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东 南: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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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又一家券商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

又一家券商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

又一家券商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江苏常州的金光华对澎湃新闻称,2015年年底,他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签订名为“投资顾问协议”、实则系“代客炒股协议”时,期盼着自己的5000万元能在股票市场上为他带来更多收益。

不过一年之后,5000万迅速缩水成3000万元。

然而,当金光华按照他后来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补签的“保本协议”,要求浙商证券保本赔付时,却遭到拒绝。

于是,他决定向证监会投诉浙商证券及其员工的违规行为。

不过,浙商证券却提供另一种说法称,金光华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是该公司签署,相关印章涉嫌伪造,浙商证券已向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经调查,浙商证券确实存在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浙江证监局已责令浙商证券改正监管措施,并对其副总经理赵伟江和时任合规总监高玮进行监管谈话。

签了投顾协,交出帐户操作密码金光华是江苏常州人,据其向澎湃新闻记者表述,他是炒股“牛散”,对任何券商来说都属于优质客户。

2015年,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海明找到他,希望可以与他签订投顾服务协议,最低投资3000万元。

所谓的投顾服务,即为客户提供投资指导,从而获取薪酬。

苏与金谈的,是双方签订投顾协议后,由浙商证券代为操盘,收益三七分成,不收取其他费用。

苏海明对金光华说,浙商证券有极专业的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者团队帮他操作账户,投资收益很可观。

金对澎湃新闻说,这样的服务“正中他下怀”。

多年的炒股虽让金收益颇丰,但他的炒股方式“很辛苦”。

“我是长线投资,一只股票通常炒一两年,最长六年。

比如先买一只十万股,等他下跌到一定程度买入更多,这样买几次后就不动,直到上涨卖出。

”金光华说,他会同时操作好几个这样的账户,极耗心力。

因而当苏海民所说的投顾团队帮他操作,他“欣然接受”。

金光华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是他第一次接受委托炒股。

大 东 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0-06-02

大 东 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0-06-0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见证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0]第019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及其他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7.12
•【文号】证监国合字[2002]20号
•【施行日期】2002.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证监国合字[2002]20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境外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3880.5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1810.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向香港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孙建浙商证券警示函

孙建浙商证券警示函

孙建浙商证券警示函
【实用版】
目录
1.概述:孙建浙商证券收到警示函
2.警示函内容: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
3.公司回应:全面落实整改,加强内部管理
4.影响:对公司及投资者的意义
正文
近日,孙建浙商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警示函,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该警示函旨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警示函指出,孙建浙商证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具体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

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要求孙建浙商证券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孙建浙商证券表示,公司将高度重视此次警示函,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公司还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整体素质。

此次警示函对孙建浙商证券及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而言,警示函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治理水平,降低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警示函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权益。

总体来说,孙建浙商证券收到警示函是一次有益的督促,有助于公司及投资者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资本市场利好频出,两融标的再获扩容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资本市场利好频出,两融标的再获扩容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交易情绪延续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7万亿;两融余额(10.20)小幅升至1.56万亿。

继周四证金下调证券公司各期限转融资费率40bp ,有效降低券商中短久期融资成本后,沪深交易所周五公告扩大融资融券股票范围,对资本市场和券商两融业务构成直接利好。

此次扩容后,沪市标的股票数量从800只扩大至1000只,流通市值占沪市主板A 股流通市值达到95%,实现对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沪市成分股的全覆盖,对中证500指数成分股、中证1000指数成分股中沪市成分股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8%、86%;深市标的股票数量从800只扩大至1200只,流通市值占深市A 股流通市值比例接近90%,实现对创业板指数成份股、沪深300指数中深市成份股的全覆盖,对中证500指数、中证1000指数中深市成份股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7%、83%。

两融标的大幅扩容给予市场杠杆投资者更多投资选择,丰富了各类机构金融工具和投资组合架构,亦有望有效改善市场流动性,对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振投资者信心均大有裨益。

保险:上市险企9月原保费数据出炉,从经营情况看,人身险增速延续分化态势,而财产险仍保持良好复苏势头。

上市人身险公司除中国平安(-2.5%)外,1-9月原保费收入均保持个位数增速;财产险公司除中国太平(4.1%)外,1-9月原保费收入均收获双位数增速。

当前对险企业绩增长的两大掣肘因素——疫情和消费能力,对人身险经营的影响尤甚,而财产险需求相对更为刚性。

不过我们认为,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板块表现:10月17日至10月21日5个交易日间非银板块整体下跌1.72%,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非银排名全部行业15/31;其中证券板块下跌0.21%,跑赢沪深300指数(-2.59%),保险板块下跌5.26%,跑输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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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大东南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保荐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92号文核准,大东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00万股,并于2008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45,050,232股。

经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东南以截止2008年末总股本245,050,2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上述方案于2009年3月31日实施完毕,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67,575,348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25号文核准,2010年5月大东南向10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138,686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为465,714,034股。

二、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1、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的形成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安排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7月28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4,315,3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66%。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限售股份持有人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157,800股,其中27,000,000股被质押冻结。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465,714,03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7,506,163股。

经保荐人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2008年7月,大东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公司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水寿和黄飞刚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08年7月,大东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其2007年7月11日受让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8,105,000股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所持有的5,200,2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2010年5月,大东南向10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大东南集团承诺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2011年7月22日,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其持有的于2011年7月28日到期解禁的股份194,073,851股继续锁定一年,自2011年7月28日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不转让或出售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保荐人核查,大东南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锁定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以下证明性文件:
1、《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3、、大东南2009年实施的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方案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4、大东南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5、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承诺的承诺函;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大东南股份结构表。

五、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人认为:
1、大东南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大东南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东南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同意大东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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