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上)

合集下载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 以制宜”,这是对清朝律、例关系的一个很 好的总结。律、例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 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首先,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规定在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 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
第二,“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 律的主体,规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 框架;而“例以辅律”,是对律的进一步充 实、补充,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
《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 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自 《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体例稍有 变化,即“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 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 的大法,所以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 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7、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1、“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2、“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4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之前“民淳法简”,没有 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 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 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 统治。 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 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 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 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 治久安。
18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 品实行专制。制度从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始便成 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清朝又继续扩大了禁榷 的范围,除盐、铁、茶官营外,金、银、铜、锡、硝、 硫磺等商品也由政府垄断经营权。凡属禁榷商品,违 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如雍正 六年定例:“凡拿获私贩,务须究讯,买自何地,卖 自何人,严缉窝顿之家,将该犯及窝顿之人,一并照 兴贩私盐例治罪。”①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 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 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16
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 专制政策,清朝继承明朝初年惩罚思想言论的政 策,用更为严酷的刑罚镇压具有反抗封建专制主 义和复兴民族意识的社会思潮,镇压异端思想。 这主要表现为“文字狱”的迭起:“文字狱”是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 的冤狱,盛行于明清。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文字狱百余起,其惩罚之严,株连之广,是历史 上少见的。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 封建专制君主的淫威,是清朝实行极端专制主义 统治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表现。
20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矿藏的开采和冶炼是重要的工业部门,也是其他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而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却对矿冶严加 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康熙四十三年曾下谕:“开 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惧不准行”。 雍正帝也曾明确表示:“开矿事……人聚众多,为害甚 巨”,决不允许“逐此未利”。在统治者这种思想指导 下,《户部则例》严格规定:“由地方官查明商人姓名、 籍贯,取具甘结,并由藩司发给执照,方准开采”, “倘有私挖,即行封禁,照例治罪”。清政府规定,贵 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 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 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 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 “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 罪。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17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
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 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 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 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 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18
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 芽的发展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Hale Waihona Puke 10三、《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 由开矿。
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 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 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 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 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 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20
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1.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 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 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 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 产的条款。 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 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 法机关审理
3
一、《大清律例》
2. 《现行则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
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 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4. 《大清律例》
21
22
23
24
25
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
12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1.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3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 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 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8
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4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5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6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 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9
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19
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 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 使“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 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 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 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 序的重大犯罪。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11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4
(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 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 清。
15
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
(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 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 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 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 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 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 易,顿挫了 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1
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正人心、厚风俗”
2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 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 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 律的翻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