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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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 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四)清朝的律和例
其一,在明清时期, “条例”是律之外的一
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
大计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亦 是每隔三年进行,考察 的范围,包括各藩、臬 、道、府及州县官员。 “大计”后的官员,按 “卓异”与“供职”两 个等级奖惩
“供职”等三种等级,
实行奖惩。
第三节 清代的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一)贯彻“教孝”、“劝忠”的精神
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 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鏊且教孝也。犯 死罪者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 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 ——《清史稿·刑法志》
( 三 ) 压 制 私 人 商 业
的 发 展
( 二 ) 限 制 民 间 矿 业

( 一 ) 颁 布 “ 禁 海 令
第五节 清代的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刑部 主审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监督
持天下之平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办理冤枉者寺也。
清代地方司法
县 府 臬司 督抚
各依凡人科断。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康熙五十二年,清朝廷正式宣布:“嗣后直 隶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溢人口, 只将实数另造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五 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冶业和 私人资本发展

特 权
( 四 ) 维 护 旗 人 民 事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 以制宜”,这是对清朝律、例关系的一个很 好的总结。律、例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 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首先,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规定在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 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
第二,“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 律的主体,规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 框架;而“例以辅律”,是对律的进一步充 实、补充,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
《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 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自 《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体例稍有 变化,即“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 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 的大法,所以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 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7、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1、“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2、“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期。

在此期间,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清代政府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

一、制定背景清朝是一个封建王朝,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是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主体的。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它具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

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也积极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清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严格禁锢性和官僚主义。

清朝政府注重控制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非常严格。

同时,清政府颇具官僚主义特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严格的官方监管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1. 统治法律清朝统治法律,主要有《大清律》、《大清大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的主要刑律,其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法和相关的判决程序。

《大清大典》则是清朝的主要民法,其中规定了财产、家庭、土地等领域的法律。

2. 社会法律清朝社会法律,主要有《洋务大典》、《庚子条约》等。

其中,《洋务大典》是清朝在西方先进科技的影响下制定的相关管理法律。

而《庚子条约》则是清朝在战争失败后被迫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涉及外交、财政、商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 宪法法律清朝宪法法律,主要有《欧阳询榜书》等。

其中,《欧阳询榜书》是清朝进行征召士兵时,清政府颁发的一种通行证明,规定了有关征召士兵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制度的影响清代法律制度的制订和推行,为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另一方面看,它也体现了清朝政府封建专制的本质。

清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为后来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启示。

总之,清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行,反映了封建社会下统治者对于权力控制的追求,同时为后来的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尽管其已经成为历史,但持续的法制化进程,仍贯穿着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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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枭首 5、凌迟 6、刺字 7、枷号 8、戮尸 9、斩监候、绞监候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 变化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业和私人资 本 的发展发展 3、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二)从 参汉酌金” (二)从“参汉酌金”到“详译明律,参 详译明律, 以国制” 以国制”的法制思想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到 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文化的 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 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 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种指 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受、 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路, 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功统 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正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 驻屯地】 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3个佐领、11个 清末期管辖兵力】 83个佐领、11个 半分佐领、兵2 半分佐领、兵2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部尚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 书。同治帝之皇后阿鲁忒氏之父)
满族自古以游牧、渔猎为主要生产生 活方式,长期生活在中国东北的“白山 黑水”之间,一直非常分散。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满 族首领、清帝国的开创者努尔哈赤在经 过三十余年的部族战争后,终于统一了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政 后金政 权,由此揭开了满族迅速崛起、快速发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旗”为基础的。 旗”为基础的。
镶红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驻屯地】 【清末期管辖兵力】:86个佐领、兵2 清末期管辖兵力】 86个佐领、兵2 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珍妃(光绪帝的宠妃) 名人】
镶白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 驻屯地】 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约2 清末期管辖兵力】 84个佐领、约2 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曹雪芹、阿桂、善耆(肃 名人】 亲王)
所谓“详译明律”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 详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详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参 以国制” 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 朝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 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真正精神要 旨,又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
二、立法活动 (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二)大清律的制定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 部法典。 部法典。 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钦定例”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 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正白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 驻屯地】 【清末期管辖兵力】:86个佐领、约2 清末期管辖兵力】 86个佐领、约2 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郭布罗婉容、荣禄 名人】
正红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驻屯地】 【清末期管辖兵力】:74个佐领、兵2 清末期管辖兵力】 74个佐领、兵2 万3千 【总人口】:约11万5千人 总人口】:约11万 【名人】:和珅(乾隆时的奸臣)老舍 名人】:和珅
在夺取全国军事胜利之初,清朝统治 集团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一个只有 十万军队、一百余万人口,政治经济文 化都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如何来统治 人口众多、有几千年悠久历史文化、有 一整套优越价值体系的先进主体民族?
以多尔衮、顺治、康熙、雍正、乾 隆等清前期执政者为代表的满洲贵族集 团,以极高的政治远见和政治谋略,大 胆地采用“以汉治汉”的基本策略 ,明 智地全面吸收汉文化,全盘接受儒家理 论,并巧妙地利用儒家尊君学说、汉家 的神权理论来塑造自己的形象,结合军 事、政治高压手段,逐渐消弭了汉族各 阶层的敌意和反抗,终于在中原站稳脚 跟。
正黄旗 : 上三旗之一。 【清末期管辖兵力】:92个佐领、2个 清末期管辖兵力】 92个佐领、2 半分佐领、约3 半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 最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名人】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 驻屯地】 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2个 清末期管辖兵力】 84个佐领、2 半分佐领、约2 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名人】 慈安等
“八旗制度”是清朝最为著名的政治体制 之一,源于女真各族出猎的组织体制。 按传统习俗,女真出猎时,按旗寨而行, 每十人推举一首领。努尔哈赤将此制度 推广,扩大人数,所有人民都编入某一 旗下,以旗统人,平时牧猎,战时从旗 下挑选士兵作战,形成兵民合一、军政 合一、族权与政权合一的重要社会组织 形式。八旗包括: 正黄旗 正白旗 正红旗 正蓝旗 镶黄旗 镶白旗 镶红旗 镶蓝旗
1644年入关以后,面对满汉隔阂、政 1644年入关以后,面对满汉隔阂、政 局复杂、法制不全的状况,摄政王多尔 衮一度下令:执政者 “自后问刑,准依 明律”。 在局势基本稳定、全国性政权已经 建立的情况下,则接受满、汉大臣的建 议,着手帝国的全面立法工作,并有针 对性地提出以“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对性地提出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详译明律, 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镶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驻屯地】 【清末期管辖兵力】:87个佐领、1个半分 清末期管辖兵力】 87个佐领、1 佐领、兵2 佐领、兵2万7千 【总人口】:约13万5千人 总人口】:约13万 【名人】:侯宝林(相声家)、慈禧(咸 名人】 丰帝皇贵妃)、肃顺(辛酉政 变中遭处死的户部尚书)
犯笞、杖罪可以用鞭责来代替; 犯笞、杖罪可以用鞭责来代替; 犯充军、流、徒之罪,可以免于发遣到 远地服役,只在当地枷号。徒1年枷号20 远地服役,只在当地枷号。徒1年枷号20 日,每等递加5日;流2000里枷号50日, 日,每等递加5日;流2000里枷号50日, 每等递加5日;充军70-90日。 每等递加5日;充军70-90日。 盗窃三犯(120两白银) 盗窃三犯(120两白银),依法律规定应当 处绞监候,但对满人特规定赃在50两以 处绞监候,但对满人特规定赃在50两以 下者只发宁古塔(辽宁)当差而已。
顺治十二年定例载:“ 顺治十二年定例载:“凡满洲、蒙古、汉 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反叛逆、杀祖父母、父 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 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 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 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 雍正三年 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 “犯罪免发遣”正式入律后,上述规定附于律 犯罪免发遣” 后作为例文遵行。乾隆五年将其内容修改后移 入“应议者父祖有犯”条下,二十九年将其从 应议者父祖有犯” “犯罪免发遣”本律后删除。但它仍作为“现 犯罪免发遣”本律后删除。但它仍作为“ 行则例” 行则例” ,具有法律效力。 这项法律不属于传统的“ 这项法律不属于传统的“议”、“请”范 围,可称之为因宽免旗人死罪而设的特殊法条。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 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掌握清朝法 制的内容及其特点; 制的内容及其特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 的特点。 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一、清代的立法思想——从 参汉酌金” 一、清代的立法思想——从“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到“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一)清朝的建立 满族是生活在中国北方的一个游牧 民族,属女真 民族,属女真族的一支。女真是非常古 女真族的一支。女真是非常古 老的民族,据说其先世可以追溯到商周 时期的肃慎、隋唐时的靺鞨。与南宋对 时期的肃慎、隋唐时的靺鞨。与南宋对 峙的金就是“黑水靺鞨” 峙的金就是“黑水靺鞨”。明朝时女真 分三大部,其中的建州女真在明末改称 分三大部,其中的建州女真在明末改称 “满族”。 满族”。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迁徙,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1000里外安 、迁徙,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1000里外安 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 2、充军 极边、烟瘴(4000里)、边远(3000里)、 极边、烟瘴(4000里)、边远(3000里)、 近边(2500里)、附近(2000里)。 近边(2500里)、附近(2000里)。 3、发遣,将犯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 为奴。
四、旗人特权法律化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治上的优越地位 官缺制度: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 汉官缺
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1)刑罚适用和执行上的特权(同罪异罚) A.死罪豁免权 B.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 B.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 C.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受优待 C.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受优待 (2)审理机关特定化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1、惩罚加重 2、范围扩大 3、谋叛处罚范围扩大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 严禁臣下结党和宦官干政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等危害治安及财 产的犯罪的处罚 沿袭明律,强盗得财不论多少,不 分首从皆斩。还规定“江洋大盗”等罪 名,并规定“枭首示众”、“立斩枭 首”、“就地正法”等酷刑。 窃盗赃银120两处绞监候。强盗、窃 窃盗赃银120两处绞监候。强盗、窃 盗还要在面部刺字。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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