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中的动机错误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

小议意思表示错误作者:周勇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意思表示错误时需要救济,问题就在于如何救济。
关键词:意思;表达;错误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虽最早来源于是德国法,但已被各国法制所接纳。
至于翻译的由来,是由日本译自德国民法,而后我国自日本民法译来,虽多有学者主张为准确表达该概念,应翻译“意志表示”,然笔者认为,翻译并不重要,勿需过多争执。
其本身制度的研究远重要于在概念上的纠结,何况“意识表示”这一通常译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无修改必要。
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由于意思表示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早在罗马法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制度,无论是当事人的套话,或者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着交易而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米健:《总思表小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l期,第30页。
)当然,意思表示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概念要归功于萨维尼,他对意思表示做了全面的论述。
此后,意思表示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并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关于意思表示概念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然笔者认为勿需太过复杂,意识表示就可以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它就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
先有意思,后有表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表示符合意思,则无瑕疵;表示不符合意思,则为意思表示错误。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错误分为内容错误和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无大的分歧,各个学者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分歧主要在于“动机错误”是否应当包含在内。
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错误概念的界定

错误一词,在汉语里,指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1]而在法律上,错误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刑法中,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2]而在民法中,关于错误的含义可谓众说纷纭,表述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并非任何错误都能使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义务。在这一问题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各国的立法均规定,对有的错误法律予以调整,而对另一些错误法律则不予调整。如何界定有法律意义的错误一直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从而维护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但这一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又会毁损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效率。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两个主要国家在错误制度的规范范围上呈现出差异。在美国合同法上,错误制度并不规范误解情形,二者被视作不同概念。前者指对“构成双方间交易基础的事实”的错误认识,后者则指“一方对他方所说的---他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错误”。[13]美国法学
中的“重大误解”一词专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别的情形。[14]英国法中的错误制度则同时包容错误与误解,将对事实的假定错误和对相对方意思表示的误解都归于错误制度加以规范,对错误案件之处理交叉适用错误、虚假陈述和诈欺规则。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1.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5意思表示

况的欺诈都是可撤销的合同。
︑ 因 胁 迫 示而 为 的 意 思 表
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 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俱心理而 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 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 认定为胁迫行为。
︑ 内 容 错 误
2
(1)涉及人身和伦理关系的身份行为, 如婚姻、收养等,这类行为常常需要 变通适用撤销权。 (2)为了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而须加以限制的行为,如公司法、劳 动法等,当事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
练 习
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 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 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 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表示,这是关于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的判断。 2、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 3、意思表示是否存有漏洞以及如何 补充。
︵ 二 ︶ 的意 性思 质表 示 解 释
广义上:既包括当事人的解释也包括 司法机关的解释。
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的解释,而且 就意思表示解释的权威性而言,只有 在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发生分歧的情况 下司法机关进行的解释才有法律意义, 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第五讲 意思表示
一 ︑ 意 思 表 示 的 概 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 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 为。
意思表示的核心是法效意思。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外部表 示组成。
︵ 一 构︶ 成意 要思 素表 示 的
意思表示不一致

思表示 3.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 须有相 对人 在客 观上正 处于有 急迫 需要 或者紧 急危难的境地
(2) 须有行 为人 乘人 之危的 故意
(3) 须有相 对人 实施 了足以 使表意 人为 意思 表示行 为
(4) 须相对 人的 行为 与表意 人的意 思表 示之 间有因 果关系
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严 重 不 平 衡, 表意 人可 撤销 该 民事行为。 (4)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 达 , 而第 三人 由于 过失 传 达 错 误或 者没 有传 达, 造 成 他 人损 失的 ,一 般可 由 意 思 表示 人负 赔偿 责任 。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或 者双 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受领人错误时受领人可撤 销意思表示。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 民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予以 变更 或者撤 销。在当事人未予以撤销以前,其意思 表示有效。
(5) 表意人 因其 意思 表示而 蒙受重大不利
法律后果
总的来 说, 表意 人的 意思 表示 是自由 的,自愿的。 1. 通说认为单独虚伪表示原则上有
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 相 对 人 明 知 表 意 人 的 表 示 与意 思 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 为 表 意 人 与 相 对 人 通 谋 所 的,非自愿的。
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 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 人 3.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隐藏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应依该真 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 (1).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 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3) 对于内容错误,如造成当
意思表示不自由 分为三种情况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错误及相关制度设计

21 0 1年
3
信 阳农 业高 等专科 学 校学报
Ju n lo n a gAgiutrlC l g o r a fXiy n r l a ol e c u e
Vo . No 1 1 21 . Ma . 01 r2 1
意 思 表 示 错 误 及 相 关 制 度 设 计
GA0 Ke
(a col hnog n e i,nn200 ,h a LwSho, adn i rt J a 510C i ) S U vs i y n
Absr c : h x rsino tnin i o eo mp ra tc mp n n ,tersac nte ep eso fitnin i o t a t T ee peso fi e t s n fi otn o o e t h ee rh o h x rsino ne t s f n o o
te. i r s
K e o ds:h ro f ne t n ep esd; a scinsc ry;rtcino u t yw r teerro tni x rse t n a t e u t poe t ft s i o r o i o r
1 意 思 表 示错 误 的概 念 及 两大 法 系错 误 内 涵 家 巾错误 的构成 要件 。
Th o gh t e d s u so r u h ic s i n,t i ril g e ha h s d rt n n n Cbi s a ha h a h satce a r et tte miun e sa dig i ne el w st e s memea n ft iwpon nig o ve he it o he e o fi tnt x e s d i t e o nre .Th satc er s a c n t ro fit n in e r se ft r ro n e i e prs e n oh rc u t s on i i ril e e r h o hee ro n e to xp e s d,t i oe — y r ngt s
意思表示错误类型

意思表示错误类型【为您推荐】凤冈县律师岳麓区律师延吉市律师曲江区律师蓬溪县律师铜鼓县律师邗江区律师意思表示真实,它体现了法律的意识自治原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与表示的并不相同,它影响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
由于意识表示错误来源于当事人的表达,涉及到表意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各国对意思表示错误产生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研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各国法律对意思表示错误中错误的认定。
就大陆法系而言,在德国,“错误”指的是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客观情事存在相反的认识并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系因错误、胁迫、欺诈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其认为是意思表示的错误,这种错误破坏了意思的完整性,因此基于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不该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的民法中,“错误”指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的不确定的认识。
英国“错误”指的是缔约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或对说明事项的理解所作出的错误允诺。
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认为“错误指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
”在我国大陆法律没有对错误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的重大误解实际包含了错误与误解。
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上的错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第88条对错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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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中的动机错误作者:叶甲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3期摘要学界普遍认为动机错误不应受到关注,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自身对现实认识错误而将风险转移到相对人身上,这无疑使表意人通过错误获得重新订立法律行为的机会而因此拥有比法律行为成立之前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对相对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对于动机错误,当事人为了保障基于现实设想而做出法律行为的可行性,或许可将相关现实事实作为条件以实现目的,或将现实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因此而得以保障自己设想的可行性。
在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私法自治理念下,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也同时要求每个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自治行为负责,在表意人基于对现实的考虑,并设想法律行为的可行性,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但却不愿因此承担基于错误假想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理念。
然我国并无动机错误制度而仅有重大误解并且存在较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中动机错误的调整,以期对我国错误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起到微薄之力。
关键词动机错误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作者简介:叶甲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273一、民法概念中动机的含义动机是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内心起因,亦或是驱动力。
正如拉伦茨所言:“动机错误是某些情形怀有不正确的设想,而这些情形于他决定发出这一意义上的表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他具有正确的理念,那么他做出的是另一决定。
” 任何法律行为的实施都包含动机的存在,在私法领域,动机乃是一种禁忌,因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往往不会因为动机而被撤销。
这一原则也被各国予以认可。
《德国民法典》在条文中虽未予以否认动机错误的应受关注性,但却也依然具有这一内涵。
然不应受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注动机错误危害交易安全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追求的目标各不相同,基于对现实的考量也是不尽相同,而且当事人的动机属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很难识别,同时当事人并没有义务去识别相对人的内心动机,当事人基于对现实的设想从事法律行为,对于一方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去作出法律行为以及实现何种目标,对于相对方而言并清楚也不重要,当若因为当事人对现实事实不正确的设想而将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转由相对人承担,将导致使得契约因为当事人动机错误而变得极其不确定,极大地危及交易安全。
(二)当事人的内心动机难以确定,增加司法负担在日常交易中,由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动机变化无常,同时把并没有可以确定的统一标准,同时由于动机并不是一种可以予以直接观察的心理状态,其次行为与动机二者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法官如何判定当事人的动机,则变得复杂起来,如果不能到达心理学家的诊断水平,便也只能猜测了,然这又是司法之大忌。
因此若将当事人动机的考察纳入司法审查中,无疑是对法官的巨大考验,同时也造成巨大的司法压力。
二、传统动机错误理论(一)德国错误理论将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是萨维尼最杰出的成果之一,萨维尼将法律行为的错误问题视为意识与表示的不一致,也即意思的欠缺,因此将错误的情形分为两种: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同时萨维尼也认为由于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动机错误不应予以关注,除非在动机错误成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萨维尼对此进行解释道:“始终是人的行为自己赋予错误这种决定力量。
他在相互对立的决定中做出选择的自由丝毫未受到限制,对其而言,无论错误呈现出何种虚假利益,他都可以予以拒绝。
” 因此这种错误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同时这也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别予以明示即意思表示本身与意思表示形成之前形成阶段行为人内心动机,萨维尼的观点被《德国民法典》第119条采纳,然就应受关注的错误与不受关注的错误之间的区分完全是心理学上区别。
“就错误的应受关注性而言,无需顾虑错误的对象,唯一关键的是,表面看起来是当事人希望的而实际上却不是他所希望的或不同于他所希望的。
” 然齐特尔曼从心理学上将错误理论作出界定,将应受关注的错误划分为行为缺乏意思的错误以及对法律效果缺乏认识的错误,因此动机错误一般不应予以关注。
(二)日本错误理论关于错误理论,《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法律行为的要素错误时,意思表示无效。
但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表意人自己不得主张无效。
”传统二元论错误理论认为:主张第95条的错误类型并不包括动机错误,因此第95条并不适用存在动机错误的情况,其认为意思表示作出后,之所以承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相对应。
根据该原理,需要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区别对待。
在表示错误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因此判定意思表示无效,动机错误下,意思与表示一致,因此意思表示效力并不会受影响。
一元论并不对二者进行区分,而是将两者统一并入在第95条所规定的错误中。
主要理由对相对人的信赖,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旦因为表意人对现实设想的不正确而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这将造成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从而破坏交易秩序。
在一元论包括合意主义的错误理论和信赖利益的错误理论,同时后者又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即错误的认识可能性说以及有关错其错误事项重要性的认识可能性说。
前者观点认为:只要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存在的错误,则不具有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意思表示依然有效。
后者则认为: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重视事项发生错误时,则不具有信赖利益,不予以保护。
然而在双方错误的情境下,一元论的错误理论显然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如甲和乙都认为某画是真迹,但最后鉴定发现是假的,根据认识错误可能性说并不能主张意思表示无效,显然有违私法自治之真谛。
因此错误的一元论饱受学界批判。
错误一元论将认识错误可能的风险由表意人转向相对人承担,表意人的内心动机本就不易猜测,同时变化莫测,这也使得交易安全变得极易遭到破坏。
(三)美国错误理论“美国法上并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其法律发展使上也没有出现过影响极其深远的潘特克顿学派,” 因此在美国,动机错误并不存在所谓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
就错误而言分为单方错误和双方错误。
双方错误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有关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双方错误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是舍伍德诉沃克案即当事人对于小牛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密西根州最高院则判定被告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同时《第二重述》确立了发生双方错误时,不利一方撤销合同需要证明的事项:“错误涉及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基本假定;(2)错误对于约定的给付之交换具有实质的影响;(3)以及错误并不属于一方当事人本应承担的风险的事项。
”在单方错误时,法院往往不会因为一方错误而判定意思表示无效。
第一安全人寿公司诉基思案则说明了这一点。
然就单方错误不予救济则有两个例外规定:“(1)如果一方错误是由他方造成的,合同可以因一方错误而无效;(2)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到了错误方的错误。
” ,然就目的受顿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国王加冕案,“美国法院普遍接受目的受顿规则,尽管该原则并未被《统一商法典》所明确承认,但是毋庸置疑,它也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次《重述》和《第二次重述》都规定这一规则。
然当事人若主张因为发生某事件导致目的受顿主张合同无效需举证:“第一、该事件必须使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第二、不发生该事件必须是“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基本假设”;第三、旅行艰难并非由于主张免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第四、该当事人必须没有承担比法律要求更重的义务。
”三、动机错误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通说,动机错误的类型包括四类:单纯动机错误、明示的动机错误、成为意思表示内容的动机错误、双方动机错误。
1.单纯动机错误是指表示人基本对未来的不正确的设想而因此做出相关的决定,若没有动机则不会选择作出相关决定。
如甲为向女友求婚特意购买了戒指一枚,后求婚失败,甲则不能因此时求婚失败而主张买卖戒指的合同无效,若因此授予甲以撤销权将导致合同可以任由一方因对未来设想不正确而撤销将导致合同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危害交易安全。
2.经表示的动机错误是指一方将自己基于对当下或未来的设想作为合同动机告知相对人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无论表示相对人是基于表意人的告知,还是基于其他的方式获知表意人的动机,仅表示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动机这一事实,尚不足以使动机错误成为应收关注的错误。
这是因为就行为的效力而言,仅表示相对人认识到表意人的动机尚不足以将表意人的设想正确与否的风险转嫁给表示相对人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 然“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因错误而签订合同,则他的信赖并不具有受到保护必要”这一规则应予以限制,若相对人没有告知义务,则即使相对人在对表意人错误了解的情况中保持沉默,也仅仅具有道德的可谴责性,也不应将此种归责上升为法律层次,同时很难找到可以让相对人为表意人错误承担责任的理由,毕竟私法自治环境中每一个“理性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此种情况又同时会与与欺诈存在竞合的可能性,欺诈要求行为不仅有欺诈的事实,同时应有欺诈的故意,对于相对人具有告知义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沉默,则符合欺诈的要件,可以主张欺诈人的责任承担。
3.成为意思表示的动机,当双方约定将动机视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时,一旦发生动机错误则属于内容错误的范围,此时意思表示也即成为意思表示形成的原因。
因此当动机错误成为意思表示组成部分同时发生错误时,则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允许当事人予以撤销,将动机构成合同内容从而追求动机的实现,亦与作附条件法律行为似有相似之处,当事人为了实现动机而又不至于因动机受挫而受法律行为约束,可将动机设定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以条件能否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效力,依此保障当事人的动机实现的可能性。
4.双方动机错误是当事人双方对于事实认定产生同样的动机错误,双方动机错误不同于单方动机错误,同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将双方动机错误予以特别处理,此时的风险也应由双方均分,双方对现实或将来进行假定,并以此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在发生动机错误的情形中,此时的双方动机错误则阻断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订立合同基础消失,倘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合同基础不存在便不会再签订合同,而此时要求当事人依然全面履行合同有违私法自治。
因此毫无疑问此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受到影响的。
此时应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即解除亦或是变更合同,若动机错误重要达到当事人只要知道便不会签订合同之地步则合同无效。
《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对双方动机错误予以明确界定,然司法实践填补这一漏洞,创设交易基础丧失理论予以调整。
然就性质错误是否属于动机错误的问题争议较大,通说认为是动机错误。
就性质错误的情形而言,萨维尼意识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包括性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