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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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朝法制

(9)清朝法制
府、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清朝地方实行四级审制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道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 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 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 入都察院。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 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 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5年) 颁行。 “原例”,“增例”,“钦定例”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折 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成文法典
秋审
热审
1、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标榜“慎刑”;
3、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
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二)允许奴婢赎身 (三)贱民地位有所改善,将一些贱籍豁 除为良 (四)废除匠籍制度 (五)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六)保护旗地、旗产制度的废弛 (七)完善典权制度 (八)婚姻家庭继承
族长入律 承认家法 独子兼祧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京师笞杖以上案件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及刑部、都察院审 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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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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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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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体系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清朝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朝的传统,但通过对地方法律的整合和制定新法律,清朝法律体系呈现出了一定的新特点。

一、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继承和整合、康乾盛世的创新和变革、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

前两个阶段时期长达两百年,期间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建设具有不可忽略的贡献。

清朝初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继承和整合了明朝的传统。

明朝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并采取了法官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审判模式。

清朝保留了这些制度,并对明朝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修订,使得清朝的法律系统比明朝更为完善。

康乾盛世是清朝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变革时期。

这个时期的清朝经济繁荣、文化显赫,各类法律组织和制度得以形成和完善。

比如,康熙帝制定了《大清律》和《大清仪则》等法律条文,使得清朝法律制度更趋完备;康乾帝创立了廷试制度并推行乡试制度,加强了管理和审判的监督机制。

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则是清朝朝廷在面临外侵和内乱的压力下,尝试引入西方法律制度的时期。

这个时期朝廷曾试图修改旧制,制定新法律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例如,清朝末年通过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商律》,并创设了通商口岸,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现代的法制建设。

二、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从整体上看,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内容的广泛性清朝法律体系的法律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刑法、民法、商法等民事法律,还包括了军法、官法、律令、制度等法规。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还涵盖了宗教法和海商法等法律法规。

这种广泛性表明了清朝法律体系对于社会各种关系的规范力度之强,但同时也暴露了其法律实施的困难之处。

这一点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实施中就非常明显,官吏在执行法律时常常受到地方习俗、民间观念以及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清朝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与明朝和宋元时期不同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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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

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

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

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

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

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

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

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

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

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

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

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

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

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

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

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

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

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

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

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

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

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

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

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

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

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

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

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

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

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

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

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 3 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

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

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

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

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

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

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

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

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

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
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

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

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

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令志.请前期土地制度的研究[M].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1.
[2]盛昱.八旗文经卷[M].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3]孟森.清代史[M].台湾: 正中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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