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问题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解析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

72第326期解析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因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即股东只需要在认缴期限以内缴纳完注册资金,并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即可。
那么股东认缴期限未到期是否需要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实务中说法不一。
■ 文 / 鲁阳 黄梦莎 杨敏*一般来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予支持的,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在期限届满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实务当中却操作不一。
《九民纪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原则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九民纪要》中第6条载明了例外情形: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拒绝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即在于,认缴未到期未出资属不属于上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如果属于,便与实行认缴注册制的初衷相背离,如果在股东认缴未到期时因债务需加速到期,这个出资期限就没有意义。
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处理

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处理对于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股东的情况就需要进⾏出资,但是在实际中也有没实际出资的情况。
这对于企业来说肯定会受到很⼤的影响,那么针对没有出资的情况再法律上应该怎么进⾏处理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处理⼀、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履⾏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看了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对于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就需要根据上⾯的内容来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在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本⽂的内容对⼤家有更多的帮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公司运营和股权交易中,股权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情况。
本文将探讨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影响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与背景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出资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且无偿地将该股权过户给受让方的行为。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背景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以及相关交易方的特殊关系,例如家族企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另一种是为了规避法律、税务等方面的限制和义务,通过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来达到某种目的。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影响1. 违反法律原则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清偿公司债务时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一位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却享有股权,并通过无偿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那么一旦公司面临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其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严重违背了有限责任原则。
2. 影响公司治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会导致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决策权发生变化。
持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而获取公司的决策权,对公司的经营和战略决策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
3. 法律风险和违规问题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和违规问题,特别是在税务和审计等方面。
因为该行为可能涉嫌偷逃税款,违反了税务法律规定。
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约束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行为,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出资的股权持有人的同意,不能变更股权的使用权。
违反此规定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被债权⼈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缴出资的⾏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持续,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法民再366号】争议焦点: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意见最⾼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的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或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决定的。
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者和事务管理者。
股东全⾯履⾏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规定的⽬的是赋予董事、⾼级管理⼈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保证股东全⾯履⾏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级管理⼈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最高院判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院判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裁判要旨:本案纠纷系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因履行《组建集团入股协议》引发,华仁集团公司起诉请求工美公司赔偿不履行协议给其造成的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工美公司不是华仁集团公司股东为由,裁定驳回华仁集团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索引: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41号案情简介:2003年3月10日,该公司前身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养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联合投资成立新公司开发“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项目,华仁养生公司以高科技项目作为投资,工美公司以自己的厂房、场地及设施作为投资,注册资本1.25亿元,合资期限20年。
2003年7月1日,工美公司与华仁养生公司及刘贤忠签订了《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约定华仁养生公司以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工美公司以评估后价值2638万元的固定资产(甘井子291号)出资入股,华仁养生公司更名为华仁集团公司;刘贤忠以评估后价值2460万元的发明专利出资入股。
协议签订后,工美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将约定的出资财产更名至华仁集团公司名下,给华仁集团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累计已达人民币10282.05万元。
华仁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工美公司依照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华仁集团公司的出资义务,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1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更名为华仁集团公司,并同时进行交付;2、判令工美公司赔偿华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82.05万元;3、判令工美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后因工美公司在诉讼中已将诉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案外人大连大世界物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 案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案例摘要: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概述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重点内容1.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4.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三、案例解析1.案例一: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2.案例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问题3.案例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问题4.案例四: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案例四、结论与建议正文: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主要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旨在解决实际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重点内容1.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足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除外。
4.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的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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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
的法律问题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问题
概述:
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可区分为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
实质违法形态,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违法形态(具体可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几种具体的违法形态)。
形式违法形态,指有限公司责任发起人没有履行程序上的出资手续,以完善自己出资行为的违法形态(具体可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股东等三种形态)
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对瑕疵股东的影响
股东出资不实,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的资格,只是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即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但瑕疵股东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面临被解除股东资格的危险。
程序上分为两点:其一,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类似条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二,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对于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依照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杜绝有些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以公司利润来弥补其出资。
诉请主体
既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那么由谁向其主张补足在公司不愿提起诉讼,或公司尚未提及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并未规定,理论上也曾有争论。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基本解决该问题,明确了公司、其他股东均可向瑕疵股东主张,如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
亮点是赋予公司债权人合法的主张权利,譬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为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诉讼资格,法理基础与“代位权”如出一辙,但更进一步突破“相对性”。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出外。
】因为代位权还要等待“怠于”,而公司债权人是直接即可绕开公司、其他股东而直接进入诉讼。
事实上,若非特殊目的,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到期届满前,主动启动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尤其是瑕疵股东出资与否并不影响其债权清偿逝。
举证责任
债权人若欲主张瑕疵股东出资不到位,只要其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瑕疵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证据线索即可。
鉴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提供的出资凭证、验资报告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譬如验资报告,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未能直接、充分证明出资的事实。
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财务账目和出资凭证。
股东以货币出资后,以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为据,以实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必然在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有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记载。
诉讼时效
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须区分情形:
1.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或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常见问题
其一,瑕疵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虽然已经丧失了股东地位,但是鉴于其出资存在瑕疵的行为,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二,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未办理法定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认定
对于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行为,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若瑕疵股东在限定期限内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