评估,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表现优秀的员工将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绩效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

2.3 岗位培训与晋升•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岗位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时,公司将根据员工表现和需要考虑晋升机会。

2.4 员工补偿与福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位级别提供相应的薪资和福利。

•员工享受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带薪年假和加班补助等。

•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业绩等因素适时调整薪资和福利待遇。

2.5 纪律与处分•公司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的员工,公司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和开除等。

餐饮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餐饮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餐饮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厨师等。

1.3 公司人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2.1 招聘工作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合理制定招聘计划。

2.2 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2.3 应聘者需通过面试、技能测试等环节,择优录用。

2.4 录用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发展3.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

3.2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个人职业素养。

3.3 根据员工表现和公司需要,制定员工职业发展路径。

第四章考勤与休假4.1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4.2 考勤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3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休假,包括年假、病假、婚假等。

4.4 请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5.1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确定薪酬标准。

5.2 薪酬发放应准时、足额,不得无故拖欠。

5.3 员工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5.4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表现,适时调整薪酬福利。

第六章绩效考核6.1 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绩效考核制度。

6.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和奖励的依据。

6.3 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第七章奖惩制度7.1 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7.2 对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误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7.3 奖惩决定应公正、透明,不得滥用职权。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离职8.1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2 员工离职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8.3 离职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章附则9.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饭店人事部规章制度

饭店人事部规章制度

饭店人事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饭店人事部工作,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饭店人事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权利,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员工入职培训、员工考核、员工福利等。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饭店人事部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员工招聘第六条饭店人事部根据饭店的经营需求和人事需求,制定员工招聘计划。

第七条员工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

第八条应聘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饭店人事部根据应聘者的岗位要求进行面试和笔试,择优录用。

第十条入职前,应聘者需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入职时间、薪酬等事项由饭店人事部与应聘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员工入职培训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后,饭店人事部应安排培训,包括饭店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安全知识等。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应具体、实用,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培训结果应记录在档案中,并评估新员工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培训结束后,新员工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四章员工考核第十六条饭店人事部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九条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饭店人事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应记录在员工档案中,供今后参考。

第五章员工福利第二十一条饭店人事部应制定员工福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福利、社会保险、节假日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饭店人事部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饭店人事部应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时,饭店人事部应按规定发放离职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饭店人事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餐饮员工规章管理制度

餐饮员工规章管理制度

餐饮员工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企业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和顾客权益,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企业的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收银员等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遵循“以客为尊、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各岗位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

第五条厨师应当按照菜单要求,做好每道菜品的制作工作,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口感。

第六条服务员应当热情接待顾客,耐心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收银员应当准确记账,不得私吞客人付款,保障财务安全。

第三章服装要求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穿着整洁干净、符合企业形象的工作服装,不得穿着拖鞋、露脚趾鞋等不雅服装。

第九条员工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发型整齐,不得戴有饰品干扰工作。

第四章工作时间第十条员工应当准时上班,不得擅自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按照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串岗、乱放餐具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员工应当礼貌待人,不得对顾客、同事进行辱骂、侮辱等行为,不得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三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使用手机、聊天、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私自接受或索取顾客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顾客索要小费。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厨房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食品质量,不得违规操作,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六条服务员应当注意顾客用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清理地面水滑,不得擅自更改桌椅摆放位置。

第七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企业形象,损害客户利益的员工,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小餐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小餐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流程,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事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配置第四条人员招聘应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五条招聘流程:1. 制定招聘计划;2. 发布招聘信息;3. 筛选简历;4. 面试;5. 体检;6. 录用。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各部门、各岗位工作高效运转。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九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在岗位上发挥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第四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十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能力、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1. 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2.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3. 生日福利、节假日福利;4. 工作餐、交通补贴等。

第五章员工考勤与绩效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员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员工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离职与辞职第十八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员工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和修改。

餐饮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餐饮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职员、技工、管理工、服务生和普通工。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按需设岗、优化配置原则;3.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4. 动态调整、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公司人员配置应遵循定岗定编、精干高效、合理适用的原则,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及旗下各分店人员配置采取计划方式,由各部门及分店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人员岗位编制表(附职位说明书),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人员配置调整:1. 如公司旗下分店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分店工作量有所增减,工作量发生增减的分店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提交本店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申请,经行政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2. 未经申报,各分店不得擅自调整分店及部门岗位及编制。

第三章招聘与入职第七条公司及旗下各分店人员招聘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计划》,按照德才兼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量才适用、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外招聘。

第八条公司及各分店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由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招聘,领班级以下人员(含领班)由各部门及分店负责人负责招聘。

第九条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有关资料;3. 对应聘者进行筛选;4. 组织面试;5. 体检及背景调查;6. 录用通知及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个人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实现个人价值。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相应处罚。

火锅餐饮店人事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火锅餐饮店人事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火锅餐饮店人事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锅餐饮店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锅餐饮店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本店员工假期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假期种类和天数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为带薪假期和无薪假期两大类。

带薪假期包括:年假、事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哺乳假等;无薪假期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未满一个月、旷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规定次数等。

第五条员工带薪假期天数如下:(一)年假:根据员工在本店工作年限,每年享受5天至15天的带薪年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享受15天带薪年假。

(二)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

(三)病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四个月。

(四)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陪产假:男员工配偶生育,享受15天陪产假。

(六)婚假:员工结婚,享受3天带薪婚假。

(七)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享受3天带薪丧假。

(八)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孩子满一周岁之前,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六条员工无薪假期天数如下:(一)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未满一个月: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未满一个月需要离职的,按照本店规定执行。

(三)旷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规定次数: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规定次数的,按照本店规定执行。

第三章假期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员工申请假期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应主动配合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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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

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

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

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

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

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

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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