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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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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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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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复习材料

债权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1、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而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6、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7、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或可能,则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8、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9、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抵销:——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1、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1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债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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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特定行为即客体4.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 1、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债务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称为对待之债)。

二.债的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1. 给付的概念: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为的某种行为。

2. 给付的要件:(1)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确定。

(时间、标的)(3)适格。

(可能)(二)给付的形态1.转移财产权利。

(买卖、租赁)2.支付金钱。

(价金、赔偿金)3.提供劳务或服务。

(雇佣、运输、委托)4. 移转权利。

(注册商标转让)5.提交成果。

(承揽)6.不作为。

(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秘密)三.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力,是债权的第一权能)(2)给付受领权。

(债权的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

(债权的强制力)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有相容性(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务的特征:1.特定性 2.积极性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法律事实引起)一、合同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债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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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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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3、单方允诺是大陆法系的说法。

单务合同是英美法系的说法。

【5】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定义: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定义: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6】先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定义: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定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再担保与反担保再担保定义: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

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条件: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

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反担保定义: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条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区别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8】成约定金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定义: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

立约定金定义: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

区别: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9】协议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定义: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定义: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适用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定义: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特征:1、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补充责任:定义: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

【11】人保与物保人保定义: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物保定义: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即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共同点:1、从属性。

即不论是保证债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2、补充性。

即物保和人保对于债权的实现具有补充的法律意义,一般只有在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实现担保利益。

区别:1、物保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而人保则只能由第三人提供。

2、物保的信用基础来源于特定的财产,人保的信用基础是人。

3、物保是物权,人保是债权,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所以物保优先于人保承担担保责任。

【12】清偿抵充与代物清偿清偿抵充定义: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代物清偿定义: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条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二、简答与论述【1】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2、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3、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利益。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等。

【2】债的消灭情形1、清偿亦即履行,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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