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除食品添加剂、酒类、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补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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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2022年广东省小作坊销售范围

2022年广东省小作坊销售范围

2022年广东省小作坊销售范围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第1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新!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最终版本) (1) (2)

新!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最终版本) (1) (2)

薯类食品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1.硬质糖果
2.奶糖糖果
3.夹心糖果
4.酥质糖果
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
6.充气糖果
糖果
7.凝胶糖果
8.胶基糖果
9.压片糖果
10.流质糖果
11.膜片糖果
12.花式糖果
13.其他糖果
巧克力及 1.巧克力
巧克力制 2.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 1.代可可脂巧克力
巧克力及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制品
植脂末]
食用动物 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酱油
1.酿造酱油 2.配制酱油
食醋
1.酿造食醋 2.配制食醋
1.谷氨酸钠(99%味精)
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酱类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 、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 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可可制品 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焙炒咖啡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粮食加工品1.1 小麦粉1.2 大米粉1.3 挂面1.4 其他粮食加工品二、食用油、油脂制品2.1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2.2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2.3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三、调味品3.1 酱油3.2 食醋3.3 味精3.4 鸡精调味料3.5 复合调味料3.6 调味油3.7 食盐3.8 其他调味品四、肉制品4.1 热加工熟肉制品4.2 发酵肉制品4.3 预包装熟食肉制品(火腿、香肠等)4.4 腌腊肉制品4.5 其他肉制品五、乳制品5.1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5.2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5.3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六、饮料6.1 包装饮用水6.2 碳酸饮料(汽水)6.3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6.4 茶(类)饮料6.5 咖啡饮料6.6 植物蛋白饮料6.7 风味饮料6.8 其他饮料七、方便食品7.1 方便面7.2 其他方便食品(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粉丝等)八、饼干8.1 酥性饼干8.2 焦香饼干8.3 焦饼干8.4 韧性饼干8.5 发酵饼干8.6 曲奇8.7 夹心(注心)饼干8.8 威化饼干8.9 其他饼干九、罐头9.1 水果罐头9.2 蔬菜罐头9.3 其他罐头(肉类、鱼类等)十、冷冻饮品10.1 冰淇淋10.2 雪泥10.3 雪糕10.4 冰棍10.5 食用冰10.6 其他冷冻饮品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仅为参考,具体分类及内容可能根据地方政策和法规有所调整。

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肉类及肉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生猪屠宰、肉类和肉制品加工2.生鲜禽类屠宰、肉类和肉制品加工3.禽肉分割、肉制品加工二、水产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水产捕捞2.水产养殖3.水产品肉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4.水产品制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三、乳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鲜奶生产2.乳制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3.奶粉生产、包装、贮存和销售四、食用油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植物油、动物脂肪的提炼、加工、包装和贮存2.油脂制品的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氨基酸、酶、蛋白质水解物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2.磷酸盐、脱氧剂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六、饮料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碳酸饮料、果汁、茶饮料的生产和销售2.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的生产和销售七、糖果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糖果、巧克力、口香糖的生产和销售2.膨化食品、曲奇饼干、糕点的生产和销售八、罐头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肉类、鱼类、水果、蔬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2.调味品罐头的生产和销售九、方便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速食面、方便米饭、即食馄饨、饺子等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披萨、烤鸡、炸鸡等即烤即食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十、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保健品、膳食补充剂的生产和销售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以上是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十大类,不同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许可分类目录申请许可。

同时,在申请许可时,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新版)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新版)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保健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特殊膳食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其他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食品添加剂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你知道吗?

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你知道吗?

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你知道吗?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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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除食品添加剂、酒类、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其他食品外)
子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除食品添加剂、酒类、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其他食品外)补发审批
通办范围
本县
事项属性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办理方式
无限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工作日)
20
法定时限
(工作日家评审

办理结果
证照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设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送达结果
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
市场服务股
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受理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否容缺受理

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补发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遗失公告或损坏的食品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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