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被债权⼈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缴出资的⾏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持续,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法民再366号】争议焦点: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意见最⾼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的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或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决定的。
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者和事务管理者。
股东全⾯履⾏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规定的⽬的是赋予董事、⾼级管理⼈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保证股东全⾯履⾏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级管理⼈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股东出资违法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之厘定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H-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股东出资违法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之厘定高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股东出资行为是公司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之一,其出资财产是公司成立、存续、开展经营活动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独立人格之最重要构成要素。
当前我国规制股东出资行为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确定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有研究的必要。
关键词:瑕疵出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中图分类号:D F411.9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一0084一04一、股东出资违法危害与责任追究主体及方式确定:梳理与总结股东出资违法通常是指股东出资的行为或内容存在瑕疵。
出资作为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
股东的瑕疵出资损害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在公司正常运营或盈利的时候,股东的瑕疵出资还只是一个隐患。
而当公司运转不灵甚至亏损的时候,问题才真正暴露,股东的瑕疵出资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程度,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尤其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会导致公司的解散清算或影响已经启动的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
最终的受害者往往是公司的债权人。
瑕疵出资股东是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但现实中由公司法人本身或法人机构来追究这个责任可行性不高,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本身就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和重大决议的决定机构,其他机构的产生和运行也基本受股东会的影响或控制,期待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追究自己的责任是不现实的,我们无法要求市场经济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股东有如此高的道德水平。
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其他。
公司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家经济实力已经超越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从新中国开始的经济萧条到如今的世界经济强国离不开公司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领导,因此国家制定公司法来规范市场,那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三条明确公司法债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公司法案例评析: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要求补缴(精)

公司法案例评析: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要求补缴?作者:张雷律师张雷律师按:公司设立时,股东向公司出资,或为货币、或为实物,或为其他可以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论是何种形式出资,都应当将权属转移给公司。
如果股东签订了公司章程后,却不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基于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成立后的公司也可以起诉未出资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
关于此点,本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1995年之前,盛某达公司(化名)一直是一家产权不清、股东不明的股份制企业。
1995年,盛某达公司终于进行了改制,原股东重新签订了《公司章程》。
其中明确约定,股东之一的被告房管所应当出资300万元,出资形式是以房管所所有的(也是盛某达公司现在正在使用的)土地和房产作价300万元入股,占股本的34%。
(张雷律师:企业改制,自然要厘清产权问题,盛某达公司虽然之前一直使用着被告房管所的土地和房产,但该土地和房产并未登记在盛某达公司名下。
改制后,相当于重新入股,被告房管所应当将其名下的土地和房产转移给盛某达公司。
)但从盛某达公司的全部股东重新签订了《公司章程》后,被告房管所一直未能将争议的土地和房产过户登记给盛某达公司。
因为被告房管所虽然实际拥有该土地和房产,但其却未能及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入股的相关审批手续,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张雷律师:不论股东未能出资的原因是什么,既然其作为股东,就应当承担出资的法律义务。
本案,即使是因为房管所不能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办理国有资产入股的相关手续,但这一些列理由均属其股东个人之事,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的请求。
)盛某达公司实际运营期间,多次召开了股东大会,被告房管所也实际出席了大会并在股东签字处签有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鉴于被告房管所实际是盛某达公司的股东,掌握着公司34%的股权,为了妥善解决其未能出资的问题,被告房管所也曾与案外人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直接将出资款打入盛某达公司的账户,以冲抵被告房管所的出资额。
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知道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出资者,很多时候是可以享受相关的收益的。
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必须要承担相关的责任,那么具体责任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抽回出资额;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式有哪些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条、第⼆⼗⼀条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作为公司的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的章程,⽽且对于公司债务问题有⼀定的有限责任,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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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义务与违约赔偿

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义务与违约赔偿在公司运作中,股东的出资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出资纠纷时有发生,而解决这类纠纷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出资义务与违约赔偿的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赔偿,以及相关规定和案例。
一、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按照约定将其承诺的资金或财产出资到公司。
出资义务通常由公司章程、合同、法律等规定明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但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出资。
在股东出资义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出资数额: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或增资额进行出资。
如果出现额外的出资要求,例如公司经营需要增加资金,股东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额外出资。
2. 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出资,并确保出资的及时性,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3. 出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和合同的约定,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实物或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
不同的出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股东遵守相应的规定。
二、违约赔偿当股东未按照出资义务履行出资义务时,构成了违约行为。
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具体的违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在股东违约赔偿中,常见的形式包括:1. 赔偿金额:违约股东需要根据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是按照出资义务的数额进行计算,并可以包括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2. 赔偿方式:违约股东可以通过货币或其他财产形式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3.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约或者严重失信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了解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出资义务与违约赔偿。
案例一:甲、乙两股东约定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公司,甲股东出资700万元,乙股东出资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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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后产生的股权转让效力
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要根据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又是什么?接下来请看小编整理的关于
股东出资的小知识,欢迎阅读!
股东出资不到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注册资金已到位,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合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立公司才能开展营业活动,不存在资金未到位就开展业务的问题。
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海南省最早借鉴港台地区及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制度,灵活设立公司的方法,并经海南省人大会决议通过《海南经
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的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
“直接登记制”是指公司、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比例,在一年内逐步全部到位的制度。
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一千万元的公司,在其投入二百五十万元的第一期资金后,该公司可以从事一千万元甚至更多的投资、经营活动。
该制度的设置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的灵活使用及经营活动创造了法律上的有利条件。
但弊端也是突出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引起的法律问题较严重,可以说是燃眉之急。
该问题已摆到公司法修改立法议程上。
问题一:独资公司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
未出资的公司从事百万以上的买货交易,收到货物没有货款支付,只好等销售才付,这就轻易构成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这仅是民事违约责任问题,若该批货款分文未付,且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则性质已是触及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从严重的程度上说,“直接登记制”成了无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诚意犯罪者的温床。
这是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理论上,该投资者因未在法定注册资金投入期内到位导
致公司违法,则该公司对外不能享受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二:独资公司注册资金部分投入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金额。
在对外的承担责任上该投资者要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
投足注册资金的义务,才能享受有限责任,这是在民法理论上,但也有违于平等的主体从事民商活动应遵循公平、平等、老实信用原则,因为该公司的经营额一次性达到注册资金或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时,该公司的兑付能力必定由于自己注册资金未投足而受到限制,导致履行无能,这是对老实履行合同相对方的损害,同样涉嫌到刑法规定,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签订超过履行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情形亦是对市场经济程序的破坏,即使事后补足注册资金也于事无补。
问题三:合资企业一方分文未到位的法律问题。
这在设立有限公司过程出现合资一方未在法定期间缴
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却享有合资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比例,参予决策和参予分配的怪现象。
尤为突出的是,有的大型企业依合同约定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金额往往是亿元,当其余股东投入百分之四十即四千万元的情况下,该大型企业非但分文未到位,反而根据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行使资金控制权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
出资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势必要求乃至诉讼要求未出资方承担未出资的违约责任,但却解除不了合同,也解散不了新设立的公司,就算是法院判决未出资方补投足注册资金,或强制将该公司的现有资产或资金转到新设立公司名下,但违约方是控股方,任意支配新设公司资产,这样,老实信用方的投资权益仍是得不到保护。
虽然《公司法》目的在设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划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三部分,以达到互相制衡作用,科学治理。
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存在股东利益,出资股东方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名额及决策权上瓜分,最后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的有效牵制关系,达不到制度设置目的。
出资不到位是由于出资方出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而改
变投资方向,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注册资本金,总之都是不老
实信用的体现,是违约违法行为,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破坏,对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程序的严重扰乱,弊端显而易见。
因其侵害到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赋予股东、职工、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包括的内容,涵盖合资合同全部内容,即合资合同作为章程的前置部分,公司的股东只要在章程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合资合同被章程所取代。
2、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的决策权以实际出资到位为获得决策权的先决条件。
决策权是有可变性的,比例由实际出资除于实际出资到位总额。
以此公平合理维护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3、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股东享有决策权,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决议的法定期内出资实际到位数为基数
的三分之二决策权通过,就可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将未出资的股东除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可以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或可以选择行使诉讼权要求强制未出资
股东资金到位。
以上几点可以解除合资或联营合同设立公司中,有某一方未出资而又享有公司决策权,干扰公司活动的行为。
(立法增设1-3,目的是消除合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实际出资到位方既不能解除合同,又不能变更注册资金,更不能选择经营者,充分享有决策权的法律问题)。
4、明确约定公司债权人职工对未出资股东享有直接追偿的权利。
(立法设置中,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行使债权请求权)。
5、明文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股民权变更,只要实际注资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决议就可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6、对独资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未投足的,债权人或职工对该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追偿权,该出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鉴于“直接登记制”已较早于准则主义制“及”审批主义制“之前,其利弊并存,为有利于公司制度之完善,以上立法思考有必要纳入公司法的修改范围,以充分实现《公司法》体现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相关合法权益之宗旨。
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缴纳的成立
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法人成立所必备的条件。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引起若干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一、一般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一般性出资瑕疵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出资人的责任和验资人的责任。
出资人的法定义务是应补足其出资额,不考察其他条件。
对验资人,则要审查其作出不实验资时的具体情况,如其行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如何,其是否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注意义务等等,区分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2、关于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是否允许出资义务人补充出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是允许的。
理由是,出资人的责任限于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其补充出资就是承担了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以现金补资的,要注意防止补资人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补资应按程序操作,补资人不得私自用以偿还债务,其中也包括与公司对出资人自己的债务抵销。
二是补资时以实物投入的情形应作严格限制,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
即使在情况特殊予以允许时,也应严格履行对实物的估价手续,防止低值高估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人补充出资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验资单位的责任得以免除。
二、重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重大出资瑕疵的责任人与一般出资瑕疵的责任人相同,也是出资人和验资单位。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而成立公司,具有过错。
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由出资人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对验资单位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在验资单位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第二,验
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2、有重大出资瑕疵情形的,出资人开办的公司自始不
具备法人资格,其应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决定了出资人在清算程序中或者公司应债务发生纠纷后作出的补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责任。
而验资单位责任与出资人责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验资单位的责任限于不实验资的范围,而不是与出资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出资人出资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对此应参照出资不足的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