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0]23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0.08.03【实施日期】2010.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基础性指标。
目前我省劳动关系虽然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的动态特征,极易受各种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当前,我省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依然存在,企业传统用工管理模式与新生代职工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对于稳定就业局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尤为重要。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不仅是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简介

目录一、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相关资料 (2)(一)简介 (2)(二)业务范围: (2)(三)组织结构: (4)(四)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5)(五)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11)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一)简介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原广东省企业协会)是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3年。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简称广东省企业两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套办事机构。
广东省企业两会是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
广东省企业两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
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政治地位等开展各项活动。
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能运用市场手段整合资源的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广东省企业两会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在全省各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下,以江泽民同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题词为指针,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
将实践性、社会性、服务性、学术性融为一体,围绕调查研究、人才培训、企业咨询、市场开拓、融资服务、市场准入、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刊物出版、内外交流、三方机制、雇主工作、法律咨询服务等多方面的智力服务,进行大量、有益的工作。
广东省企业两会现有会员6000多家,其中团体会员3800多家,个人会员2200多名,是广东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功能最全、影响最广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省企业两会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会工作,不断扩大协会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积极开展有效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在企业和企业家间形成一股凝聚力和辐射力,在广东省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13【实施日期】201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粤人社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人社函〔2015〕3244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具体要求,大力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加快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普法。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与职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预防劳资纠纷。
三、督促指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结合本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附件: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30日附件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人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职务: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协商代表人数: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6.08.17•【文号】劳社部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
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
在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要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精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推动和规范各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僵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履行属地或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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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 设,建立定期培
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 ,保证 评价质量 。
建立具备较高素质 、专业覆盖面 广、结构合理 的
格 审 查和 鉴定 组织 实施 、基 础档 案 管理 工作 流 职 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 队伍 ,加强高技能 程,分期分批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质量管理体 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 。加 强依 法行政教育和专
职 业技 能鉴 定 中心和 鉴 定所 ( 的显 著位 置公 站)
有 的职业 ( 工种) ,应 从国家题库 中抽取试题 。建 立和 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 系统 ,及 时修 正
命题 质量问题 。
布 ,广泛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加强对鉴 定所 (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九) 站)
环节进行重点治理 ,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 治考培 不分 、考场作弊 、考务管理不严等 问题 ,企业职
为贯彻落 实劳动保障部 、全 国总工会 、中国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企 业 家协会 《 关于 印发全面推
劳 业技 能鉴定要重点规 范工 作程序 、加 强督导,避 进劳动合 同制度 实施三年 行动 计划 的通 知》 ( 2 0 j1号) 免无序操作 ,院校职业 资格认证要重 点强化依据 社 部发 (0 6 3 精神 ,省劳动保 障厅 、总
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质量管理 。各地各部 门
( 十三) 强高级考评人 员、质量督 导人 员、 加
技术 专家和管理人员 四支 队伍建 设。加强考评人
要加 强对职业技 能鉴定所 ( 的管理,重点对 高 站)
技 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指 导督促承担 高技 能人才评价工 作的鉴 定所 ( 完善 内部管 理 站) 制度 ,建立质量保 证责任 制,规 范鉴定 申报、资
系认证工作。要在 职业技 能鉴定所 ( 质量普 查 站) 评价鉴定所 ( 。根据本地区本部 门实际情况 , 站)
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 队伍 素质 。加强高技能人
二0 o六年 六 月二十二 日
的基础上,培育 一批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 才评价 的科学研 究。
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督导制度 ,并抓
种方式 ,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 的申报条件 、 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 。要公平对待 申
师 、高级技师 申报条件 ,确定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
作能力要求 ,满足 高技 能人才 评价工作 需求 。规
请参加 评价 的劳动者 ,严格执行 国家职业标准和 范 国家职业标准制 定管理工作 ,由我部 或我 部会 有关规定 ,严肃考场纪律 ,规范考评行为 ,杜绝 同有 关 行业 主 管部 门共 同组织 制 定 国家职 业标
进行重 点核 查,对未签劳动合 同的不予办理相关
手续 。
广东省全 面推进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 三年行动计划 工作 方案
为了深入 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
全 国总工会和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 结合 当地实 际制定具体 关规 定将劳动合 同签订 、解除 ( 终止) 情况定期报
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 的实施方案请于 送劳动保障部 门备案 。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优 势,
20年7 0 06 月2 日前分别报省劳动保 障厅、总工会 、
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备案。
维普资讯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四、不断加强高技 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 十一) 加快编制和修 订技师 、高级技师 国家
职业标准 。加快 国家职业 标准 开发工作 ,设置技
( 坚持公 开 、公平 、公 正的原则,防止高 八)
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 。要通过报纸 、网络等多
国家职业 标准进行实 际操作技能考核 。 工会 、企业联合会 / 业家协会 制定 了 《 东省 企 广
1 /0 6刨!寤 3 42 0 耻 7
维普资讯
跫 l齑综 版 鲢l 台 J !
全面推进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 接流程 ,实行一体化运作 。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有
关于印发 《 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三年行动 计划 工作 方案 》的通 知
粤 劳社 [0 6 3 2 0 )6 号
劳动局) 、总工会 、企 设立重点监控点 ,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 的督导检 各地级 以上市 劳动 保障局 ( 企业家协会 : 查 。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 生质量 问题 的 业联 合会/
二 00六年六月二 日
探索建立劳动合 同签订 、解 除 ( 终止) 情况互联网
登记 ( 备案) 制度 。在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中 ,把企
业签订 劳动合 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 民工签订劳动 合 同列为年审 的重点 内容 ,发现未签订劳动合 同
附件:
的依法 予 以查 处 。在 办 理流动 人 员招用 工 手续 时。对用人单位与流动人 员签订劳动合 同的情况
好落实 。
广东省 劳动和社 会保 障厅 口广东 省总工会
( 对 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 行重点监 十)
广东省企 业联合 会/ 企业 家协会
பைடு நூலகம்
控和重点治理 。实行技师 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 制度 ,各地各部 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
划 ,并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选择部分地 区和行业 进行抽查 ,对高技 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要
弄虚作假 、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 。要 准 ,并发布 实施 。
保证 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 和评价结果 的公 正,认 真调查 了解群众举报 的质量 问题 ,秉公处理 。各
( 十二) 强技师 考评题库 ( 加 卷库) 开发 。与国
家职业标准 同步 ,加 快开发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地各部 门要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 题 库 或卷库 ,进一 步扩 大 国家 题库 的职 业 覆盖 面 。各地各 部 门在 开展鉴定时 ,凡 国家题库 中已 报 电话,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