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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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朝法制

(9)清朝法制
府、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清朝地方实行四级审制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道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 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 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 入都察院。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 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 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5年) 颁行。 “原例”,“增例”,“钦定例”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折 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成文法典
秋审
热审
1、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标榜“慎刑”;
3、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
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二)允许奴婢赎身 (三)贱民地位有所改善,将一些贱籍豁 除为良 (四)废除匠籍制度 (五)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六)保护旗地、旗产制度的废弛 (七)完善典权制度 (八)婚姻家庭继承
族长入律 承认家法 独子兼祧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京师笞杖以上案件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及刑部、都察院审 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下)

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下)
亟 、 廷 为解决 财 政 困难 大 开 捐纳 造 成 的 “ 舍厚 赀 窃恐 窒碍 难行 ” I 不 同意 以有 无 军务 来 确定 是 否 朝 但 ,】
便膺方面” 现象甚为不满 , 主张对于参革人员 以军 停止 就地 正法 , 主张把 邓 氏奏 章 咨行 各 省 督 抚 , 由各 营为捷径而夤缘保举情况加 以整顿。清廷针对袁 氏 省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是否停止就地正法 , 以复旧制 。 的奏疏下达过一道谕 旨: 前 因军 务方殷 , “ 各该地方 但各 省督 抚议 覆 的结果 几乎完 全 一致 , 均反对 停止 就 官拿 获 匪徒 , 即行 就地 正法 。原属 一 时权 宜之计 。除 地正 法 的执行 , 主张有 保 留地 继 续适 用 。 除此 之外 , 现有军务地方仍准照办外 , 其业经肃清省分 , 遇有获 给事 中王 宪成 、 国子 监 司业孙 诒经 、 郎鲍 源深 、 同 侍 夏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篮 往 论
Zh ng Fa L ng e un Co
No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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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02 24 2 1 )2 5 —1 10 —67 (02 0 —09 2
清末 就 地 正 法制 度研 究 木( ) 下
张 世 明
【 键 词】 关 就地正法 【 中图分类 号】 F9 D 02
新历 史法 学 时空 资源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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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 ) 续
多, 凶悍性 成 , 最易煽 动 , 必应 迅速严 办 。若令地 方 官
案要 犯 , 仍照 旧章 , 由该 管上 司复 核办 理 , 著 详 以重人 善等先后奏请复归分别首从 旧制。刑部议核俟数年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朝法律制度下

清朝法律制度下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大理院各审判庭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从国外引进的机构 。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 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
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 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 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 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
3.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定中国实行宪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响:不同阶级、阶层、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或喝彩或诅 咒,或出谋划策或破坏阻挠,或弹冠相庆或惶恐观望,对仿行宪 政都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领事裁判权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越 权的例外和侵犯,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 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中国近代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 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 以及 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 的中国人的诉讼,外 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 审。会审公廨名义上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 领事所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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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
(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 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 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 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 处死刑”。 (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 要判处刑罚。 (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 卫”。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 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 以及 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 的中国人的诉讼, 的中国人的诉讼,外 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 审。会审公廨名义上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 领事所把持。 领事所把持。
(二)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大清民律草案》经四年,于1911年9月编 纂完成,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 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尽管由于清朝的 迅速覆亡未及施行,但第一次打破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 入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 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的设立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一种治外 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 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它出现于十一世纪欧洲 十字军东征以后。 1843年英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 章程》(第十三条)首先在中国取得了这项特 权,一直到1943年各国这项特权才被取消。
宪法 文件
1907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共23条,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 1911年11月26日《重大信条十九条》
1905年宪政编查馆
机构 设置
1907年资政院和咨议局设立
1.《大纲》的颁布,标志着宪法的合法地位确立,开中国宪 政史之先河,从而拉开了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序幕 。 2.《大纲》标志着法在王上原则确立。 3.《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权利义务概念产生。 4.《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的畸形儿。 5.《大纲》的基本宗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规制了近现代中国宪政史的基本格调。 19世纪,西方世界已经具备了所谓近代文明,而东方的世界 仍滞留于中古,特别是在中国,我们的军器和军队是中古的军 队,我们的政府是中古的政府,我们的人民,连士大夫阶级在 内,是中古的人民。 《大纲》即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又是中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各种矛盾,各种因素交相 作用的结果。
英美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国 列强与中国订约的要件。至清末民初, 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英国、美国、法国、挪威、瑞典、俄国、 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 奥匈帝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秘 鲁、巴西、里西哥、瑞士等二十个国家。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 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 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 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 国的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 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 越权的例外和侵犯,是中国近代司法制 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中国近代司 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修律过程中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尖锐争论。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结果 增加《附则》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 内乱罪和外患罪 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并规定尊长亲属有 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规定: 两国商民如起纠纷,英商控告华人,应向管事官(领事)投 禀,华民控告英商,也应投禀管事官;由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 谁非,调解劝息。英商欲向中国官府投诉,也由管事官传递。 双方争执不巳,由管事官与中国官府共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 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 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七、清末修律的意义 清末修律的意义
首先, 首先,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 系的解体。 系的解体。 其次, 其次,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再次, 再次,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进和传播。
(一)刑律的修订 刑律的修订
清末刑律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 面: 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以公 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一是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 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却是 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 制定的刑法典,深刻影响着我国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的刑事立法。
《大纲》只是一个具有纲领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确认 了君上大权和臣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义务。
自清末以降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救亡图存成了近现代的中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 诸如反封建及民主化,建立健全法制等则被严重 忽略了。以至《钦定宪法大纲》表现为严重畸形; 《重大信条十九条》竟视臣民之自由权利只字未 提; 北洋政府的《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及国 民党政府的宪法种种,无论其在编纂体例上和具 体条款上与《大纲》有多少区别,堂而皇之地规 定了多少权利和自由,实质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 了专制和独裁精神,并未突破“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基本模式。 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自由 和平等精神,可惜在中国大地难以立足,匆匆如 过客秋风,荡然而去。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下)1840------1911 下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1.不平等条约签订的影响 2.“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目的 3.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 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沈家本(1840-1913),今浙江吴兴人。1883年进土。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史、刑部左侍郎、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1903年清 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他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至1910 年被解职。 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 案,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 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 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 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

(三)商律草案的修订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 法。 《钦定大清商律》于1904年1月奏准颁行,该律 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 《公司律》是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 上肯定公司组织的合法地位。中国近代商事立法 的重点。 《商人通例》9条,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和商行为 的界定标准,在商律中起着工商法总则的作用。 男子年满十六岁后方可为商,女子在一般条件下 不能为商人。 《破产律》,中国第一部破产法。 四)诉讼律的修订 诉讼律的修订 《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司法机关改革
一、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 即原来的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以司 法审判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司法行政 。 二、审判机关——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官制改革时,大理寺更名 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 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官审制度的结束。 大理院各审判庭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从国外引进的机构 。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 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 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 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 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定中国实行宪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响:不同阶级、阶层、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或喝彩或诅 咒,或出谋划策或破坏阻挠,或弹冠相庆或惶恐观望,对仿行宪 政都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礼法之争”涉及的法律与道德、与风俗习惯、与社会 家庭教育关系等重大问题,反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两种对 立的法律观的冲突。 守旧派以传统的封建礼教为武器,以朝廷为坚强后盾, 拼命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秩序,攻势 凌厉; “法理派”欲以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和原则制度来改造 中国传统的法律,触犯了数千年封建统治的支柱,招致“礼 教派”群起而攻之,他们虽运用西法奋力反驳,但又不得不 处处小心翼翼,可见“法理派” 的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 也显露出软弱。 性质:这场论争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内部的一次思想冲 突,也是两派于清朝即将灭亡之际,在挽救其命运的政策策 略和实施方法上的分歧,而他们维护清朝统治、收回治外法 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 和的。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法理派一次次的妥协和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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