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收费的通知赣农机综﹝2014﹞37号各县、市(区)农机局(站):2013年,在全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农机服务收费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
各地对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极少数地方存在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搭车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
今年6月9日,江西日报头版以《宁都县农机局如此收费真“糊涂”》对宁都县农机局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农机服务收费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强农惠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当前个别地方存在的农机服务乱收费等问题,增加了农民和农机产销企业的负担,也损害了农机部门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地农机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组织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做好规范农机服务收费工作。
二、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农机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标准收取,不允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费。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关于核定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573号)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各级农机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要坚决杜绝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搭车收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最大的强农惠农效应。
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赣农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
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
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查了解化肥供求情况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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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查了解化肥供求情况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查了解化肥供求情况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16号)各设区市农业局:为做好化肥供应宏观调控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查了解化肥供求情况的函》(农办农[2009]6号)的要求,请各设区市农业局开展化肥供求情况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以县(场)为单元抽样调查不同作物化肥需求、实际使用和供应情况,以及化肥市场零售价格变化情况。
在此基础上,汇总分析本设区市的化肥供求形势,环比、同比增减情况,化肥使用量与实际需求量差距,以及对农业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调查形式采取上下联动、点面结合、部门会商的形式,利用监测统计数据、测土配方施肥结果,综合分析本区域内各类肥料的供求形势和价格变化趋势。
根据各种农作物面积、肥效田间试验和农民施肥实际情况,分区域测算和统计化肥需求量和使用量。
三、有关要求化肥供求情况调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基础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将化肥供求信息调度工作落到实处,对汇总的数据和形成的材料层层审核把关。
对肥料供求情况要采取预警机制,超前预测分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促进供求平衡和市场稳定,确保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对化肥产供销和使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请于每月 2 日前将你市上月的化肥供求情况汇总分析材料和月报表(附件 1 -3),一并报送省土肥站。
联系人:朱安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附件:1、化肥销售库存价格报表2、化肥使用情况月报表3、主要作物化肥使用情况月报表二○○九年三月六日附件1:化肥销售、库存和价格月报表(月份)市数量:吨价格:元/吨同环比:±%项目养分含量(%)或配合式销售量库存量零售价格本月同比环比本月末同比环比本月同比环比化肥总量(折纯量)/ /// 氮肥总量(折纯量)/ /// 磷肥总量(折纯量)/ /// 钾肥总量(折纯量)/ ///氮肥总量(折纯N)/ ///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硫酸铵磷肥总量(折纯P2O5)////普通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总量(折纯K2O)/ ///氯化钾(国产)氯化钾(进口)硫酸钾(国产)硫酸钾(进口)复混(合)肥料含氮总量(折纯N)/ ///含磷总量(折纯P2O5)/ ///含钾总量(折纯K2O)/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国产)磷酸二铵(进口)国产复合肥进口复合肥国产复混肥(低浓度)国产复混肥(中浓度)国产复混肥(高浓度)填表单位:填表人:电话:填表时间:注:化肥品种均为实物量,氮、磷、钾肥分项总计为折纯量;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的化肥供应使用情况。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4.02.25
•【字号】赣农字[2004]21号
•【施行日期】2004.02.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通
知
(赣农字[2004]21号)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同时开通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毛惠忠厅长
副组长:
方宜文厅办公室主任
成员:
万秋根厅组织人事处处长
邓贤贵厅综合法规处处长
张桂兰厅监察室主任
黄峰岩省畜牧兽医局局长
官少飞省水产局局长
程锦省经济作物局局长
钱新娥省渔政管理局局长
沈月新省种子管理站站长
舒畅省植保植检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方宜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乐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农字[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农字[2009]33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厅内设机构和厅属单位的职责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再行文。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一、总体原则坚持全厅统一领导、行业分工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职责分工1、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负责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和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省级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归口管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组织评审省名牌农产品和推荐中国名牌农产品,协调推进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厅综合法规处负责做好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立法建议的提出和组织起草工作,做好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培训教育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复议等工作。
3、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配合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终止对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策。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赣财农[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培植品牌、科技创新、开拓市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增收等。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公开公平。
农业产业化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正评审,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三)专款专用。
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为“三农”保驾护航——访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胡仲明

进执法单位和先进 个人的评 比。
来形容 。我厅 的 “ 执法护农 ”行 动总结
上报农业部 后 ,部政法司第一 时间刊载
业部政 法司、福建 、湖 南、浙江及省 内 执法 专家到会演讲 。以论 坛的形 式宣 传 并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在全国是第一次。
统一 行动 ,能 在短时 间内形成快速 反应
能力 ,加大 了执法力度及 覆盖面 ,提 高 了执 法的威慑 力和办 案效率。三是 减少
了部 门执法机 构。将原来 农业局 内部 以 业务 股室为 单位的多个执 法机构合 并为
一
二是做 客大江 网。舂播 一粒种 ,秋 收万担粮 。农资市场秩序 和质量状 况关 系到广 大农 民的合法权 益和收成 ,关系 到粮 食增 产 和农 业增 效。2 0 1 1 年 3月 , 厅总 经济师徐金 星率厅 政策法规处 负责 同志 和萍乡等 6设 区市 农业综合执法 支 队长做 客大江 网,介绍 我省农业执法 工
合执 法 与确保 粮食 安全 紧密联 系起 来 ,
提 出要深入 推进农 资治理 等粮食稳产增 产 十大行 动 ,“ 启动 农业 综合 执法 标 准
是 全国 首创举办 执法论 坛。2 0 1 0
年 ,为全 面总 结交流 我省农业综合 执法
化建设” ,“ 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
四是 深入 推进 文 明执法 窗 口创建 。 从2 0 0 9年起 ,我厅 在全 国率 先 开展 全 省 农业 执 法 文 明执 法 窗 口单 位创 建 活 动 ,2 0 1 2年又制定 出台了 ( ( 江西省农业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赣农字[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09]16号)各市、县(区)农业(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林业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分(支)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二00九年三月三日附: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的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为目标,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保农业持续发展,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和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基本原则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分步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
1、政府引导。
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省内外优质保险公司中遴选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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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农党办字[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赣农党办字[2009]4号)
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切实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促进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提升机关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江西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六月八日江西省农业厅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江西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就开展规范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全面登记、逐个审核、集中整治、分级负责的方法,着力解决行业协会与政府及其部门脱钩不真实、不彻底,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切实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已在省民政厅进行登记并挂靠在我厅有关业务处室的行业协会,以及具有行业管理或协调职能的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领取报酬的;行业协会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没有彻底分开、脱钩的。
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
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