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又有了独特的发展和变化。
了解清代的法律制度,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以及封建社会的治理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清代的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和复杂。
首先,《大清律例》是其主要的法典,它在结构和内容上继承了明朝的《大明律》,但也根据清代的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这部法典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都有详细的描述。
在刑事法律方面,清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笞、杖、徒、流、死等五刑。
死刑又分为斩、绞两种,并且对于一些严重的罪行,还会采用凌迟等残酷的刑罚。
同时,清代法律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比如,对于谋反、谋大逆等罪行,处罚极为严厉,往往会株连家族。
在民事法律方面,清代的法律制度对于土地、财产、婚姻、继承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清朝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地主阶级的土地权益,同时也对农民的土地使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在婚姻制度上,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有着严格的等级和门第限制。
继承制度则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原则。
清代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特点。
中央设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司法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司法职能。
刑部主管全国的刑事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则主要负责监察。
地方上,州县是基层的司法审判机关,知府、巡抚等地方官员也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在诉讼程序上,清代有着严格的规定。
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诉状,并且要经过各级官员的审查。
同时,证人的证言、物证等在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清代还实行了会审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往往会由多个官员共同审理。
然而,清代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到权力和人情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森严,法律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待遇,体现了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PPT文档演模板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PPT文档演模板
PPT文档演模板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期。
在此期间,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清代政府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
一、制定背景清朝是一个封建王朝,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是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主体的。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它具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
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也积极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清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严格禁锢性和官僚主义。
清朝政府注重控制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非常严格。
同时,清政府颇具官僚主义特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严格的官方监管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1. 统治法律清朝统治法律,主要有《大清律》、《大清大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的主要刑律,其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法和相关的判决程序。
《大清大典》则是清朝的主要民法,其中规定了财产、家庭、土地等领域的法律。
2. 社会法律清朝社会法律,主要有《洋务大典》、《庚子条约》等。
其中,《洋务大典》是清朝在西方先进科技的影响下制定的相关管理法律。
而《庚子条约》则是清朝在战争失败后被迫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涉及外交、财政、商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 宪法法律清朝宪法法律,主要有《欧阳询榜书》等。
其中,《欧阳询榜书》是清朝进行征召士兵时,清政府颁发的一种通行证明,规定了有关征召士兵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制度的影响清代法律制度的制订和推行,为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另一方面看,它也体现了清朝政府封建专制的本质。
清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为后来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启示。
总之,清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行,反映了封建社会下统治者对于权力控制的追求,同时为后来的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尽管其已经成为历史,但持续的法制化进程,仍贯穿着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代的法律制度
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
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
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
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
1、入关前简况
天命五年(162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
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2、立法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
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
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
3、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
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0门,459条。
《大清律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
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逐一介绍了各个国家机构的有关情况。
则例
则例是指某一政府部门或有关某项政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朝关于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没有的。
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有《理藩院则例》;
处理西藏事务的有《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等法规;
适用于维吾尔族的有《回疆则例》;
适用于青海地区少数民族的有《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青海禁约十二事》、《西宁青海番夷条例》等。
4、罪名制度
反逆罪。
清律对谋反大逆罪的规定与明律相同,但在其补充条例中加大了定罪量刑的范围和惩罚的力度:
凡属反逆罪犯,本人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男子年16以上者,不分同姓异姓,不限籍之异同,不论是否残疾,一律处斩。
对谋叛罪的规定亦与明律相同,但在其条例中也扩大了处罚的范围。
文字狱。
清初,在汉族知识分子中有两种思潮对满族统治者构成致命威胁:
明末清初反对君主专制的民主启蒙思潮
反对满族贵族统治的民族主义思潮。
奸党罪。
《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奸党罪条款,规定朝中大臣与宫中内侍之间、京官与家资富厚者之间的交接,也在禁绝之例。
违者最重可处充军甚至斩刑。
强盗、窃盗罪。
承袭明律,但处罚力度有所加重。
强盗得财不论多少,不分首从皆斩。
详细规定了强盗罪的各种表现和特征。
增加了江洋大盗等新罪名,规定了“枭首示众”、“立斩枭示”等新的刑法手段。
强、窃盗罪,除适用正刑外,还要附加刺字的刑罚。
5、刑名制度
清朝的正刑仍是笞、杖、徒、流、死五刑,但五刑的适用方法与明朝相比有所变化。
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情况。
立决用于重大犯罪,一经皇帝批准便立即执行,所以又称决不待时。
监候用于死罪中情节较轻者,一般是留待秋后,由秋审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在清朝的律例中,除了传统的五刑之外,还有下列的刑罚方法:
迁徙: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千里以外安置。
充军:清承明制,充军亦分五等:极边、烟瘴(均为四千里)、边远(三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附近(二千里).《大清律例》中载有《五军道里表》具体规定了充军距离。
发遣:将罪犯发配给驻防官兵作奴隶,经常用于政治案犯,其地位比流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
枷号:源于明代的“枷项游历”。
其适用方法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令犯人戴枷在城门、衙门口、集市或其他公众来往之地示众。
这是体罚犯人的一种耻辱刑。
刺字:清朝时期刺字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
初期仅用于强盗、窃盗等,后来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6、维护满族特权
(一)维护满族在政权中的特殊地位
为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区分身份、民族的“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等。
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
(二)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
充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流徒刑之罪,旗人可免予发配远乡,免劳役,免坐监。
次死一等的充军,旗人可仅以带重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
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
“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
《大清律》规定的刑罚,有一些不适用于旗人,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不刺面。
旗人的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
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审理。
(三)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为了防止旗地旗产散失削弱清王朝统治,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7、司法机构
(一)中央
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构成“三法司”,职权范围大体上与明代相同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刑部的职权较明代更重
(二)地方
省、府、州、县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
按察司是各省主要的专职司法机关
总督、巡抚是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拥有地方最高司法权
8、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九卿是指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事,俗称“银台”)这九个高级官员。
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都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
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在秋审和朝审中,一般都有九卿参加。
秋审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秦始置,掌皇后、太子家中之事,清主要辅导太子、亲王)、科道(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总称,俗称为两衙门)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
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朝审
朝审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时间略晚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
处理结果同秋审
热审
于每年小满之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
由大理寺左右二司的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的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和非真犯死罪以下的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以防夏季狱中疾病流行导致囚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