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管理刚性规定
物业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监控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监控管理是指利用监控设备对小区各项活动进行监视和记录,以确保小区安全、稳定和有序。
第三条小区内的监控设备主要包括摄像头、监控屏幕、录像机等设备,所有设备必须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物业监控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居民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滥用监控设备。
第二章物业监控管理的范围第五条物业监控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道路、停车场、进出口等场所。
第六条对于私人区域,如居民住宅、私人花园等,不得擅自安装监控设备,如有需要,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物业监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物业监控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避免监控死角。
第九条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需及时报修处理,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物业监控管理的责任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负有对小区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监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物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监控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监控设备进行不正当活动,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配合物业监控管理工作,保护监控设备,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坏行为。
第五章物业监控管理的应用第十三条物业监控设备应当主要用于小区安全管理、防盗防火、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管理制度,建立监控档案,保存监控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对于监控记录的保存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删除或修改,如有需要,需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六章监控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物业监控管理应当接受相关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居民对于监控管理工作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作出回应。
第十八条物业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监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安全,提升监控效果,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监控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监控设备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监控设备的合法、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应当科学规范,加强监控设备的安全防护,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配合,监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经财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二章监控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六条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禁止私自调整、移动监控设备。
第七条监控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设备操作规程,熟悉监控设备的功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第八条监控设备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及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控设备出现故障需及时报修,由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维修单位进行处理并记录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监控设备定期进行备份,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监控设备的管理流程第十二条监控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流程,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报修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采购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制定采购计划,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效用。
第十四条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证设备的安装位置、视野、画面质量等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监控设备使用应当规范操作,禁止私自调整设备参数,禁止随意删除或篡改监控录像。
第十六条监控设备报修应当及时处理,记录故障情况、解决方案及处理结果,保证设备故障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监控设备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控设备使用规范第十八条监控设备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监控室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室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控室使用管理,提高监控效率,保障监控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监控室的使用管理人员,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控室使用管理职责,保障监控室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监控技术水平。
第五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监控室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六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配合监控工作。
第七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轮班工作,确保监控室的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八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确保监控室的协调运行。
第九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规程,不得私自调整监控设备参数。
第十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监控室内部卫生整洁,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监控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并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控设备的使用手册和相关资料,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开关设备。
第十五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监控设备的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监控设备的软件和硬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监控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设备被盗或损坏。
第三章监控记录管理第十九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监控记录进行保留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监控室使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查看监控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2023年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2023年公共监控管理规定引言:公共监控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和打击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度的监控也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和人权。
为了平衡安全与隐私的关系,并确保公共监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一、监控范围的界定1. 公共监控的范围应明确界定,重点关注公共场所、交通枢纽、重要机构等区域,以及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场所。
2. 公共监控的安装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安装监控设备。
二、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 公共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图像清晰度和录像保存的可靠性。
2. 监控设备的布设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侵害公民的隐私。
3. 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监控数据的处理和保护1. 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等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2. 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没有安全事件和纠纷的情况下,应定期删除不必要的监控数据。
3. 监控数据的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能在确保合法目的的前提下进行使用,并且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
四、监控使用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1. 监控设备的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负责,确保合法使用,防止滥用权力。
2. 监控数据的使用和处理应建立相关的使用记录,确保监控数据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对于滥用监控设备和数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立1. 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对公共监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对不当使用监控设备和滥用监控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 公共监控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结语:本公共监控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关系,确保公共监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提高监测监控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红外监控、雷达监控、声音监控、水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
第三条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三)安全可靠、运行稳定;(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五)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监测监控设施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监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二)选用先进、可靠的监测监控技术;(三)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技术指标满足实际需求;(四)充分考虑监测监控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五)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安全防护。
第七条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八条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监测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正常;(三)加强对监测监控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监控室的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室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监控室内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监控室内的所有管理人员,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角色职责第三条监控室主管负责监控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监控室内的各项事务。
第四条监控室操作员负责监控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监控室管理员负责监控室的日常清洁和整理工作,保证监控室的整洁。
第六条监控室安全员负责监控室内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监控室主管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核实设备运行情况并制定工作计划。
第八条监控室操作员每天上岗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九条监控室管理员每天清扫监控室内的灰尘,定期清洗设备,保持整洁。
第十条监控室安全员每天检查监控室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监控室内严禁吸烟、喧哗,保持安静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监控室内严禁私自调整设备参数,如需调整必须得到主管批准。
第十三条监控室内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连接方式,如需更改必须得到主管批准。
第十四条监控室内严禁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便于工作人员行走。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违反监控室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开除。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监控室安全员将立即报告主管,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对于未尽事宜,由监控室主管负责解释。
以上为监控室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位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监控室的正常运行。
监控查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监控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数据的查看、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监控系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监控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监控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第六条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监控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监控范围,确保监控效果;2. 监控内容:明确监控内容,确保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 监控方式:采用多种监控方式,如视频监控、音频监控、数据监控等;4. 监控技术: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性能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监控数据的查看与使用第九条监控数据的查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查看:查看监控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查看他人监控数据;2. 事由查看:查看监控数据应当有明确的事由,不得随意查看;3. 保密查看:查看监控数据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条监控数据的查看权限分为以下等级:1. 最高权限:只有监控管理部门和有权查看监控数据的部门负责人可以查看;2. 高级权限:只有监控管理部门和有权查看监控数据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查看;3. 基础权限:只有监控管理部门和有权查看监控数据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查看。
第十一条监控数据的查看应当通过监控管理系统进行,不得擅自下载、复制、传播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监控数据的查看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查看人、查看时间、查看内容等信息。
第四章监控工作的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控工作的监督,确保监控工作的规范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监测监控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护受监测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于建设、运行和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活动均适用。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摄像设备、监控设备、录像设备等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对象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的设施。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当保证其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系统被非法侵入和篡改,并采取措施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权力或者侵犯他人的隐私。
第七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的监测监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批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建设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备布局、数量和技术参数,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和检测。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履职尽责。
第十二条建设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范围和权限应当明确,未经授权人员不得私自操作和使用系统。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录像资料和监测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仅限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传播和泄露。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应当进行数据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六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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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源煤化工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刚性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监控系统管理,杜绝监控系统事故和误报警事故,特制定下发本规定。
一、监测监控设备安装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并建立性能测试台账。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
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机电装备部编制专门的供、断电设计并提供监控断电所需的电源及控制线接点,确定断电被控开关的编号、位臵、型号、瓦斯电闭锁接线方式等详细参数,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单位审定,矿总工程师批准。
责任单位:机电装备部责任人:机电副总
3、根据机电装备部提供的供、断电设计,设备被控单位负责电源搭火和连接控制接点;被控设备不能明确单位时,由机电装备部协调、安排,在连接时必须有通风区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机电负责人
二、传感器测点定义
4、通风区监测技术员和监测队长每天定期检查传感器定义内容,内容包括单位、量程、报警值及传感器分类,监测监控运行页面必须把瓦斯传感器放在安全监控页面,抽放传感器放在抽放监控页面,不得混乱设臵。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
5、监控主机对监控监控系统相关测点进行任何操作后、调校时测点名称加“调校”后,立即对上传系统测点分类进行一次排查,确保分类正确。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
6、新安装传感器时必须由井下监测工通知地面监测工传感器的种类、控制口及报警值,地面监测工在监测技术员的监护下进行测点定义操作,监测区长(队长)在机房值班监护。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
7、对需要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必须由通风区提出书面申请,经通风副总审批同意后,在监测区长(队长)监护下更改,并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
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通防副总、监测区长、队长
三、瓦斯传感器调校
8、每周必须进行一次瓦斯传感器调校,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前,调校人员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井下正在施工的单位汇报,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井下正在施工的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校。
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是否一致,否则须当即通知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
调校操作时,监测队长(区长)在机房值班监护。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
9、传感器调校必须填写传感器调校申请单,中心站在调校前要把名称后加“调校”二字。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
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不大于200ml/min。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监测工
10、传感器调校结束后,不得立即恢复为正常工作状态,必须等待数值稳定方可把传感器恢复正常。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监测工
四、传感器挪移及保护
11、采掘工作面在进行放炮、喷浆等工作时必须由施工单位保护传感器,挪移至安全地点。
传感器挪移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直接拽拉监测电缆或传感器,应一手拿传感器手柄,一手拿监测线,挪移必须由当班班队长亲自负责,测气员现场监护。
传感器挪移位臵必须先用便携仪测定挪移位臵附近瓦斯,观察顶板完好及淋水情况,确认无隐患方可挪移。
施工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耙矸机或者综掘机前的信号电缆的吊挂,电缆不准落地。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当班班队长
1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棚、移超前架、打袋墙等可能误碰传感器的所有作业,必须由采区跟班干部现场跟班指挥监护。
责任单位:采煤区责任人:当班跟班
五、传感器吊挂
13、甲烷传感器吊挂标准:掘进工作面T1距迎头不大于5m,T2距风流汇合处10~15m,掘进工作面开工时,T1、T2在距开工点小于5m 处悬挂;进尺大于10m时,按以上规定分开悬挂。
采煤工作面T1距工
作面不大于10m,T2距风流汇合处10~15m,T0距切顶线、煤帮、顶板各800mm、800mm、300mm。
通风区负责T2传感器吊挂,施工单位负责T1、T0传感器吊挂。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通风区责任人:当班跟班及当班班队长14、传感器安装吊挂时,传感器信号线必须和传感器把手打结固定,确保信号线受外力作用时不会影响航空插头。
所有吊挂方式必须牢固可靠,传感器把手和吊挂点必须用铁丝全包围式扎紧。
T2传感器必须用专门托架吊挂。
T1、T0传感器必须用2道10#铁丝吊挂在棚梁或专门施工的吊挂锚杆上。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通风区责任人:当班跟班及当班班队长15、传感器吊挂位臵必须选择顶板、巷帮完好,顶板不淋水,底板无积水的地点。
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
锚喷巷道必须在回风口10-15米施工吊挂点,用于T2传感器吊挂固定。
架棚巷道必须在回风口10-15米搭设挂钩,用于T2传感器吊挂固定。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通风区责任人:当班跟班及当班班队长
六、监控线缆管理
16、掘进工作面延接信号时必须先接电源线后接信号线,防止接电源线时瞬间电压过高造成误报。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监测工
17、所有信号线接线盒两端必须打结固定,确保信号线受外力时不会影响连接点,打结点必须在接线盒下方并且接线盒喇叭口涂抹凡士林防止潮气、水滴进入接线盒,线路敷设地点有淋水的必须用风筒布包
扎。
责任单位:通风区责任人:监测区长、队长、监测工
18、矿井安装变频设备前必须书面通知通风区,机电装备部必须建立井下变频设备安装使用台账。
若安装变频设备地点附近有监测监控分站,变频设备供电电源电缆必须用专用屏蔽电缆,同时监测监控设备信号传输电缆必须更换为专用屏蔽信号电缆。
责任单位:机电装备部、通风区责任人:机电装备部部长、监测区长、队长
19、若敷设屏蔽电缆无法杜绝信号干扰,在影响区域内监测信号传输电缆和变频绞车供电电缆必须在巷道内保持最大距离,减少相互之间的影响。
同时,监测监控分站外壳增加屏蔽网,并使屏蔽网接地。
责任单位:机电装备部、通风区责任人:机电装备部部长、监测区长、队长
20、变频设备不得和监控设备取自同一供电电源。
责任单位:机电装备部责任人:机电副总、机电装备部部长
七、监督及处罚规定
21、通防副总牵头,安监处通防科对照本规定每旬组织一次监控系统管理专项检查。
22、违反本规定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23、凡造成瓦斯误报警的按照瓦斯超限进行处罚处理,高值误报警按重大非人身事故进行处理。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3月19日
神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