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合集下载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

(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

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

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

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①“欺诈”这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欺诈有其规范性构成。

②甲虽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并未因此陷入错误,故不构成欺诈。

德国学生菜单案浅析完整版

德国学生菜单案浅析完整版

德国学生菜单案浅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德国“学生菜单案”浅析一、案例简介德国某大学法学院一学生,一次在餐厅吃饭时,见餐厅的菜单制作精美、古色古香,爱不释手,便偷拿了一份带出餐厅。

多年后,该学生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再次来到同一家餐厅。

进餐时,他突然回忆起多年前自己曾擅自拿走菜单的事,心生愧疚,于是几日后又偷偷地将菜单归还于该餐厅。

因该餐厅的菜单制作多年未变,其服务员也未觉异样。

一天,某顾客去该餐厅就餐时恰好拿到了这份被归还的菜单,觉得价格十分便宜,于是点菜较多。

但结账时,发现收费远高于自己的预算,坚持按旧菜单价格付费,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如何解决?二、案例分析我认为,应按现菜单价格收费。

理由如下:(一)表意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顾客因旧菜单对菜品价格产生了误认,原以为菜品价格“十分便宜”,并作出“点菜较多”的意思表示,造成了基于动机错误的意思表示错误,使得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不得主张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

因此,表意人即顾客不得撤销其民事行为,而应承担自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受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

先从表意人角度看,该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正常智力状态下根据该餐厅的装修条件、服务水平,并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推断出菜品的价格存在问题,这表明该顾客未尽到注意义务。

再从受领人角度看,由于学生是“偷偷归还菜单”且“菜单制作多年未变”,因此该餐厅对于旧菜单的出现以及混淆不负有责任,不具有可归责性。

本案中,表意人意思自治利益与受领人信赖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但客观上,餐厅是不知情的,因此其与顾客的买卖合同是建立在现菜单基础上的,应按现菜单价格收费。

(三)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balancingofinterest),又称利益考量、利益较量、法益衡量、比较衡量、衡量等,是指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估量后,考虑应侧重于哪一方的利益○1。

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撤销权 人在法定期 限 内未行使撤 销权 , 民事行 为原来 的效 力不 这种情 况下 , 该 表意人可 以撤 销 民事 行为 。
变, 民事行为 的效 力继续 。
3 传达错误 .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真实构成民
这 是指 因传达人 或者 传递机 关 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 的意 思表
状 态 。意思表 示不 一致 的一种 重要情 形为错 误 。民事错 误制 度 任 。但法律 另有 规定或 者双方 另有约定 的除外 。从此 规定来看 , ”
是两大 法系均 有规定 的一种 制度 。 我国学 理上认 为 , 国法律 规 似乎可 以把 传达错 误归为重 大误解 而行使撤销权 。 我
后 果与 自己的意 思相悖 , 并造 成 较大损 失的 , 以认定 为重大误 传达人承 担责任 。此外 , 民通意 见》 7 条 限定 于义务传 达人 可 《 第 7
解 。 对此 规定的 理解 , 注意 以下 问题 : ” 须 ( ) 解的 类型 误 一 的情形是 不合理 的。 4 受领 人理 解错误 .
此 , 当事人意 思表 示不真 实时 , 在 其不 应受其 意思 表示 的约束 。
规 定:意思表示 由第三人义 务转达 , 第三人 由于过失转 达错 误 “ 而
意 思表 示 不真实包 括意 思与表 示不一 致和 意思表 示不 自由两种 或者 没有转达 , 造成 他人损 失的, 一般 可由意思表 示人负赔偿 责


根据 《 民法 通则》 5 第 9条第 一款第 一项和 《 同法》 5 合 第 4条 效,或 者将这 些选择 好 的语言符 号 向外部表 达时 出现 失误 。 比
第 一款第一项 的规 定, 因重大误解 而成立 的民事行为 是可撤销 的 如, 将真品当作赝品出卖; 把单价 10 元写成 10 人的理性 00 0 元。 行 为。 可撤 销 的民事 行为是指 已经成立 且 已生效 , 因为意 思表示 是 有限的 , 这种表 示的 失败, 是任何人 意思表示 时都可能发 生的 .

重大误解主要有几种情况

重大误解主要有几种情况

重大误解主要有几种情况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

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

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错误与误解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与误解制度比较研究
受 领 人 实 际理 解 的 意 思 与 客 观 意 思 不 一 致 , 存 在 则 误解 。
德国民法强调解释优先原则 , 在探讨某项有瑕疵 的意思表示可否撤销前 , 首先应对 此项意思表示做出 解释。在司法实践中, 如果表意人 的真实意思与客观 意思不一致, 而受领人认识到了表意人 的真实意思 , 则
个表达方式的意义 , 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 同的上下文 , 它所指的不同的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所特有 的表达 特点, 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基于错误而做 出的意思 ” 表示是有瑕疵 的, 以此为基础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 并
错误基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 19 1 条认 可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某些立 法例中, 错误仅以其严重性 区分法律效果。德 国民法 典进一步发展为 , 错误方当事人 自己的过失并不使其 丧失撤销权 , 其甚至可 以对合同单方宣告撤销。后来 , 学理上将表示内容错误进一步区分如下 : 第一, 关于法 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 ; 第二 , 关于标 的同一性之错 误; 第三 , 关于 当事人本 身之错误 ; 四, 于标 的价 第 关 格、 数量、 履行期、 履行地之错误等。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 为 :语 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 “
程中的动机错误和对外意思表示导致 的表示错误 , 对 前者以撤销制度规制 , 对后者则认为是绝对无效的。 在普通法 时期 , 萨维 尼将错误分 为值得法律保护 的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的动机错误, 认为动机
的, 具有适应能力的, 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某
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原因在表意人的相对人方面 。 但是 由于我 国《 民法 通则》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将错误和误解这两个概念混用 , 导致了我 国法学界对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一致
惧状态 (4) 须相对 人受 胁迫 而为意
思表示 3.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 须有相 对人 在客 观上正 处于有 急迫 需要 或者紧 急危难的境地
(2) 须有行 为人 乘人 之危的 故意
(3) 须有相 对人 实施 了足以 使表意 人为 意思 表示行 为
(4) 须相对 人的 行为 与表意 人的意 思表 示之 间有因 果关系
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严 重 不 平 衡, 表意 人可 撤销 该 民事行为。 (4)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 达 , 而第 三人 由于 过失 传 达 错 误或 者没 有传 达, 造 成 他 人损 失的 ,一 般可 由 意 思 表示 人负 赔偿 责任 。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或 者双 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受领人错误时受领人可撤 销意思表示。 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 民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予以 变更 或者撤 销。在当事人未予以撤销以前,其意思 表示有效。
(5) 表意人 因其 意思 表示而 蒙受重大不利
法律后果
总的来 说, 表意 人的 意思 表示 是自由 的,自愿的。 1. 通说认为单独虚伪表示原则上有
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 相 对 人 明 知 表 意 人 的 表 示 与意 思 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 为 表 意 人 与 相 对 人 通 谋 所 的,非自愿的。
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 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 人 3.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隐藏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应依该真 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 (1).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 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3) 对于内容错误,如造成当
意思表示不自由 分为三种情况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2019年-有瑕疵的意思表示-PPT精选文档

2019年-有瑕疵的意思表示-PPT精选文档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概述 意思与表示的分离
有意识的 心里保留与游戏表示 虚假的意思表示
无意的 单纯的表示上的错误
意思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心里保留
构成条件:
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 内容上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 束
2、当时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 并且自知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 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
法律行为的成立 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的生效 含义: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
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着眼点不同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3、发生的时间不同 4、效力不同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要物行为
保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妥当 适法 可能 确定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第2期(总第13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2㊀2019(SumNo 137)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王冬雪(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ꎬ哈尔滨150080)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ꎬ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ꎬ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 一元论 和 二元论 两种主流观点: 二元论 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而 一元论 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ꎮ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ꎬ在制度上存在 重大误解 与之对应ꎬ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ꎬ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ꎮ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ꎬ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ꎬ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ꎬ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ꎬ立论基础已不存在ꎮ管见以为ꎬ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ꎬ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ꎬ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ꎬ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ꎮ在二元论前提下ꎬ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ꎬ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ꎮ关键词:动机错误ꎻ一元论ꎻ二元论ꎻ动机错误ꎻ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D913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2-0068-05收稿日期:2018-12-15作者简介:王冬雪(1993-)ꎬ女ꎬ黑龙江鹤岗人ꎬ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一㊁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错误可以有多方面的原因ꎬ本文以动机错误作为分析视角ꎬ那么何为动机错误?传统观点认为动机存在于内心ꎬ他人难以得知ꎬ如果允许表意人随意撤销无益于交易安全ꎬ故而错误的风险应当由表意人承担[1]ꎮ然一味地主张动机错误都不可撤销ꎬ过分关注相对人利益而无视表意人利益ꎬ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要求ꎮ故德国的做法是将标的物性质的动机错误视为内容错误ꎬ这一点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德国相同ꎻ日本的我妻荣教授也提出了动机表示主义的观点ꎬ他认为只要表意人将动机向相对人表示出来ꎬ动机错误就可以被认为表示错误ꎮ尽管如此ꎬ对于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ꎬ动机错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ꎬ根据其发生原因ꎬ可以将其分为自由型动机错误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传统上对于动机错误的理解停在自由型层面ꎬ对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则直接归诸于欺诈ꎬ在受欺诈范围内讨论事实构成和权利救济ꎮ实际上ꎬ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可能存在选择型请求权ꎬ依错误或者依欺诈而产生的两种请求权的举证责任难易程度不同ꎬ故有区分必要ꎮ第二ꎬ即便于自由型动机错误ꎬ例外规定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ꎬ德国以交易中对物或人之性质错误为例外过于局限ꎬ日本的动机表示主义又过于宽泛ꎮ下文将从意思表示 错误一元论 弊端㊁动机错误再分类ꎬ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的影响ꎬ论述上述内容ꎬ以期完善动机错误的认识以及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的影响ꎮ二㊁一元论的立论弊端在二元论基础上才会有研究动机错误的必要ꎬ一元论不再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也就没有单独探析动机错误的必要了ꎮ故研究动机错误应当先论证二元论合理性ꎬ下面主要针对一元论的批评作出回应ꎬ并对一元论自身存在的弊端进行论述ꎮ(一)一元论对二元论的批驳与回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交易日渐频繁ꎬ对错误二元论的质疑声逐渐出现ꎮ最为主要的理由是表示错误的同一性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区分上难度较大ꎬ意义上而言区分也并非十分必要ꎮ事实上ꎬ二者区分有一定的意义ꎬ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的区分实为效果意思和动机的区分ꎬ二者处于不同的时段ꎬ动机为效果意思缘由ꎬ但动机本身并未进入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判断范畴ꎮ此外ꎬ同一性错误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的物或人ꎬ存在效果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ꎬ此种情形有为人所探知之可能ꎬ尚可类比表达错误①之经典类型:拿错㊁说错ꎬ现实中确有表意人真意所求之物或人ꎬ换言之ꎬ赋予撤销权也是为了表意人重新根据真意进行再表示ꎻ性质错误往往涉及一个标的物或人ꎬ表意人的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并无二致ꎬ外在表示完全遵循其内在意思ꎬ不一致仅仅是意思与现实的不一致ꎬ且此情形更难为人所探知ꎬ现实中未必存在表意人意欲之物或人ꎬ赋予撤销权也不一定再为表示ꎮ综上ꎬ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本身可做区分且有区分必要ꎮ正如前文所言ꎬ 错误二元论 饱受争议的另一个原因在于: 一元论 学者指出二元论的立论基础不复存在ꎬ功能价值已丧失ꎬ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ꎮ[2]萨维尼的二分学说②建立在意思主义的立场之上ꎬ在意思表示理论由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变迁的当下ꎬ没有必要在错误领域继续固守作为意思主义残留的 二元论 ꎮ又言二元论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全依表意人错误阶段ꎬ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而无视相对人ꎬ不符合交易安全考虑的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ꎮ兹以为在谈及制度价值时应考虑制度设立之目的ꎬ错误制度实为纠正表意人意思表示瑕疵问题ꎬ符合私法自治 唯有健全的自我决定才值得完全尊重 的原则[3]ꎮ换言之ꎬ以表意人为基准进行制度设计并无不可ꎬ或者说本应从表意人角度进行制度设置ꎮ另外ꎬ二元论虽于意思主义时代提出ꎬ但是区分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和意思表示表示阶段ꎬ做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的划分并进行原则性区分规定ꎬ已经考量了交易安全以及表意人与相对方㊁第三人的信赖关系:动机错误常存于内心难以探知ꎬ原则上不得撤销符合交易信赖保护的要求ꎬ也是私法自治 行为自担 的题中之义ꎬ原因在于动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决策ꎬ原则上应由表意人承担风险ꎮ故为平衡双方利益ꎬ制度设计上又进行二次风险分配ꎬ赋予善意相对方的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ꎮ当然ꎬ并非所有的动机均不得撤销ꎬ也并非所有的表示错误都得撤销ꎬ立法上均加以例外规定ꎬ方可较为完满的平衡各方利益ꎮ由此可见ꎬ二元论从理论基础到制度设计较为严谨ꎬ虽有不足㊁具体设置需要精化ꎬ但其存在基础不容否认ꎮ①表达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一款情形之二ꎬ是指表意人错误使用表示符号ꎬ而该表示符号所指向的法律效果非其所欲ꎬ典型的表示错误如说错㊁写错㊁取错ꎮ②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肇始于萨维尼提出的意思表示错误学说ꎬ萨维尼确定了意思表示区分模式ꎬ提出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理论ꎬ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错误称为 非真正错误 ꎬ影响意思表示效力ꎻ而动机错误原则上是不重要的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ꎮ后世德国民法学者对意思表示理论所做的几乎是锦上添花的工作ꎬ正如此ꎬ温得沙伊得表示ꎬ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划分是萨维尼最为杰出的成果之一ꎮ③«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ꎬ如同意由于错误㊁胁迫或欺诈的结果ꎬ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ꎮ(二)一元论弊端一元论反映罗马 法国法传统ꎬ这一传统以合意为基石ꎬ人为错误排除合意ꎬ契约无效③ꎮ从一元论思维模式发端可探知ꎬ错误一元论着眼于合意ꎬ着眼于契约行为ꎬ重在考量相对方信赖利益ꎮ通过对一元论立论分析ꎬ不难发现:第一ꎬ从形式上看ꎬ一元模式下的错误制度实属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中的错误ꎬ法国㊁奥地利以及意大利均仅在在合同领域适用此制度①ꎬ由此可见ꎬ一元论适用范围局限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ꎬ对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仍需二元论来进行制度设置ꎮ错误二元论则以意思表示为视角ꎬ可以同时涵盖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ꎬ形式上也更符合提公因式ꎬ将错误置于总则的潘德克顿体系的法典化模式ꎮ①«意大利民法典»第624条第二款规定ꎬ动机错误ꎬ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ꎬ只要是遗嘱表明的动机并且是促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唯一动机ꎬ都构成撤销遗嘱的原因ꎮ该款反面解释ꎬ未经遗嘱表明的动机不构成撤销事由ꎬ由此可见表示阶段的意思表示错误方得撤销ꎬ采二元模式ꎮ第二ꎬ从制度设计上看ꎬ纵不少学者质疑二元论ꎬ大呼一元论ꎬ然具体制度设置鲜有提出ꎬ可见立法论上支持错误一元论难有成果ꎬ何故不从解释论上完善错误二元论?本文选取龙俊教授所提出的错误一元论构成要件进行反思[4]: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时ꎬ如果不发生错误则不会做出同一意思表示ꎬ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1)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错误的存在的ꎻ(2)就双方订立合同前提的同一事项ꎬ对方当事人都陷入错误的ꎻ(3)对方当事人引起了该错误的ꎮ此外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风险分配也需加入考量ꎮ从该制度设计上不难发现ꎬ错误一元论仍是针对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ꎬ如上所述ꎬ适用范围局限ꎻ另外ꎬ三种列举性规定的逻辑上并非严谨ꎬ外延过大ꎬ纯粹依案例类型化不能保证除此之外无他情形ꎬ若依此要件ꎬ最无争议的二元论中表达错误也有可能被排除撤销权ꎬ诸如说错㊁指错㊁写错ꎬ相对方没有知悉可能性ꎬ也并非由相对方引起ꎬ二者不存在共同前提事项错误的情形ꎬ表意人无撤销权ꎬ显然结果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ꎮ实际上ꎬ上述三项可撤销情形同样可适用于二元论ꎬ因此ꎬ与其说龙俊教授提出了错误一元论构成要件ꎬ毋宁说为二元论做了较好的解释学补充ꎮ内容上ꎬ传统一元论亦无法解释双方错误的问题ꎬ因为相对方没有知悉可能性ꎬ按传统一元论不得撤销ꎬ如此有违交易公平ꎮ而德国错误二元论ꎬ付诸于单方错误的情形ꎬ双方错误交由债法解决ꎬ并提出行为基础理论ꎬ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设计自成体系ꎬ至少可以自圆其说且不违和[5]ꎮ三㊁动机错误再分类(一)动机错误与受欺诈法律行为中的效力瑕疵大致可归咎于三类:表意人自身㊁其他人以及公共秩序ꎮ传统认识层面ꎬ动机错误当属第一类错误型ꎬ受欺诈则属第二类表意自由型ꎮ动机错误ꎬ第一部分已有阐述ꎻ具体分析受欺诈ꎬ在谈及欺诈时ꎬ分析其构成要件ꎬ需要有欺诈行为㊁表意人由于欺诈陷入错误㊁表意人基于错误做出意思表示㊁行为人故意ꎮ简言之ꎬ受欺诈是表意人因为欺诈而陷入错误ꎬ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ꎬ由此可见受欺诈必然存在错误ꎬ且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发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ꎬ当属动机错误ꎬ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对交易中重要的人或物的特征发生错误ꎮ诚如前所述ꎬ二元论下动机错误为意思表示形成阶段中的错误ꎬ那么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由表意人自身原因发生的动机错误ꎬ以及由他人欺诈所形成的动机错误ꎮ动机错误与受欺诈有内在关联ꎬ详言之ꎬ动机错误乃受欺诈成立要件之一ꎮ(二)自由型动机错误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传统理论为调和动机错误绝对不可撤销的弊端ꎬ提出了性质错误与其他动机错误的区分ꎮ同时也设置了表意人对标的物或相对方性质错误可得撤销的例外ꎬ当然这也是就表意人单方错误的情形而言ꎮ首先ꎬ对于动机错误现有分类并没有逻辑标准ꎬ单纯从公平正义出发ꎬ为实现个案正义ꎬ将案件类型化进行性质错误的概括抽取ꎬ作为可撤销例外ꎬ并不符合逻辑学要求ꎬ没有具体分类标准ꎮ再次ꎬ动机错误不仅仅是表意人由于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一种情形ꎮ重新审视ꎬ可根据动机错误形成原因对动机错误进行再分类ꎮ如前所述ꎬ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的错误ꎬ即动机错误ꎬ可能是由于表意人自身原因造成也有可能是由于他人干涉ꎮ所以不妨将表意人自身原因发生的动机错误称之为自由型动机错误ꎬ亦不妨将由他人欺诈所形成的的动机错误称之为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传统理论将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归于受欺诈处理ꎬ将自由型动机错误归诸错误处理ꎬ再根据其是否满足受欺诈要件或者是否形成性质错误ꎬ判断是否赋予表意人撤销权ꎬ这样双轨处理ꎬ看似泾渭分明ꎮ但从前面的论述中不难发现ꎬ受欺诈同时也构成 动机错误 ꎬ同样可得适用错误理论ꎬ但又有别于传统理论下的的 动机错误 ꎬ所有有必要对动机错误做自由型与非自由型的划分ꎮ(三)非自由型动机错误权利救济欺诈行为可能由相对方自行为之ꎬ也有可能由第三人为之ꎬ所以欺诈可分为相对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ꎮ由于第三人欺诈常表现为诸如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ꎬ故可能涉及到欺诈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关系ꎮ目前理论界对第三人欺诈要件之构成仍有争议ꎬ故本文只在无争议的相对方欺诈情形下探讨非自由型错误(受欺诈)的权利救济ꎮ在现有理论基础上ꎬ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倘属于对交易中重要的人或者物的特征发生错误ꎬ可发生两种撤销权之竞合ꎬ即基于错误的撤销权和基于受欺诈的撤销权ꎮ受欺诈的表意人可择一行驶撤销权:在实体效果上ꎬ依欺诈的撤销权对于撤销权人更为有利ꎬ因为依错误撤销ꎬ表意人需对相对人得进行信赖损害赔偿ꎬ当然此处也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依错误撤销需进行赔偿本为保护善意相对人ꎬ恶意相对人不值得保护ꎬ采此种观点ꎬ由于相对方欺诈本属恶意ꎬ不值得保护ꎬ基于错误行驶撤销权无需赔偿ꎻ就欺诈主张撤销权ꎬ与基于错误撤销需进行原则上信赖利益赔偿不同ꎬ不负有赔偿义务ꎬ 如果还要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来 酬谢 欺诈者的话ꎬ这无疑是对公正的嘲讽 [6]ꎬ就实体效果而言两种撤销权无差别ꎮ也有学者主张错误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为了纠正表意人的过错ꎬ表意人必须对他的表示承担责任ꎬ而不以相对方知晓与否为条件ꎬ依此观点ꎬ非自由型错误的表意人仍需赔偿相对方信赖利益ꎬ受欺诈行驶的撤销权当然无需赔偿ꎬ就此看来ꎬ依受欺诈行使撤销权对撤销权人更为有利ꎮ在程序上ꎬ欺诈撤销权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当撤销相对人表示异议时ꎬ基于受欺诈主张撤销的受欺诈人必须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ꎮ相反ꎬ错误举证则相对简单ꎬ所以若未能证明成功对方恶意欺诈行为ꎬ则可退之依据错误法撤销ꎮ这也比较契合前文所提及的 动机错误本身为受欺诈可撤销的要件之一 ꎬ主张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前述要件全都得证明ꎬ从举证责任和取证难易程度来看ꎬ表意人依受欺诈行使的撤销权要更为艰难ꎮ四㊁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动机错误应当区分自由型动机错误和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ꎬ这是根据动机错误形成原因进行的一种分类ꎮ但在讨论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时ꎬ仍需要从实体上对动机错误进行辨别和区分ꎬ即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和不得撤销的动机错误ꎮ从萨维尼二元论开始对于动机错误ꎬ主张原则性不得撤销意思表示ꎬ然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又明显违背公平正义ꎬ故德国和日本均进行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的补正ꎮ文章开篇问题提出部分已经提及德国㊁日本的例外规定均有批评之声ꎬ那么在二元论基础上如何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进行重塑ꎬ下文将展开论述ꎮ(一)对德日动机错误例外规定的反思德国为实现正义ꎬ在其民法典设置了 交易上被视为重要的人或物的特征的错误 可以被撤销的规定ꎬ与此同时ꎬ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也对交易上的重要性质加以申明: 性质是指一切因其特性和持续时间而对买卖标的物的实用性或价值具有影响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 ꎮ[7]德国将错误规定于总则部分ꎬ用来统领适用所有意思表示ꎬ那就不能仅限于交易ꎬ交易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ꎬ需要两项意思表示ꎬ在遗嘱或者赠与行为中ꎬ法律对动机错误的考虑更多的是依据公序良俗或者公平原则ꎬ而非交易重要性ꎮ另外ꎬ案件类型化提取概括为人或物的性质错误本身逻辑上并不周延ꎬ外延过大ꎬ难保不会有其他重大性质错误经一般公平正义判断也得撤销ꎮ因此ꎬ笔者以为重大动机错误ꎬ无需从立法上明确为交易中的人或者物的重大性质错误ꎬ只需要确立重大动机错误也会对意思表示产生影响的规范模式ꎬ将具体的解释判断交由法官裁判ꎬ才较为明智ꎬ也可以为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留有解释余地ꎮ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教授指出ꎬ只要动机表现于外ꎬ动机错误就可以被认定为表示错误ꎮ诚然ꎬ这种①比如甲在购买新钢笔时对乙说 因为我的钢笔丢失了ꎬ所以我要买新钢笔 ꎬ若甲发现钢笔没丢ꎬ按照动机表示主义是可以撤销的ꎬ但是却有违一般公平正义ꎮ解释可以避免该被撤销又不得撤销案件的尴尬局面ꎬ但又会引发新的法律适用难题①ꎮ这种解释已经超出了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范畴ꎬ二元论本身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而动机表示主义将动机表示于外作为动机不得撤销例外ꎬ实则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二元论ꎬ所以对于日本采一元论亦或是二元论的问题亦存在一定的分歧ꎻ其次按照意思表示理论ꎬ并非所有的表示内容都能成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ꎬ动机本身千差万别ꎬ按我妻荣教授动机只要将动机表示ꎬ发生错误即可撤销的观点ꎬ一方面违背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ꎬ实践中也会 鼓励 表意人恶意表示动机ꎬ反而害及交易安全ꎬ这一点前文也论述过ꎬ不再详评ꎮ(二)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再考量在区分动机错误自由型与非自由型的前提下ꎬ讨论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影响ꎬ确切的说是对于满足其他条件以外ꎬ发生动机错误是否可得撤销时ꎬ也得区分自由型动机错误和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非自由型动机错误的权利救济部分已经论及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ꎬ并且讨论了撤销权竞合时的权利救济选择ꎬ本部分不再加以赘言ꎬ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非自由型动机错误求助于受欺诈行使撤销权时ꎬ需要考虑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因果关系ꎬ也会考虑动机错误程度性问题ꎬ本部分将也会探讨可撤销动机错误标准的问题ꎮ下面主要从实体上分析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ꎮ在认可错误二元论的前提下试述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ꎬ在本小节第一部分已经对德国例外规定和日本动机表示主义进行评述ꎮ如何重塑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ꎬ笔者以为不妨从以下考量:首先ꎬ二元论框架应当予以保持ꎬ即根据错误发生阶段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ꎮ其次ꎬ出于交易安全考虑ꎬ关于二元论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原则性规定要予以肯定ꎬ即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ꎮ最后ꎬ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设置例外规定ꎬ即重大动机错误可得撤销ꎮ德国民法典关于交易过程中关于人或物的性质错误有不少争议ꎬ其不能涵摄所有法律应当考虑的动机错误情形ꎬ不宜照搬ꎬ动机错误规范涉及到利益衡量的规范ꎬ现实生活千变万化ꎬ动机错误的确定没有固定界限和标准ꎮ因此ꎬ不妨将其交由法院对现实案件裁判衡量ꎬ立法只需只需要确立重大动机错误也会对意思表示产生影响的规范模式ꎬ将具体的解释判断交由法官裁判ꎬ如此ꎬ也可以为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留有解释余地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09:293.[2]龙俊.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J].清华法学ꎬ2016ꎬ(5).[3]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6:267.[4]龙俊.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J].清华法学ꎬ2016ꎬ(5).[5]杨代熊.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 德国法的经验及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ꎬ2006ꎬ(6).[6][德]汉斯.布洛克斯ꎬ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M].张艳ꎬ译.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ꎬ2012:279.[7]梅伟.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构造[J].环球法律评论ꎬ2015ꎬ(3).[责任编辑:陈㊀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