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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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基本知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基本知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基本知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基本知识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职工的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相关问答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六、劳动法的理论基础1、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2、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一、劳动法知识要点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劳动法的知识要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2.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益。

5.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社会保障法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社会保障法的知识要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就业援助的制度。

参保人在失业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制度。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工资 的职

分配职能 保障职能 激励职能 杠杆职能
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 分配 的原

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 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 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允 许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代扣工资 2.扣除赔偿金
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谢谢!
(四)审议 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五)审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六)公布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 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就已发放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十一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解 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 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没有国家 资金投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缴 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 合的筹资机制。个人适当缴费,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 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政府对所有参保农民给 予适当补助,对于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 。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 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 医疗费用。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 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一)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一般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现收现付制、完全 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指政府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用于当 期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不为以后提供储备资金。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是指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 进入该账户,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 额。 3.部分积累制 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 前者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后者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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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
一、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劳动者工资的制度。

工资制度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反映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

工资制度应当包括工资计算方法、工资结构、工资调整机制等内容。

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而建立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五、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劳动保护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等方面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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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名词解释: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

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职业培训——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职工的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简答题: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

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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