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代娥法学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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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中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中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中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一、中国法学论文期刊参考文献[1].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学习与探索》.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9期.季卫东.[2].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社会科学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6期.朱志峰.[3].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9年1期.顾培东.[4].唤起中国法学的觉醒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制博览》.2015年23期.林肖依.[5].全球化进程中“主体中国法学”的秩序建构一种基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智慧理性的思考.《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5期.刘顺峰.[6].概念分析与微观论证:中国法学的一个未来面向——接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讲.《河北法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5期.黄金兰.周贇.[7]."五个主义"的摒弃与中国法学的未来.《现代法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9年5期.李步云.[8].中国法学的正当性及其知识谱系——兼论“新道统论”法哲学的理论意义.《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6期.吕勇.[9].中国法学现代性话语的内质与形态.《河北学刊》.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9年4期.叶传星.[10].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理论问题的追究与开放.《河北法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8年2期.邓正来.二、中国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1].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之评析——以《中国法学》为研究蓝本.作者:衣娅妹.诉讼法学南京师范大学2010(学位年度)[2].职业化理念下的美国法学教育——兼论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作者:黄静雅.法学理论西南政法大学2008(学位年度)[3].法律多元及其中国意义.作者:李海彦.法学理论山东大学2012(学位年度)[4].论法治背景下的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作者:曾婧.法学理论中南民族大学2007(学位年度)[5].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被引次数:3作者:常晶.法学理论北方工业大学2008(学位年度)[6].“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之分析:基于布迪厄的“场域”逻辑视角.被引次数:1作者:姚选民.法学理论厦门大学2009(学位年度)[7].吴经熊自然法思想研究.作者:董璘琳.法学理论南京师范大学2010(学位年度)[8].苏力的本土资源理论研究.被引次数:1作者:罗小庆.法学理论南京师范大学2008(学位年度)[9].杨度立宪思想研究.被引次数:1作者:吴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西南政法大学2009(学位年度)[10].墨子"兼相爱,交相利"法律观及其现代价值.被引次数:1作者:王金慧.法学理论烟台大学2008(学位年度)三、中国法学论文专著参考文献[1]中国法学的体系和分类.陈春龙,2009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2]少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定位中国法学急需建立的一门新学科.徐建,2009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3]全球化、特定时空与中国法律哲学——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 王勇,2006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研讨会综述.王佩佩.方斯远,2007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5]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夏继森,2006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6]“新帝国主义”时代的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占红沣,2006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7]摒弃“五个主义”中国法学六十年反思.李步云,2009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8]中国法学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郭道晖,2009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9]他山的石头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翻译的回顾与分析.刘毅,2008中国改革开放30年暨博士后科学论坛[10]"互联网+"时代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紧迫性和方向基于法科生创新创业的立场.徐姿.李健康,2015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篇1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研究本文的目的是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来些许思考。

一、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李双元教授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领域,法律冲突的现象还非常突出。

加之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着变化,国际私法对于这些新类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标准和调整。

[1]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更具特殊性。

首先,在空间上,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国界与地狱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

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其突破了传统管辖权以物理位置来确定的根底,使得其确定管辖的难度更大,具有不宜确定性。

再次,在行为、结果等上具有隐秘性,因网络侵权大多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操纵来到达侵权的效果,而信息本身是虚拟世界的产物非实体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难以被发现,使得对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着一般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更难确定及证明。

最后,在前面定义中也有相应表达,即通过网络信息为侵权工具的涉外网络侵权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3]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上比较复杂,但是不能说完全无法用其确定。

2000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其可以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重新定义侵权行为地的依据。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献综述

某某大学毕业论文材料:文献综述题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学号:姓名:年级:07级学院:法学院系别:法学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1 年月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献综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制度虽然尚未由立法真正确立,但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理论探讨已开展多时,其中主要观点支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及学校的图书馆资源,收集的二十余篇文献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收集、整理、阅读,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的审判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完整的基础性程序,其优势在于规定的各种程序措施比较完备,但不足之处在于程序较为繁琐,耗费的成本也较高。

而简易程序则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和省略,该程序在起诉、受理、传唤和举证的方式及审理程序上都相对于普通程序较简便,并且审限也较短。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专门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该制度的构建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使权利能得到及时救济。

该论题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寻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路径。

其理论上的意义主要是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模式,其实践意义主要是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1、刘助建著的《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考量》主要从缓解行政案件增多和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出发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强调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实现诉讼目的和提高诉讼效率,为行政诉讼的构建提供了必要性论证,在这一点上对笔者的论文有着借鉴和参考意义。

2、张泼著的《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平衡关系,并就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案件适用范围进行的论述,对本论题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废弃抑或保留:对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的思考

废弃抑或保留:对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的思考

力合法行使的一般标准,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
何依法行政提供了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指引性准
[ 基金项 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 “ 十一五” 规划 20 年度课题 “ 08 和谐 社会 语境下行政审判权研 究—— 基于广 西区行政 审
判实务的分析” ( 8 F 0 1 0D X 0 ) [ 作者简介 ]张显伟 (9 9 ,男 ,山东微山人 ,广西 民族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中南财 经政法 大学宪法- 16 一) 9 行政法学专 业博士生 .
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时若该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约束首先应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守了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限如果没有违背法定程序的规定法院还需审查该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只有既合乎法定程序规定又吻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也才可能对该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判决
四种判决形式,尤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标
出者 “ 被告”举证,因此,维持判决制度是被告负举 证责任的逻辑延伸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浑
然一体。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前提即为由原告提出证据,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定程度上说,驳回诉讼请求判
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5 4条第 1 款之规定 , 维持 判决的做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查, 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
施以撤销。因此维持判决是落实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 原则不可或缺的制度装置。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虽有其 适用空问,但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关系不甚密切。 第三,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客观为 主诉讼模式的反映和实现。诉讼模式是指一个 国家关 于诉讼活动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它反映一个国家、 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关于诉讼活动的思想体 系和思维方式,反映一个国家诉讼的宏观样式。我国 的宪法结构、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了我 国行政诉讼的目 标模式总体上是重在维护客观的公法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温树斌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1992(000)004
【摘要】无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温树斌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人范围存在的问题
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明责任规范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
3.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
4.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5.论民事诉讼中的违法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漏洞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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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2006

法理学论文2006

法理学论文2006第一篇:法理学论文2006法理学论文2006-05-27 00:00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亦即当事人的行为以规避某种法律为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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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城管公务暴力执法的体制性
内容摘要
新生的中国城管执法队伍,城管人员在城管公务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暴力化执法,严重损害了中国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城管执法者与群众的关系,从中也暴露了我国政府在执政理念、权力制约、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决策、出台、运行、反馈与纠错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城管执法改革势在必行,其关键在于转变执政理念,建立完善的制度控权体系,实现从压制性到自治型治理的转变,树立城管执法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形象。

关键词:城管;法治;行政处罚
前言
城管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新型产物。

也是社会前进中政治的需要,为了解决城市执法主体分散、行政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责任不清等问题,国务院从1997年开始,城管制度在我国遂应运而生。

但是自该制度诞生以来,各地城管公务活动中暴力性冲突事件不断发生。

公众纷纷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

但是,与公众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地政府基本上是站在维护城管执法的立场,指责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

笔者认为,城管公务活动的普遍暴力化,以及政府、公众对城管公务活动中暴力性冲突截然不同的认识与态度,暴露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

一、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现象反射出体制性缺陷性
(一)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根源在于执政理念不正
1、片面追求所谓的至上社会秩序观。

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方面,受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优先”论的影响,我国政府奉行的是单一的社会秩序至上观,只重表面现象稳定,向上捞政绩。

这在实践中不乏其例,体现在立法方面,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过多、过滥;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打”刑事政策以及严重违反现代法治原则、备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长期存在等等。

这种将“稳定压倒一切”作为政治性任务的压制性治理模式体现城市管理方面,就是片面地强调城市的整洁和秩序,采用单纯的粗糙的强制手段来进行管理。

2、社会发展价值观不正。

现行城管制度最大的失误是“与小商贩为敌”。

众所周知,作为城管管理对象的小商贩,主要是失地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菜农、小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对自身是维持生计,对社会是繁荣了农贸经济,他们是“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当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服务的对象。

但是,在以追求创建“国家级”、“省级”等城市管理者的长官意志下,各地却纷纷出台了“与小商贩为敌”的政策。

政府一方面无法保障公民充分就业,也无法为绝大多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但另一方面却用城管制度禁止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沿街设摊、自谋生计,可以看出,“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在这里仅仅成了口惠而实不至的口号,“人民”这一神圣的概念在实践中被严重虚化。

3、法的秩序观念淡薄。

城管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应当通过全国人大至少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的立法来规范,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尚未有全国统一的立法。

(二)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直接原因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权力的不受约束。

1、城管权力不受约束。

首先,从地方城管政策规范层面上看,由于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各地城管执法的直接依据是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令”。

这些“政府令”立法层次之低估且不论,而且普遍地具有以下非理性的特征:以规定罚款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为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监督内容严重缺位、立法技术极其粗糙、赋予城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无边际。

其次,地方城管人员素质上看,当前在各地的城管部门中,相当一部分“执法队员”是根本不具备法律知识以及城管执法所涉及的工商、税务、环保等领域专业知识的社会招募人员,由于“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进人把关不严,甚至很多品行恶劣的人都混迹于城管队伍之中,加之由于不是正式编制内的公务员,有的地方“执法经费”无保障甚至还要靠“自筹”,地方政府下达的“罚款指标任务”等,遂导致执法质的变坏。

2、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官员的权大于法,其权力不受约束。

改革开放至今,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制度性约束的缺位使行政权力处于一种极度扩张的状态。

作为城市“管理者”政府官员,千方百计考虑的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城管成了政府官员为哄上而捞城市形象政绩的工具。

(三)城管公务活动暴力化,折射出法律和政策的决策、出台、运行、反馈与纠错机制存在缺陷
1、立法机制存在缺陷。

地方许多城管制度的诞生并未经过系统的、周密的学术论证,亦无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的讨论。

就分这管的城管的政府办公室草草行文,从来没有举行过听证会,听取小商小贩的声音。

这种政策的出台符合民意吗?
2、地方人大常委会受当地“管理者”左右,监督机制缺陷。

从省到县,人大负责人与党的负责人合而为一,那么这种人大制度没有真正独立出来,那么地方许多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政策等的制定都要受到本地党政负责的干预。

地方的人大监督制度名存实亡,地方城管立法也不能独善其身。

3、法律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反馈和纠错机制。

二、通过革新体制,走出城管制度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力量在推动变革的过程中起着支配性作用。

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共权力无形之手无处不在。

城管制度正是在此过程中,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和街道委会体制失灵之后,形成的一种权力行使便捷化的替代性机制,其本质上是基于传统的“单位人”思维而产生的,与现代“自由人”社会理念背道而驰。

(一)旗帜鲜明地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1、正确把握社会发展价值观。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发展的价值有很多,效率、秩序的价值并不必然高于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价值,树立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永远高于城市的市容市貌,高于领导的“面子”的观念。

2、地方政府牢固树立为人民的服务的目标。

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正是顺应了这一世界性潮流。

为实现该目标,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必须充分认识到权力来源于权利并服务于权利。

多运用经济手段而不是强制性手段来管理市容。

3、公正执法,取信于民,重塑合法性观念。

首先,去除那种简单、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作为执政合法性来源的认识。

学者认为,所谓合法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评价。

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

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

”要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政府守法以身作则,取信于民。

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国家是手段、人民才是目的,人民守法不是法治国家的特色,政府守法才是法治的精神。

第三,要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避免单纯的压制性社会治理。

(二)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
对于权力,来于人民,也有服务人民,权力是官员容易滋生腐败的工具,所以必须做到:
1、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当代中国腐败现象日益突出的根源还是在于权力的过于集中。

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必须依靠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2、真正实现立法公正。

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就没有什么意义。


3、培育健全我国的市民社会。

当前,我国市民社会建设应围绕实现从压制型到自治型治理转变的目标进行,具体而言包括:1.应当放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结社自由的减少限制,切实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2.真正地保障新闻自由;3.加快发展,繁荣经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不断提高市民的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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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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