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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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遂府函[2010]83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5
【实施日期】201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遂府函〔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遂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紧密联系现阶段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
要深入开展以顾全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弘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
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等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安置。
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和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镇退役士兵采取分片分系统包干、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安置
1.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遂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该中、省直管单位自行负责安置。
2.属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及单位选用的退役士兵,由各自父母(配偶)单位负责安置。
如单位既无编制,又无岗位安置工作,确需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单位向市安置办书面报告后,由市安置办统一向市财政报告解决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属于区县和园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和园区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负责安置。
4.市城区(三园区除外)的城市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船山区政府负责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船山区财政解决200万元,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向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船山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兑付给个人。
其对象为: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确需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属市直企业在岗、下岗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属纯居民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
5.当年城镇退役士兵在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条件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联系到工作单位(不需要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
的,视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享受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
经费来源按同类人员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对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安置时间内办理了自谋职业一切手续的人员,若在次年12月31日前能被单位政策性录用、聘用的,将本人已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回安置办,可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另行办理安置手续,但此段时间不视为待安置期。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均不纳入此范围。
6.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组织安置就业工作的招聘会,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的工作岗位和相关信息。
(二)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直接回原入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在原籍安置
1.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承包地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执行。
2.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回原籍后,如本村(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组居民原集体资产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所得及待遇。
3.农村入伍的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可就地变更成城镇户口,也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三、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有安置任务的地区、单位必须履行和认真落实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单位和当地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在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镇退役军人确定为再就业扶持对象的通知》(遂府办函〔2003〕170号)和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岗失业职工扶持政策的通知》(遂民发〔2003〕110号)的规定,把自谋职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均纳入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根据《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均165元作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标准。
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起,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